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晚間消息,證監會網站今日公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根據修訂說明,擬將股票型基金倉位下限從60%提高到8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股票、債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從股票擴大到債券等其他證券。 修訂說明從三個方面解釋了把股票型基金倉位提升的原因。一,頻繁大幅調整倉位容易造成追漲殺跌,既容易導致基金風格漂移,也容易加劇資本市場的波動。二,從國際慣例來看,基金資產在股票和債券之間大幅靈活調整的應當歸屬于混合型產品。三,因現有《運作辦法》規定,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應當投資于基金名稱表明的方向,債券型基金的倉位下限也為80%,股票型基金如果倉位只有60%,與上述規定存在沖突。并認為“從歷史統計來看,股票型基金倉位總體上一直在80%-90%之間,目前有13.5%的基金倉位在80%以下,此項調整對多數基金無直接影響。”其出發點是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風格的穩定性。 修訂說明特別指出,從歷史統計來看,股票型基金倉位總體上一直在80%-90%之間,目前有13.5%的基金倉位在80%以下,此項調整對多數基金無直接影響。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基金投資的杠桿上限,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整體上控制常規基金的杠桿水平。對于明確約定采用杠桿策略等特殊產品,再另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加強對小規模基金的監管,鼓勵小基金“關停并轉”,要求連續六十個工作日持有人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基金是否繼續存續進行表決。 根據實施規定,《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合同的內容不符合《運作辦法》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在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將原基金合同修改為符合《運作辦法》規定的基金合同。 此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將保護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按照“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要求展開,反饋建議截止日期為2013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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