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如何規范到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這一規定改變了之前福利費按照可在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的規定,將預提扣除改為了據實扣除。但由于職工福利費的扣除范圍較廣,據實扣除也存在不規范的問題。那么,如何規范地在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結合現行政策,筆者建議如下。 全面掌握職工福利費財稅核算范圍 財務方面,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明確:(1)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2)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3)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稅收方面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費用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退休職工的費用;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職工勞動保護費;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職工的學習費;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等。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的范圍,與我們通常所說“企業職工福利”相比大大縮小,如企業發給員工的“年貨”、“過節費”、節假日物資及組織員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 職工福利費支出必須有合法憑據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法》下,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必須憑合法發票列支是納稅人目前十分關注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釋,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具體事項具體對待。 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只要是能夠代表職工利益的決定就可以作為合法憑據,合理的福利費列支范圍的人員工資、補貼是不需要發票的,對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和對外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發票。如果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仍未將跨年度的福利費發票處理到位,一旦被查實,就得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并補繳相關稅款。當前企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的“合理性”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入賬憑證不合法,如企業職工食堂的采購支出,如果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外購物品未取得發票或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二是自制支付憑證手續不齊全,收款人未簽字確認或由他人代簽字;三是金額較大的支出無董事會決議;四是有關補貼項目無發放依據。 核算職工福利費的支出要準確 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應重點把握以下六個方面:一是是否單獨設置賬冊核算;二是支出是否符合開支范圍;三是是否在工資總額的14%限額內扣除;四是有沒有首先沖減以前年度結余的應付職工福利費,結余金額是否改變用途;五是計算稅前扣除限額的工資總額是否合理;六是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是否是合理的、真實的,入賬的憑證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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