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村鎮人民政府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進鎮人民政府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鎮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鎮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鎮長、副鎮長、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鎮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站(所)長。 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黨委的領導,重大事項及時主動向黨委請示、匯報;自覺接受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鎮紀委的紀律監督;充分發揮鎮直各單位和各村委會的作用。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鎮長主持和領導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務副鎮長負責鎮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鎮長協助鎮長工作。鎮長外出期間,受鎮長委托,常務副鎮長主持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鎮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鎮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鎮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鎮長報告。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議事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實行會議議事制度,會議方式有:政府全體會議、政府班子會議、鎮長辦公會議、政府專題會議、全鎮經濟運行分析會議和鎮長碰頭會。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鎮長或鎮長委托常務副鎮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和部署鎮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討論提交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三)通報全鎮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情況; (四)討論、研究全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討論決定需由鎮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鎮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三次,必要時由鎮長決定隨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邀請鎮黨委、鎮人大、鎮人武部等領導出席會議,鎮黨政綜合辦公室副主任、鎮直各單位和非政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人,各村委會主任列席會議。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班子會議由鎮長、副鎮長、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組成,由鎮長或鎮長委托常務副鎮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和黨委的重大會議精神和重大決策,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鎮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上報鎮人民政府、黨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向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的事項; (四)討論決定鎮直各單位、各村委會請示鎮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制定鎮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和重要體制改革、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等事項; (六)討論通過鎮人民政府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七)討論和決定鎮內重大突發應急事件的通報、處理意見; (八)討論需要由鎮人民政府班子會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鎮人民政府班子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參加會議的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須達半數以上。鎮人民政府班子會議可邀請鎮人大、紀委、武裝部領導出席會議,可安排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鎮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村委會主任列席會議。 第八條 鎮長辦公會議由鎮人民政府鎮長、副鎮長、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組成。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鎮黨政綜合辦公室副主任、鎮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村委會主任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鎮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重大事項和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通報重點工作情況。鎮長辦公會議由鎮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時召開。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鎮長、副鎮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鎮黨政綜合辦公室副主任、鎮直有關單位和村委會主任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和處理鎮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項問題。鎮人民政府專題工作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條 全鎮經濟運行分析會由鎮長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鎮直有關單位和村委會主任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每一季度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 第十一條 鎮長碰頭會由鎮人民政府鎮長、副鎮長組成,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參加。鎮長碰頭會議由鎮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星期一上午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情況,部署工作。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班子會議、鎮長辦公會議的議題,根據鎮長要求,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按鎮人民政府領導工作分工提請的議題進行綜合整理,報鎮長確定;鎮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按鎮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報政府分管領導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負責,鎮黨政綜合辦公室具體承辦,除秘密事項外,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凡提請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和相應的政策、法規依據,在會上進行說明。涉及幾個部門的議題,主辦單位會前必須進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不一致的,報分管副鎮長協調或由分管副鎮長委托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協調。鎮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班子會議需作會議紀要形文下發的,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審核,報鎮長或常務副鎮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及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減少會議開支。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鎮直各單位、各村委會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并及時準確的反饋落實情況。鎮人民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催辦、督辦和督查,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如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第十五條 嚴格會議請假制度。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須按會議出席的指定范圍準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凡因參加上級的會議、活動及本鎮的其他重要活動,或因出差、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鎮人民政府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會議或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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