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明代社會經濟史研究取得豐碩成果,但在物價史方面卻進展不大。而了解一個時期的物品和勞務價格及其變動情況,是了解實際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據。由于疆域廣袤,各地經濟發展程度相差很大,物價史必須以地區為研究單元。明代雖然制定了“時估”制度,①但任何一個地區都沒有留下系統的物價資料。因此,廣泛搜集各地區的物價資料,是物價史研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全國各地區中,作為全國政治中心的北京,保存下來的物價資料相對較多,明代后期尤為豐富。目前亟須系統地搜集和整理這些資料,為最終建立一個物價變動的時間序列奠定基礎。本文初步整理了《萬歷會計錄》、《宛署雜記》、《工部廠庫須知》中的物價資料,并參照其他一些零散記載,概述了萬歷年間的物價和工資狀況。 一、萬歷年間的三種物價資料 《萬歷會計錄》、《宛署雜記》和《工部廠庫須知》分別編纂于萬歷前、中、后期,記載了多項物品和勞務的價格。因編纂的時代和性質不同,三種文獻所載價格的質量也有一定差別。以下略作說明和分析: (1)《萬歷會計錄》。由戶部尚書王國光、張學顏先后主持編纂,萬歷九年(1581)四月纂成,共 43卷。該書卷三○《內庫供應》所附“商價時估”記載了內府各庫、司、局應收納的80多種物品價格,卷三六《倉場》所附“商價時估”則記載了各倉場應收納的9種糧料價格,并加按語云:“其遞年上下二估,本部山東、河南等司官,九門、鹽法等委官,會同科道,照時歲豐歉,多寡不定,大約亦不甚遠。今備錄萬歷九年題準會估之數,以備查考。”明代時估制度時有變化,隆慶四年(1570)規定:各倉場及內庫監局召買物料,“上半年定于五月,下半年定于八月,俱以十六日為期,務在隨時估價,不得執一”。②《萬歷會計錄》于萬歷九年四月纂成進覽,已載有該年時估價,可見確實貫徹了“隨時估價”的原則,并未拘守五月時估之制;除備錄萬歷九年時估價外,凡與萬歷八年秋時估價不同的物品,亦皆標明增減之數,看來確是據時價斟酌,而非沿錄舊估。當時正值張居正柄政,官員一般不敢敷衍了事,時估應當能夠大致反映市場價格。此外,該書卷三一《光祿寺供應》,記載了分派各地的廚料果品數額及其折價,其中30余種標明了每斤價銀。根據該卷所載嘉靖七年(1528)題準事例:“各項廚料,照依京師時估,定議則例,行各處查照發去價值,征解折色銀兩送寺買辦。”可知這些廚料果品的折價,亦是依據北京時估而定。從萬歷《明會典》卷二一七《光祿寺》可知,這些廚料果品絕大多數是在嘉靖五年改為折銀的,《萬歷會計錄》所記價格有可能是沿用舊估。但既然萬歷初年仍作為標準價格使用,說明并未發生太大的價格波動,對了解當時物價有一定參考價值。 (2)《宛署雜記》。由宛平知縣沈榜編纂,萬歷二十年成書,共20卷。該書卷一四、一五“經費”,分列壇壝、宗廟、陵園、行幸、宮禁、內府、各衙門、鄉試、會試、殿試、雜費等項目,詳細記載了宛平縣的花費數額;此外,卷一○“奶口”、卷二○“志遺五”也記有一些經費支出項目。除租賃物品不計外,可計算出單價的物品有300多種。該書所記物價,只有少數標明了年份,最早的為隆慶六年,最晚的為萬歷二十年;其余絕大多數物品都未標明年份,可視為到萬歷二十年仍在通行的事例。關于物品價格的依據,該書未予說明,但這些物品皆需買辦,應當也是參照朝廷的會估支付費用。明朝每年上、下兩估的做法,一直執行到萬歷九年。該年題準:“各倉場料草及各庫物料價銀,參酌往年近日舊冊,量加增減,著為定規,以后非物價大相懸絕,不得再行會估。”③也就是說,從萬歷十年開始,除非物價出現大幅度升降,一般不再進行時估,而是以萬歷九年的時估為準。但是,由于物價經常起伏波動,難免出現“舊價不敷”現象,需要作出調整。萬歷十七年,工部疏言“畿民鋪商之役困累至極”,指出“惟將會估重加訂正,則物價自平,眾情自安矣”。④萬歷二十二年,戶部覆刑科左給事中馬邦良疏,其中有一條“酌時價”:“甲丁等庫召買物料與秋收物件,因歲豐歉,會估不同。合以上年估定之數為準。”⑤看來此前已恢復了每年會估之制。據此推測,《宛署雜記》所記物價,屬于隆慶六年和萬歷五年的,應當反映了上一年或當年的時估;屬于萬歷十四年至二十年之間的,可能反映了萬歷九年確定的時估,當然政府會根據實際市場價格作出一些調整。 (3)《工部廠庫須知》。由曾經兩度巡視廠庫的工科給事中何士晉纂輯,萬歷四十三年六月成書,共12卷。該書自卷三至卷一二,詳細記載了工部所屬各機構“會有”、“召買”的各項物料數額及單價,以及一些部門的勞務價格,總數達400余種。該書卷三《營繕司》有一條按語:“以上各監局、各工所倉庫一應物料,除會有者照舊取用,其會無者召商買補,臨期照依原估價值移會。”可知該書所記物價,亦屬會估價格;但究屬何年估價,未加說明。同卷《營繕司條議》談道:“買辦各項物料價值,載在《會估》。然亦與時低昂。往例年一行之,自三十七年后會估法廢,未免偏肥偏枯,官商兩礙。以后口以兩年為限,公同科道,備細酌定,上下公平,庶措辦易而督責易行。”書中還屢次提到“三十七年會估”,可見每年會估之制,堅持到萬歷三十七年,自三十八年廢止。卷四《修倉廠》一條夾注云:“一應木價,萬歷四十三年會估,每兩加二錢。”卷五《神木廠》談道:“今萬歷四十三年會估,木商苦稱賠累,于長梁、柁木、松木每價一兩各加銀二錢,當照數補算。蓋時價一二年間各有贏縮不等,故會估之法必須每年舉行,囗不失大常,不囗小變,不能執一也。”卷八《盔甲王恭廠》記載紫花布每匹三分,其下皆注明:“三十五年會估每匹加一分,三十七年會估每匹減五厘,仍舊三分五厘。”書中還有“新舊會估”、“照舊估”之語。根據這些情況分析,萬歷四十三年雖進行了會估,可能只對木植等少量物料價格作出調整,其他大多數物價,都是萬歷三十七年的會估價,而此年會估價則又大多沿襲了以前的會估價。而且,此時“廠庫二次會估,不過據司廠送冊裁酌,而司廠又憑舊卷開造”,⑥會估價與時價不一定完全相符,當然也不會相差太大。 以上三種資料,《萬歷會計錄》、《工部廠庫須知》中絕大多數物品都只有一種價格,它們作為招商買辦的標準價格,反映的應當是各種物品的中間價格。《宛署雜記》記錄的是實際支出費用,很多物品都有兩種以上的價格。其中少數物品的價格歧異,是由于記錄舛誤造成的。比如,書中多次提到紅燭,都是每斤值銀1錢,只有一次記載:“大紅燭一對,重一斤,銀一錢;中紅燭一對,重半斤,銀五分;小燭一斤,銀二錢。”此處所記小燭價格,不僅與大紅燭、中紅燭的價格矛盾,也與他處所說小燭價格不一致。還有少數物品,價格相差似乎過大,但又無法判斷是否誤記。如速香的價格,書中幾次談到都是每斤4錢8分,只有一次記為每斤4兩8分,相差近10倍。又如書中一次提到磁青紙9張,價銀22兩5錢,平均每張2.5兩,一次提到大磁青紙10張,價銀1兩,平均每張0.1兩,前者價格奇高。 但絕大多數物品的價格差異并非誤記,而是實際存在的。出現這種情況是很正常的,因為同一種物品在規格和質量方面也會有不小的差別。《宛署雜記》談到各種物品時,偶爾會提到質量和規格,如茶和墨均有上、中、下之別,面有上白面、次白面,銀硃有上好銀硃、中銀硃,這些當然都會影響到價格。如書中所記墨的價格共有6種,每斤最高0.64兩、最低0.3兩,其中每斤0.6兩和 0.48兩者,個別地方曾說明為好墨。書中前后提到的荊筐價銀,有每個1兩、0.03兩和0.025兩三種,其中值銀1兩的荊筐,是長7尺、闊0.5尺、深3.5尺的特大號。炭簍的價格則有兩種,大炭簍每個0.005兩,小炭簍每個0.003兩。鄉飲酒禮的宴席,上席用重5斤鮮魚1尾,價銀0.1兩,上中席用重3斤鮮魚1尾,價銀0.075兩,中席、下席均只說明用鮮魚1尾,未標明重量,但中席每尾價銀0.03兩、下席0.025兩,顯然大小有別。除規格和質量不同外,造成同物異價的另一種可能是各個項目的費用標準確定于不同年代,受原額主義賦稅原則的影響,未能根據實價進行調整和統一。因此,上述三種資料,特別是《宛署雜記》和《工部廠庫須知》中的物價記錄,只能說大體反映了萬歷年間北京市場的價格水平。 二、各類物品的價格及其變動 本節以上述三種資料為基礎,參照其他一些零散記載,介紹一下萬歷年間北京各類物品的價格及其變動情況。首先作幾點說明:第一,以下所言物價,凡未詳細說明出處者,皆出自三種資料。其中《萬歷會計錄》中的物價皆標為萬歷九年,《工部廠庫須知》中的物價皆標為萬歷三十七年;《宛署雜記》中的物價,凡有年份者標明年份,未說明年份者一律標為萬歷二十年。第二,以下所列物價均指銀,單位為兩,凡遇一種物品有數種價格,則將各種價格從高到低依次列出,中間用“/”號分隔。第三,三種資料所記物品種類繁多,為便于查閱和比較,以下根據其性質和用途,對各種物品進行了粗略分類;很多物品的用途不止一種,則只歸入一類。另需說明,關于竹木、磚瓦的價格,主要見于《工部廠庫須知》,特別是該書卷五《神木廠》所載“木料等價規則”,詳細開列了多種木料的型號、尺寸和價格,限于篇幅,本文未予錄列。 l.糧食 明代北京的糧食,有麥、米、豆、谷等。三種資料中,以《萬歷會計錄》記載糧價最多。該書卷三六《倉場》,載有萬歷九年春各倉場應收納糧料的估價,其中犧牲所、神樂觀、司牲司只記載了每石估銀數,而其他倉場則分別記載了正價、腳價和作為兩項之和的總價。茲將各倉糧料的腳價和正價整理為表1(糧料單位均為石)。 表1中的正價,是純粹的糧食價格,各倉場雖有所不同,但相差較小;表中的腳價,即運輸費,因各倉位置、上納難易不同,相差較大,如御馬倉糧料每石腳價多達0.17兩,而吳家駝倉糧料每石腳價只有0.02兩。有些糧料的總價,不同倉場之間差別較大,主要是因腳價差別較大所致。犧牲所、神樂觀、司牲司的糧料,未說明腳價數目,但其估價遠高于其他倉場的正價,顯然包括腳價在內。 此外,《萬歷會計錄》卷三○《內庫供應》也記載了萬歷九年春內府十庫應收納糧料的估價:小麥每石0.8l兩,糯米每石1.12兩,黑豆每石 0.44兩,黃豆每石0.535/0.53兩,綠豆每石0.71兩,湯綠豆每石0.81兩,芝麻每石1.3兩。與表 1中相同糧料比對,可以看出,這些估價也是包含腳價在內的。因此,萬歷九年春北京的糧食價格,應以表1中的“正價”為基準。 小麥的價格,《工部廠庫須知》也有記載,為每石0.7兩,與萬歷九年相差不大。面的價格,《宛署雜記》記載隆慶六年每斤0.01兩,萬歷五年0.007兩,萬歷二十年有0.01兩、0.008兩、 0.005兩三種價格,《工部廠庫須知》記載每斤 0.008兩,也基本保持著穩定。另據張鼐《寶日堂雜抄》卷末所附萬歷三十九年正月光祿寺“宮膳底賬”,⑦燒餅面每斤0.013兩。《宛署雜記》曾提到上白面、次白面,可見面粉質量是有差別的,宮中食用當為上乘白面,價格自然要貴一些。關于面食,《宛署雜記》只記載了糖餅的價格,每100個值銀0.03兩。 米的價格,《萬歷會計錄》卷三六《倉場》記載粟米正價每石0.64兩;卷三○《內庫供應》記載糯米每石1.12兩;卷三一《光祿寺供應》記載,萬歷五年、九年,粳米每石折銀1兩,糯米每石折銀1.1兩,而人匠食用粟米“倘有不敷,量于麥熟漕至之時,折支(折色)兩月”,每石給銀 0.9兩;卷三七《營衛官軍俸糧》記載在京軍士月糧折色,俱每石折銀0.5兩。《宛署雜記》記載萬歷五年白米每石0.8兩,萬歷二十年粳米每石1.4兩。《工部廠庫須知》記載江米每石1兩。萬歷《明會典》卷二一七《光祿寺》記載細粟米每石折銀1兩、稻谷每石0.65兩、粟谷每石 0.55兩。又據《實錄》記載,萬歷三十年,戶部復議密云糧餉,建議:“自今年為始,如遇年豐價賤,大約每米一石,定價五錢,于額內酌量動支便宜收買。其所買之米,即于每年正、四月應放折銀七錢月分,以之給軍。”⑧萬歷三十二年,戶部疏言救荒之法,建議“發京倉二十萬石平糶,每石價六錢五分”。⑨萬歷四十三年救荒,順天府尹李長庚奏言,“臣等督發二縣平糶,遵照部議,粳米每石六錢,粟米每石五錢。”⑩上述價格高低不等,而且有的含腳價,有的不含腳價,難以判斷變動趨勢。綜合分析,萬歷年間北京的米價,粟米最低每石約0.5兩,一般在0.65兩左右;粳米每石最低0.6兩,一般多在0.8以上;糯米一般每石在1兩以上。 其他糧食的價格,除《萬歷會計錄》所記外,《宛署雜記》記載五谷每石0.6兩、紅豆每石 8/2/0.8兩、豆粉每斤0.02兩。其中紅豆價格有3種,不知是記載有誤,還是用于太廟薦新的紅豆原定價格畸高,如與其他豆類參照,每石 0.8兩當更接近市場實價。此外,萬歷《明會典》卷二一七《光祿寺》所載折收價,綠豆每石1.2兩,黑豆每石0.7兩,顯然包含腳價在內,并非實際市場價格。 2.畜禽和魚肉 畜禽和肉類的價格,《工部廠庫須知》無載,《萬歷會計錄》也只記有干魚每斤0.036兩、火熏豬肉每斤0.06兩,但《宛署雜記》記載較多。此外,根據萬歷三十九年“宮膳底賬”,可以推算出豬肉、牛肉、羊肉、雞、鵝的價格,正好可與《宛署雜記》相對照,見表2。 據表2可知,從萬歷初期到中期再到后期,豬、牛、羊肉的價格呈平緩上升趨勢。雞、鵝的價格均有高低差別,乃是大小不同所致,如萬歷二十年每只0.05兩之雞標明為“大雞”、每只0.2兩之鵝標明為“大鵝”;此外每只0.07兩之雞為太廟薦新所用“嫩雞”,價格偏高。以中間價而論,雞價萬歷后期與中期相比大致持平;鵝價萬歷中期與初期持平,但后期較前中期則明顯上漲。鴨價的變動當與鵝價相似。另據“宮膳底賬”,豬頭每個折合豬肉5斤,即每個豬頭約值銀0.125兩。 此外,《宛署雜記》還記載了其他一些畜、禽、魚的價格,見表3。 表3牛1只8 羊1只0.5 鯉魚1斤0.024 魚1尾0.03/0.025 豬1口1.5 30斤羊1只0.54/0.48 鯽魚1斤0.1 5斤鮮魚1尾0.1 彘豬1口1.2 20斤羊1只0.33/0.32 白魚1斤0.08 3斤鮮魚1尾0.075 80斤豕1口1.6 狗1只0.12/0.05 鱖魚1斤0.05 1尾0.007 60斤豕1口1.2 活兔1只0.375/0.1/0.05 鳊魚1斤0.054 醃魚1尾0.02 40斤豕1口 0.8 雉雞1只0.1 醢魚1斤0.018/0.017 內中除醃魚屬于萬歷五年外,其他均屬于萬歷二十年的見行事例。每只0.375兩的活兔,以及雉雞、鯉魚、鯽魚、白魚、鳊魚,皆為太廟薦新物品,恐怕要高于一般市價。 另外,萬歷《明會典》卷二一七《光祿寺》記有幾項禽畜折價:牛1只6兩、活鹿1只4兩、祭祀豬1口(重150斤)5兩、鵝1只0.3兩、雞1只(重 2斤)0.07兩;綿羯羊1只(重30斤),山東、山西、陜西等地納銀0.75兩,南直隸、江西等地納銀1兩;祭祀羊1只(重50斤),山西及順天、真定二府納銀4兩,其他地方納銀6兩;肥豬1口(重100斤),江北地方納銀1.95兩,江南及廬州、鳳陽納銀1.7兩。與《宛署雜記》所記價格相比,除祭祀豬、羊高出較多外,其他均比較接近,大約亦是參照京估而定。 3.蔬菜與果品(附豆腐、面筋) 蔬菜和干鮮果品的價格,《萬歷會計錄》和《宛署雜記》都有不少記載,備錄于表4。 萬歷九年與二十年相同的物品,有木耳、蓮肉、菱米、荔枝、圓眼、紅棗、膠棗、栗子、榛子、杏仁,但杏仁單位不同。其中價格有所下降的有菱米、荔枝、圓眼、膠棗、栗子,有所上升的有木耳、蓮肉,價格未變的有紅棗、榛子。另據“宮膳底賬”推算,膠棗每斤約0.036兩,比萬歷九年、二十年高出較多;菉筍每斤0.04兩,比萬歷九年為低。總起來看,絕大多數物品的價格變化不大,比較平穩。另需說明,《宛署雜記》記載的鮮菜鮮果,大多為太廟薦新和正祭品物,如韭菜、薺菜、生菜用于正月,苔菜、芹菜(水芹)用于二月,黃瓜、櫻桃、杏子用于四月,茄子、桃子、李子用于五月,冬瓜、西瓜用于六月,鮮菱、芡實、葡萄、鮮棗用于七月,芋苗用于八月,山藥用于十月,芥菜、菠菜用于十二月,價格肯定會偏貴一些,沈榜在《宛署雜記》卷一五最后的議論中,就談道:“月果等價善者,顧令眾商至抗爭趨之。” 關于豆腐、面筋的價格,三種資料均無記載,“宮膳底賬”記載1連豆腐0.005兩、10塊豆腐約 0.007兩,面筋1個0.0123兩。 4.調料與茶糖酒(附酒曲、酒糟) 調料類的物品,《工部廠庫須知》記載香油每斤0.028兩、梔子每斤0.02兩,據“宮膳底賬”可計算出香油每斤0.0296兩。《萬歷會計錄》和《宛署雜記》中,記載種類較多,茲整理如下,見表5。 從可比物品看,除《宛署雜記》所記梔子價格較《萬歷會計錄》和《工部廠庫須知》高出甚多外,其他均變化不大:如香油的價格,以中間價而論,萬歷初期、中期與末期十分接近;花椒、土堿、大蒜的價格,萬歷二十年較九年基本持平,茴香、蒔蘿的價格則略有上升。此外,據《萬歷會計錄》卷三七《京營官軍食糧則例》,食鹽每斤折銀0.005兩,與《宛署雜記》所記白鹽價格相近。 明代飲用的茶葉,分為芽茶、葉茶兩類,其中芽茶是用幼嫩芽葉制成,葉茶用較大芽葉制成。至于細茶,當指質量較好之葉茶,曹琥《請革芽茶疏》(11)提到江西廣信府貢茶“有芽茶之征、有細茶之征”,將細茶與芽茶對舉,正可為證。芽葉嫩度不同,價格也相差頗大。據《萬歷會計錄》記載,萬歷九年每斤芽茶估銀0.08兩、葉茶0.02兩,光祿寺所用葉茶每斤折銀0.025兩。《宛署雜記》記載萬歷五年每斤細茶0.04兩,萬歷二十年每斤茶葉0.1兩,每斤細茶的價格則有0.104兩、0.1兩、0.099兩、0.096兩四種。此外,《宛署雜記》還提到茶葉每包0.005兩,可惜未說明每包的重量。從這些數據看,萬歷中期與初期相比,茶葉價格似有上升。 關于糖、蜜類,《萬歷會計錄》記載白糖每斤0.061兩、黑沙糖每斤0.03兩、蜂蜜每斤0.055兩,《宛署雜記》記載沙糖每斤0.32/0.04兩、蜂蜜每斤0.32/0.032兩、糖果山每斤0.04兩。其中《宛署雜記》所記沙糖、蜂蜜的價格均有兩種,而且相差懸殊,較之《萬歷會計錄》,低價顯然更為合理,高價或者是誤記,或者是沿襲下來的不合理價格。 關于酒類,僅《宛署雜記》有所記載:燒酒每瓶0.05兩、黃酒每瓶0.019兩、豆酒每壇0.2兩、料酒每壇0.04兩。曲的價格,《萬歷會計錄》記載淮曲每斤折價0.01兩,《宛署雜記》記載紅曲每斤0.064兩。酒糟的價格,《工部廠庫須知》記載每斤0.0065兩。 5.燃料與馬草 明代北京的燃料主要有柴炭和煤。《宛署雜記》和《工部廠庫須知》記載了多項柴炭價格,詳見表6。 表6 萬歷二十年(單位100斤) 萬歷三十七年(單位100斤) 木炭0.8/0.6/0.54/0.44/0.4 長裝大炭1.69 堅實白炭1.113 木柴0.7/0.65/0.6 柳柴炭0.85 柳木炭0.42 水和炭0.195/0.175 木炭0.75/0.5/0.48/0.42/0.41/0.35/0.3/0.12 白炭0.49 木柴0.35/0.24/0.185/O.18/0.16/0.156/0.15/0.145/0.125 明代北京內府及各衙門所用柴炭,起初均為本色,中葉以后部分改為折色,折價前后有所變化,據萬歷《明會典》卷二○五《柴炭》,隆慶三年題準:臺基廠供應光祿寺等衙門柴炭,柴每百斤由0.16兩減為0.15兩,炭每百斤由0.48兩減為0.45兩,次年又減為每百斤柴0.135兩、每百斤炭0.44兩,并規定“如遇騰貴,會估量增”。《工部廠庫須知》所記柴、炭價格都有多項,其中間價與萬歷《明會典》所記折價相近。《宛署雜記》所記木炭價格與《明會典》和《工部廠庫須知》相近,但木柴價格卻高出很多,似不太合理,因為一般情況下木炭價格要高于木柴價格。此外,《工部廠庫須知》還記載禮部鑄印局所用水和炭每百斤值銀1.35兩、《宛署雜記》記載柳柴炭每百斤值銀4兩,價格明顯畸高,故未列入上表。 煤的價格,《宛署雜記》記載萬歷五年每百斤0.1兩、萬歷二十年0.12兩,《工部廠庫須知》記載炸塊(小煤塊)每百斤約0.13兩,可知萬歷年間煤價基本平穩。另,燒煤時需要摻土,《宛署雜記》記載每小車煤土0.03兩。 谷草、稻草等主要用為飼料,也可用作柴薪,秫秸、蘆葦等也常用為燃料。《萬歷會計錄》卷三六《倉場》記載各倉草價,均是正價每束0.0217兩,但腳價則從0.026兩到0.0015兩不等;神樂觀草連腳價每束估銀0.022兩,犧牲所包草每包正價0.023兩、腳價0.01兩,秫秸每束估銀0.01兩,黃豆秸每束估銀0.002兩。(12)卷三○《內庫供應》記載草每束0.0325/0.032兩、谷草每束0.032兩、稻草每束0.032兩,顯系包括腳價。萬歷《明會典》卷二九《征收》記載萬歷十二年以前,順天府壩上等倉和太倉銀庫草,每束均折銀0.035兩,從萬歷十三年開始,順天府壩上等倉減為0.03兩,太倉銀庫草減為0.025兩;卷一九○《葦課》記載蘆葦100斤0.25兩,亦當包含腳價在內。此外,《宛署雜記》記載黍柴每束0.01兩、葦把每束0.15兩。《工部廠庫須知》記載秫秸100斤0.1兩、稻草100斤0.18兩、蘆葦100斤0.17兩。 6.燈燭與香料 《宛署雜記》中,記有蠟燭、紅燭、燭心、燈油等的價格,詳見表7。 表7燭1斤0.1/0.05 蠟燭1斤0.08 油燭1斤0.1/0.08 燈油1斤0.048 紅燭1斤0.1 燭心1斤0.15 牛油燭1斤0.04/0.03 除以斤論價外,上述物品還常以對、枝為計價單位,如蠟燭1對0.02兩,紅油燭1對0.1兩,桕燭1對0.0l兩,燭1對0.03兩、0.02兩,紅燭1對有0.25兩、0.1兩、0.02兩、0.012兩、0.01兩五種價格,油燭1對有0.6兩、0.05兩、0.024兩三種價格。其中紅燭、油燭1對的價格均相差很大,當是因為規格和質量差異所致。 《宛署雜記》還提到一些燈具價格:紗燈1個0.4兩、燈籠1個0.008兩、鐵絲燈籠1個0.08兩、錫燭臺1座0.07兩、木燈臺1個0.01兩、木,燭臺1個0.004兩、竹燈掛并盞1個0.005兩、火把1枝0.01兩。 關于香料的價格,三種資料有如下記載,見表8。 速香的價格,《宛署雜記》幾次談到都是每斤0.48兩,只有一次記為4.08兩,后者疑誤;《萬歷會計錄》記載沉速香每斤0.7兩,價格要高一些,或許沉速香比一般速香質好價貴。《宛署雜記》記載的隆慶、萬歷年間牙香價格,每斤分別為0.48兩和0.03兩,相差達16倍,參照《萬歷會計錄》所記馬牙香每斤0.05兩,后者當更合理。苓苓香的價格,萬歷三十七年僅為九年的30%,下降甚多。 7.絲與絲織品 絲的價格,主要見于《工部廠庫須知》,整理如下,見表9。 絲織品的價格,根據《宛署雜記》的記載,可計算出隆慶六年紅黃杭細絹每丈0.3兩、紅綾每丈0.4兩、黃綾每丈0.4兩、青素銀絲紗每匹1.1兩、白生絹每匹0.6兩,萬歷二十年藍綾每丈0.5兩、黃綾每丈0.45/0.3兩、絹每匹0.26兩。《萬歷會計錄》提到每匹絲絹萬歷八年0.4兩、九年0.39兩。《工部廠庫須知》提到的絲織品的種類和價格較多,茲整理于下,見表10。 說明:A:長3丈6尺闊1尺8寸;B:長3丈2尺;C:長3丈2尺闊1尺8寸;D:長3丈6尺;E:單位原為丈或尺,按長3丈2尺折算為匹。 按3.2丈折合1匹,《宛署雜記》紅黃杭細絹每匹0.96兩、紅綾每匹1.28兩、黃綾每匹1.28兩,而《工部廠庫須知》黃杭細絹每匹1.2兩、紅紗每匹1.6兩、黃綾紗每匹0.8兩;《宛署雜記》白生絹每匹0.6兩、絹每匹0.26兩,《萬歷會計錄》絲絹每匹0.4兩,而《工部廠庫須知》里絹、闊生絹每匹0.55/0.5兩。由此推測,與萬歷初期、中期相比,萬歷后期高檔絲織的價格有所上升,而中下檔絲織品的價格基本持平。 8.綿麻毛及其制品 關于綿花、綿布、綿線、麻、麻布、苧布等的價格,三種資料均有所記載,毛、絨則只見于《工部廠庫須知》,匯列于下,見表11。 說明:A:長3丈2尺闊l尺8寸;B:長3丈2尺;C:長3丈2尺闊1尺6寸;D:長3丈;E:長3丈闊2尺;F:長6尺闊4尺。 另據《萬歷會計錄》卷三七《營衛官軍俸糧(雜支附)》,在京軍士布花,按布每匹0.25兩、花每斤0.06兩折支。從表11中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看,從萬歷前中期到后期,綿、麻及其制品的價格雖略有升降,但幅度很小,價格一直比較平穩。 9.皮張與翎毛(附牛觔、牛羊角) 《工部廠庫須知》記載了多種皮張的價格,匯錄于下,見表12。 表12紅真牛皮1張0.5/0.475A 脂硝黃牛皮1張0.45 驢皮1張0.3 羊皮金1張0.22 生掙/灰掙牛皮1張0.4 生血水牛皮2號1張4.52/4.5 白硝山羊皮1張0.37/0.17 狗皮1張0.035 紅真黃牛皮1張0.54 生血水牛皮3號1張3.6 白硝羊皮1張0.1 白硝鹿皮1張0.48 黑真黃牛皮1張0.55 白水牛皮底1張5.5 山羊皮1張0.2 鹿皮條1張0.48 透油黃牛皮1張0.5 白硝牛脂皮1張0.46 羊粉皮1張0.1 白硝獐皮1張0.25 生血黃牛皮l張0.37 牛脂皮1張0.46A 黃綿羊皮1張0.2 麂皮1張0.45 生黃牛皮1張0.36 白硝馬皮1張0.35 熟軟黃羊皮1張0.17 沙魚皮1張0.15 說明:A:各見方5尺。 《萬歷會計錄》中,只記載萬歷九年黃牛皮每張0.22兩,生水牛皮每張0.72兩。將《工部廠庫須知》所記價格與之比較,均有所上升,尤其是生水牛皮上漲了四五倍。此外,牛皮還可按斤論,《工部廠庫須知》有這樣一項記載:黃真牛皮1張,計15斤,每斤銀0.08兩,該銀共1.2兩。 關于翎毛,萬歷《明會典》卷一九一《翎毛》記載折收翎毛(可能主要是鴨翎),每100根折銀0.125兩。《工部廠庫須知》有這樣幾項記載:黑雕翎每根0.015兩,接白雕翎每根0.014兩,雉雞尾翎每根0.007兩,黑雁翎1 000根0.35兩。 關于牛觔,萬歷《明會典》記載每斤0.25兩,《萬歷會計錄》記載每斤0.08兩,《工部廠庫須知》記載每斤0.127兩;牛角,萬歷《明會典》、《萬歷會計錄》、《宛署雜記》、《工部廠庫須知》分別記載每副0.32兩、0.055兩、0.08兩、0.014兩。(13)明羊角,《工部廠庫須知》記載每斤0.03兩。 10.服飾 關于服飾類,《宛署雜記》和《工部廠庫須知》中只有少量記載,見表13。 其中白線鞋為穆宗大喪所用,不必講求結實耐用,可能比普通鞋的價格要低。 11.紙張與文具(附樂器) 關于紙張的價格,《宛署雜記》記載甚多,《工部廠庫須知》也有一些記載,茲整理如下,見表14。 有些紙的價格不止一種,當是質量有異。但磁青紙的價格,《宛署雜記》記載隆慶六年每百張 250兩,萬歷二十年每百張10兩,參照其他紙張價格,后者當更合理。內中品名相同可做比較者,只有連七紙、奏本紙、白榜紙、呈文紙、中夾紙、開化紙等,就其中間價而言,明代后期較之前中期,這幾種紙的價格普遍較低,而且連七紙、白榜紙、中夾紙、開化紙的落差很大。 關于筆、墨以及其他文具的價格,《萬歷會計錄》無載,《工部廠庫須知》只記有炙硯1副0.008兩、裁紙刀1把0.02兩,其余均出自《宛署雜記》,見表15。 至于樂器,記載很少,見于《宛署雜記》者有:大鼓1面0.6兩、小皮鼓1面0.3兩、杖鼓1面0.2兩、銅鑼1面0.35兩、鑼槌1把0.03兩、鼓槌1副0.015兩、子1面0.3兩。《工部廠庫須知》記載橫笛1枝0.02兩,此外還記載:“喇叭一對、嗩吶一對、哱羅一對,共重五斤十二兩,每斤銀一錢三分,該銀七錢四分七厘五毫。”看來銅制樂器的價格,主要由其用料重量決定。 12.炊餐具與家具 關于炊具、餐具與家具擺設類的價格,《宛署雜記》、《工部廠庫須知》中有如下記載,見表16。 萬歷后期與前中期價格可比的物品,有鐵鍋、鐵勺、銅茶匙、磁茶鐘、飯碗、湯碗、酒托、竹箸、烏木箸等。由于可比物品數量較少,難以據之判斷物價的變動趨勢。但從這幾種物品看,有的價格大致持平,有的有所升高,有的有所下降,并未出現整體性的升高或下降態勢,應當說物價水平還是比較平穩的。 13.工具和日用品 關于工農業生產工具和日用品,《宛署雜記》、《工部廠庫須知》中有不少記載,茲整理于下,見表17。 說明:A:長3尺見方1尺2寸;B:高9寸徑4寸;C:高1尺口徑4寸;D:長7尺闊4尺;E:長6尺闊4尺。 內中萬歷二十年與三十七年價格可比者,把筒(桶)1個分別為0.03兩、0.02兩,蘆席葦席1領分別為0.04/0.03/0.015兩、0.025兩,竹篩1個分別為0.03兩、0.01兩,竹籮(羅)1個均為 0.1兩,罩籬(笊籬)1把均為0.005兩,鐵火箸1雙均為0.01兩,或完全相同,或略有下降,說明物價基本平穩。 14.顏料與雜料三種資料記載了多種顏料以及其他手工業雜料的價格,現整理為表18。 表18中品名相同、時點相隔可做比較者,只有41種。對比萬歷后期與前中期的價格,土黃、靛花青、黃蠟、明礬、熟硫磺、雜油、棕毛、紅土8種價格未變或大致持平;紅花、茜草、烏梅、二硃、藍靛、硼砂、水銀、嚴漆、魚線膠9種價格有所上升;桐油較前期下降、較中期上升;水膠的價格,萬歷后期兩種相差過大不好判斷;蘇木、五棓子、槐花、銀硃、大碌、二碌、硇砂二碌、銅青、藤黃、石黃、漆黃、藍靛、煙子、墨煤、黃丹、胭脂、碌礬、凈盆焰硝、廣漆、川漆、生漆、光粉、瓜兒粉23種價格均有所下降。總起來看,多數物料的價格波動不太大,但也有少數物料價格的升幅(如紅花、茜草)或降幅(如硼砂、漆黃、煙子等)較大。 15.金屬 三種資料記載的金屬價格,見表19。 表19中品名相同、時點相隔可做比較者共有9種,其中足色金、銀箔、四火黃銅、紅熟銅的價格略有下降,鐵釘、鉛的價格略有上升,錫的價格較前期略有下降、較中期略有上升,金箔、鐵線的價格,萬歷后期不止一種。以中間價格論,與前中期基本持平。總起來看,自萬歷前中期到后期,各種金屬的價格略有起伏,但幅度不大。 三、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萬歷年間北京的工資,有的是按年或月計算,有的是按日或工計算。《工部廠庫須知》卷四《都重城》曾談道,“用匠三名,約五日,計十五工。”可見作為勞動單位的工和日,其含義基本相同,所謂一工即一個勞動力一日的工作時間。 關于日薪的資料,《工部廠庫須知》記載較多,茲整理如下,見表20。 從表20記載來看,當時工部各部門的勞動者,分為匠和夫兩個等級,匠、夫又各分為長工和短工,匠的工資高于夫,長工的工資高于短工,但相差不是很大,而且不同部門的工資,也有所差別。總起來看,技術含量高的工種的工資水平,要高于技術含量低的工種,其中最高者每工0.07兩,最低者每工0.03兩,相差一倍有余。 《宛署雜記》中,也有幾條關于日薪的記載:卷一四“行幸·圣駕躬耕藉田于地壇”項下:“油漆匠三十八工,銀二兩二錢八分。”卷一五“各衙門·翰林院”項下:“裝釘匠二名,每名每日工食銀七分。”“吏部”項下:“搭棚匠四十名,各八日,每日每名工食銀五分。”“本府公用”項下:“裝炭夫六名,約一日工食銀三錢。”其中油漆匠每工0.06兩,裝釘匠每日工食銀0.07兩,搭棚匠、裝炭夫每日工食銀0.05兩。 此外,《宛署雜記》中還有一些未說明用工時間的雇工費用:萬歷十六年謁陵,搬運男夫每名0.12兩,女轎夫每名0.48兩。每年給皇帝、皇太后等進春,包春人夫每名0.029兩、進春長夫每名0.08兩。在諸王館選淑女、宮女,打掃夫每名0.03兩。屯院到任,打掃夫每名0.02兩、短夫每名0.02兩;出巡、點馬,扛夫每名0.06兩。鄉試時舉人執旗夫,每名0.03兩。萬歷二十年會試所用皂隸,每名有的0.18兩、有的0.06兩、有的0.03兩,轎夫每名0.16兩,進題燈夫每名0.03兩。萬歷十七年武鄉試,兵部皂隸每名1.2兩,進出場用皂隸每名0.058兩,寫帖書手每名0.9兩,謄錄書手每名0.15兩,進出場用轎夫每名0.16兩,進呈錄用短夫每名0.025兩。內中每名0.03兩以下者,勞動時間可能不足一日;每名0.06兩左右者,可能為一日之勞酬;每名0.12以上者,恐怕都要服役數日,并非一日之工食。 綜合上述資料,可以看出萬歷年間北京一個普通勞動者,如果從事的是非技術性工作,日薪約為0.03-0.04兩,某些勞動強度較高的工種可達0.05兩;具有專門技術的工匠,日薪稍高,約為0.05-0.07兩。 關于月薪和年薪的資料,相對比較缺乏。《工部廠庫須知》卷三《營繕司》記載,宗人府纂修《玉牒》表背(裱褙)等匠,每名每月工食銀1.5兩;同卷《營繕司條議》記載,各司皂隸,每名每月工食銀0.6兩;卷六《虞衡司》記載,東、西安門看守廠夫,每名每月工食銀0.6兩。如按每月30日折合成日薪,則裱褙等匠每日0.05兩,各司皂隸、看守廠夫每日0.02兩;折合成年薪,裱褙等匠每年18兩,各司皂隸、看守廠夫每年7.2兩。 《宛署雜記》中,關于年工食銀的記載較多。如卷三《職官》中,記有本縣吏役員額和工食銀,并說明這些吏役“俱聽雇募”。卷六《繇賦》中,開列了本縣繇賦中出辦的吏役員額和工食銀;《力役》中則分“實役”和“募役”,開列了本縣編僉的吏役員額和工食銀。所謂“實役”,即“擇丁之有力者,僉為正戶,次為貼戶,各照丁則銀數,取足所定工食,而止編給由票,自行收討”;所謂“募役”,即“查照丁則征銀,在官聽募役領給”。以下分實役、募役兩類,將各種吏役的年工食銀,按照從高到低的次序,整理為表21。 《宛署雜記》所記各種吏役的工食銀相差很大,這是因為工食銀并非純粹的工資,當役者不僅要付出勞力,還要承擔相應的費用。對此,該書卷六《力役》解釋:“其工食蓋視役難易,各有差云。”工食銀特別高的差役,往往是在本身勞力之外,還要承擔其他費用,如馬夫工食銀高達40兩,就是因為還要承擔飼養馬匹的費用。工食銀特別低的差役,大概是有事則上役,無事則可從事其他生業,并非常年羈于職役。如工食銀最低的浣衣局、安樂堂、靜樂堂土工,據同書卷一○《土工》:“宛平縣力役中有靜樂堂土工三十一名,安樂堂土工二十九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二錢,額于均徭人丁中編給由票,聽頭戶自應,蓋專掌內庭物故宮女殯送之役者。”顯然,這些土工不需要每人每日應役。常年當役者的年工資水平,從呂坤的議論中可以得知:“今各衙門快、壯、門、皂工食,至薄者每日銀二分,厚者三分四分,此內既無雜派之名,此外又有需索之利。”(14)以每月30日、全年12個月計算,每日2分則全年7.2兩,每日3分則全年10.8兩,每日4分則全年14.4兩。 以上介紹了萬歷年間北京的年薪和日薪水平。總起來看,以月或年計薪者,如折合成日薪,較以日計薪者要低一點。這是因為以月或年計者,屬于長期性雇工,工作較有保障,而且活計有忙有閑,可能還會有一些休息日;而以日計者,屬于臨時性雇工,不一定天天都有活干,而且活計大多較忙,所以單位勞動時間的工資自然要高一點。 注釋: ①參見高壽仙:《明代時估制度初探》,見王天有、徐凱主編:《紀念許大齡教授誕辰八十五周年學術論文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②《明穆宗實錄》卷四六,隆慶四年六月甲辰條。 ③萬歷《明會典》卷三七《時估》;《萬歷會計錄》卷三○《內府供應·沿革事例》。 ④《明神宗實錄》卷二○七,萬歷十七年正月甲寅條。 ⑤《明神宗實錄》卷二六九,萬歷二十二年正月丙午條。 ⑥《明神宗實錄》卷四八七,萬歷三十九年九月辛丑條。 ⑦邱仲麟;《〈寶日堂雜抄〉所載萬歷朝宮膳底賬考釋》,《明代研究通訊》第6期,2003年。 ⑧《明神宗實錄》卷三七四,萬歷三十年七月癸亥條。 ⑨《明神宗實錄》卷四○三,萬歷三十二年十一月辛丑條。 ⑩《明神宗實錄》卷五三七,萬歷四十三年九月戊子條。 (11)參見李傳軾:《〈請革芽茶疏〉簡介》,《茶業通報》1988年第1期;郭孟良:《曹琥及其<請革芽茶疏》考辨》,《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 (12)據萬歷《明會典》卷二五《草料》、卷二九《征收》,每束草的標準重量為15斤;據嘉靖《江陰縣志》卷四《田賦》,馬草每包重10斤。 (13)萬歷《明會典》卷一九一《翎毛(牛觔角附)》。 (14)呂坤:《摘陳邊計民艱疏》,《明經世文編》卷四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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