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三部六病辨證論治理論體系將人體劃分為三個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系統,即三部;每部中皆有寒、熱、虛、實四類不同性質的病理反應,三部之中共計有十二單證。 同一部中陰陽屬性相同的兩種單證(如熱證與實證,或虛證與寒證)相互復合稱為六證;同一部中四種單證共存,表現為非寒、非熱、非虛、非實的病證稱為部證;同一部中陰陽屬性不同的兩個單證(如寒證與實證或,虛證與熱證)相互復合或不同部位(兩部或三部)的單證相合復合稱為合證;六證或部證與其它部的單證相互復合稱為兼證;不同部中的六證相互復合稱為合病;六證、合證、兼證、合病、部證共存時稱為雜病。 十二單證是組成病證的基本單元。六證、部證與十二單證相互復合可推演出合證、兼證、合病、雜病。所謂:病位雖廣,不出表里樞三部,病性復雜,不越寒熱虛實四性。十二單證的不同組合方式可以涵蓋機體所有的病證,機體可能出現的證型概率為4095種(C1 12+C2 12+……+C1112+C1212=4095),充分體現了辨證論治的規范化和數列化。 一、十二單證 十二單證由六證分化而來,此處僅以表格形式羅列各單證的主證、治則、主藥、類藥和參考方劑。 部位 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