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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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方: 甲方: 乙方: (投資方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方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訂立本章程。 公司名稱為: 。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區 路 。 第二條 本公司合營各方為: 甲方:(包括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等;個人投資者包括姓名、國籍、住所等) 乙方:(同上) (…) 第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并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為中國企業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范圍: 。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 。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 其中:甲方以 出資 ,占注冊資本 %; 乙方以 出資 ,占注冊資本 %; (…) 第十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合營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投入 (不低于20%),其余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完畢(或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 第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期內一般不減少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合營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3-13人)。其中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任期為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長由 方委派。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三)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四)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東代表和 名公司職工代表(比例為1/3以上)。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或第五章 監事)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1-2人),由股東共同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共同委派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勞動管理及財務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員工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設立工會組織。 第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財務、會計、審計、外匯、統計、保險等制度。 第八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經營年限為 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公司經營年限,公司應在距經營期滿前180天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 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與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報公司審批機關備案,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財產由合營各方按照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訂立、效力、解散、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各方投資者在 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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