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事案件庭前閱卷審查的內容鐵力市法院 祖國新庭前進行閱卷審查,既是審理案件的必要環節,又是準確把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使承辦法官在日后的開庭審理或書面調查中能夠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無備而審。審判實踐中,有些法官由于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往往忽視了庭前閱卷審查的重要性,或者因為案情簡單不進行閱卷審查,或者進行閱卷審查,但不知道審查哪些內容。結合
民事訴訟法律相關規定及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筆者認為,庭前閱卷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基本的法律關系
在某種意義上講,審判工作就是處理某種法律關系,沒有對法律關系的處理就不可能使法官行使司法裁判權。在訴訟活動中,任何糾紛的背后都以一種甚至多種法律關系為依托,法官的裁判就是對這些法律關系進行確認、變更或消滅。法官閱卷第一步就是審查案件基礎法律關系,在審查中主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立案案由與訴爭的事實是否一致由于法官之間在法律知識及審判閱歷上存在著差別,由此導致對案由的認定也存在著差異。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能僅以立案審批表上所填寫的案由來給案件定性,即不能先入為主。要仔細審查案卷中的材料以及原告所訴爭的請求來對案件進行定性,合理確定案由。
(二)同一訴訟中涉及多種法律關系法院審理案件的通常原則是一案審理一個法律關系,但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為走捷徑,會在一起案件中把自己與對方的所有糾紛都放在一起提起訴訟。這種狀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之間有同種性質的多次交易,均產生了糾紛,當事人在一起訴訟中同時訴訟,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案情進行裁量。如果案件比較復雜,可以要求當事人分別起訴,如果案情比較清晰,也可以決定合并審理;另一種情形是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把與對方的不同性質的多種糾紛都放在一起提起訴訟,這時法官就應當作出區分,要求當事人分別提起訴訟。
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當事人是否屬于適格的原、被告是法官要審查的重點,如果將并非適格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或被告進行審判,作出實體判決,則會使案件因主體錯誤被撤銷或重審、再審。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原告是否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往往重視審查被告的主體資格,而忽略了對原告資格的審查。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起訴的實質條件中明確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僅有利害關系,但不是直接的,則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如在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甲開車將乙年幼的兒子丙撞傷,乙一氣之下以自己的名義將甲告上法庭。本案中的直接受害人是丙,不是乙,所以乙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只能以丙作為原告起訴,乙則應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參加訴訟。
(二)被告是否具有承擔責任的主體資格被告必須是確實存在的,而且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成為適格的被告。在審判實踐中所出現的被告不適格的現象往往也是由于缺失這兩個條件之一造成的。如A銀行起訴B公司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法官到工商部門調取B公司的工商檔案時,發現其已經被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主體資格已經消滅。又如甲因工程質量糾紛起訴某建筑公司施工隊,由于施工隊系該公司的下屬分支,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所以施工隊亦不具備被告的主體資格。
(三)是否遺漏其他訴訟主體在遺產繼承、工程合同、股權轉讓、公司解散等案件中往往涉及眾多主體,容易發生訴訟主體的遺漏問題,因此對于此類案件,在庭前閱卷中,應當著重審查是否有遺漏主體情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依法追加或向當事人進行釋明是否追加。
三、案件的主管和管轄
案件的主管和管轄涉及到這些案件是否應由人民法院來受理,以及應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的問題。這也是法官庭前閱卷審查的重要內容。
(一)案件主管的審查審判實踐中,有些案件完全屬于政府相關部門的處理范圍,或者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以至于這些案件根本不能進入法院的審理范圍。也有些案件雖然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但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的范圍,屬于行政或刑事訴訟的范圍。
(二)案件管轄的審查對于管轄問題,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有權提出管轄異議,法官也有權審查管轄。在審判中,管轄也會因案情變化而發現新的問題,如經審查當事人實際經營地點與注冊地點不一致,再如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時超過一審法院管轄標的額度,需要報請上一級法院。
四、起訴答辯的內容
審查原告的起訴或上訴人的上訴,主要是審查起訴狀或上訴狀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起訴或上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的來源等。審查被告或被上訴人人答辯的內容,主要也是審查答辯狀的內容。另外還要審查當事人是否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續,授權委托書的授權內容是否明確具體等。
五、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因此,對證據的審查顯得尤為重要,但庭前閱卷對證據的審查只是初步審查,對原、被告的證據內容大體進行把握,做到心中有數。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審查。
除上述審查的內容以處,法官還應當審查有無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鑒定、訴訟費是否緩交等特殊情況。
綜上所述,庭前閱卷不僅審查法律問題,更為重要的是法官通過閱卷了解案情,掌握訴訟產生的原因、當事人的訴訟動機、有無調解可能以及當事人的情緒變化等情況。因此,無論是辦理一審案件,還是二審、再審案件,庭前都應當抽出一部分時間,進行閱卷審查,從而保證日后審判或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于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促進司法公正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