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稅收優惠 (一)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8、89條 (二)政策內容 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三免三減半”) 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綜合利用資源稅收優惠 (一)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33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9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二)政策內容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稅收優惠 (一)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34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0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督管理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二)政策內容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稅收優惠 (一)政策依據 《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二)政策內容 1、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2、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的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合同能源管理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0]25號) (二)政策內容 1、營業稅 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增值稅 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六、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二)政策內容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七、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二)政策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企業三新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二)政策內容 1、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九、技術先進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二)政策內容 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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