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借款個人所得稅政策解析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上述文件強調,投資者需要視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借款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借款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而用于購買個人資產;二是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兩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同時在征管中,國稅發[2005]120號對歸還期限“年度終了后”明確為不得“超過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企業將資金提供給投資方使用,雖然稅法并無明文規定必須支付利息,但是否支付利息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在進行相關稅務處理時,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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