項目部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及責任承擔
作者:民二庭 戴小妹 發布時間:2012-05-14 15:44:35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發生某建筑企業的項目部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借貸、擔保等民事活動,本文僅從法理上對項目部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這一情形,淺談自己的認識。 案情:原告奧宇模板公司與被告晟昌勞務公司簽訂模板租賃合同,由晟昌勞務租賃奧宇模板的建筑材料用于其承建的大唐西市項目上,并由市建總公司大唐西市項目部提供保證擔保。后晟昌勞務未支付租金,奧宇模板將晟昌勞務和市建總公司訴至本院,要求晟昌勞務支付租金,市建總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晟昌勞務承擔責任是沒有爭議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被告市建總公司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此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市建總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設立大唐西市項目部,該項目部為奧宇模板與晟昌勞務之間的租賃合同提供保證擔保,該擔保并未經過市建總公司的書面授權,應屬無效擔保,市建總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應駁回奧宇模板要求市建總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大唐西市項目部提供的擔保雖然無效,但奧宇模板享有對項目部的賠償請求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大唐西市項目部明知自己不具有擔保人資格而為奧宇模板提供擔保,亦有過錯,應當以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大唐西市項目部明知自己不具有擔保人資格而為奧宇模板提供擔保,奧宇模板明知對方是項目部而同意其提供擔保,對擔保無效均有過錯,因此大唐西市項目部應當在晟昌勞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大唐西市項目部是市建總公司為承建工程設立的臨時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所以應由市建總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建筑企業法人的項目部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以及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認定問題。 一、項目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 本案中,項目部提供的是保證擔保,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與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形式不一樣,保證擔保屬于人的擔保范疇,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自身是否具有代償能力,對實現保證的目的無疑是極其重要的,因此保證人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保證擔保協議效力的認定,最主要的就是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我國《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的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所有這些,都是關于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強制性規定,一旦違反必然導致擔保無效。那么項目部是否具備保證人主體資格?通常情況下,建筑企業的項目部是建筑企業針對單項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業法人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負責施工項目全過程生產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是建筑企業在工地現場的代表機構。項目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適格的民事主體,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而保證人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所以項目部不具備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本案中,雖然大唐西市項目部以擔保方名義在協議上蓋章為晟昌勞務提供保證擔保,但作為市建總公司為承建工程而設立的臨時機構,大唐西市項目部欠缺保證人主體資格,其提供擔保的行為也未得到市建總公司的授權,所以大唐西市項目部提供的擔保自然就屬無效擔保。 二、項目部提供擔保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 不具備保證人資格的主體與他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是否就意味著不用承擔任何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保證人主體資格的規定,屬于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違反了這些規定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合同因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欠缺而無效,合同約定的保證義務雖不再履行,還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但前提是有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的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第四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分支機構在未取得法人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保證合同無效,由分支機構以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企業法人有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債權人也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在法律上無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也應當知道職能部門無擔保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己承擔。本案中,大唐西市項目部是市建總公司為了大唐西市項目而臨時設立的一個組織機構,作為保證人為晟昌勞務提供擔保在協議上蓋章,債權人奧宇模板在未見到市建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應當知道大唐西市項目部是沒有能力提供擔保的,其簽訂擔保合同時,就應當預見到一旦晟昌勞務不履行債務,項目部也是無力承擔擔保責任的,仍與其簽訂擔保合同,故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債權人奧宇模板自己承擔。如果要求項目部直接以自己經營的財產承擔責任,顯然只是一句空話。因為除領取營業執照的項目法人外,項目部一般僅是為實施特定項目施工而成立的臨時性及一次性內部組織機構,沒有固定資產,往往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即被終止。市建總公司并無過錯,如果判決市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明顯不公平。故駁回了奧宇模板要求市建總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這樣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加強債權人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規范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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