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權限管理。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準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并在開戶后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并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通過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會員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申報擬指定交易的交易單元號。信用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申請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受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合約,并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托,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后,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客戶融券賣出后,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第十六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 第十九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于參與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 第二十條 融資融券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三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四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于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標的證券為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20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4000戶。 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第二十七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一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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