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的發展,網絡商品交易活動日趨活躍,方便了消費者,但其中也產生了一些不正當競爭現象。作為工商機關,應當把打擊網絡商品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的重點之一,認真研究相關問題。 網絡商品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 目前,網絡商品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7種表現形式:一是在網絡商品交易中,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進行虛假表示的商品;二是利用網絡的虛擬性特點,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是從事欺騙性的有獎銷售、巨獎銷售活動;四是利用網絡中的論壇等發帖,發布不利于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五是經營性網站隨意竊取、泄露或使用上網企業或個人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保密性資料及相關信息,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六是利用他人的商標、廠商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網站名稱、名人姓名等注冊域名,再高價出售給商標、廠商名稱所有者,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他人知名商標、企業名稱的良好商譽等,為自己的網絡商品交易活動進行宣傳,通過混淆概念引誘、誤導消費者訪問自己的經營性網站,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七是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監管對策建議 工商機關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監管機關,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執行機關。因此,工商機關應當加強調研,深入分析網絡商品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特點,掌握網絡商品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活動情況,從而為加強監管工作創造條件。 在網絡環境中,不同的市場主體實施不正當競爭的形式和手段不同,因此借鑒傳統的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經驗很有必要。 比如,對于開發網絡產品的大型公司,如搜索引擎等網絡產品開發商或者網絡產品的實際擁有者,因其涉及全國范圍內的互聯網用戶以及網絡商品交易,可以由省級以上工商機關負責監管,并定期備份這些產品的數據,形成專門的網絡市場監管及行政執法數據庫;對于大型的網絡商品交易網站、貿易類網站,因其涵蓋的用戶范圍較大,注冊用戶涉及的地域較廣,可以由網站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對于一般的網絡廣告經營者、網絡推廣公司(包括網站制作公司)、以市縣范圍內網絡商品交易為主的經營性網站,可以由其所在地的市級工商機關負責監管;對于一般企業的宣傳性網站,由其所在地的縣級工商機關或者轄區工商所負責監管,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網上巡查,加強動態監管。 工商機關應當著力規范網絡廣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針對經營者在一些公共網站、專業網站上發布經營類信息的情況,應當要求該經營者向網絡廣告經營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提醒網絡廣告經營者對相關證明文件負有審查責任,同時通過日常巡查對網絡廣告經營者加強監管。 工商機關應當加強數據采集工作,為分級分類監管打好基礎。其中,應當注意提高數據采集的專業水平,提高數據整理及分析水平。比如,在公司和其他企業的年檢報告示范文書中,增加公司或其他企業網站經營情況等填寫項目,以采集相關的數據;通過網絡推廣公司和網站制作公司,了解各類經營者的網站經營情況;通過使用搜索引擎等,了解各類經營性網站的鏈接地址;開發相關的網絡監管業務軟件,實行智能化監控,努力提高網上巡查的速度和效率。(邱友誠 謝家文 李太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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