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點符號和數字用法新國標缺憾瑕疵探析 特約撰稿人 欒照鈞 一、規定內容和相關示例尚有缺漏 (一)未明確逗號可用于較長的定語中間或狀語中間 新《標點符號用法》在闡述逗號的基本用法時,作了可用于“較長的主語中間、謂語中間或賓語中間”的規定,而未規定可用于“較長的定語中間或狀語中間”。實踐中,逗號用于較長的定語中間或狀語中間的情形是經常有的。 【例1】打擊行賄犯罪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懲治腐敗,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維護我國社會政治穩定的需要。 “懲治腐敗,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維護我國社會政治穩定”屬于中間語氣停頓較大的長并列詞組,充當“需要”的定語,中間不宜用頓號。此句也可表述為:“……也是懲治腐敗,維護社會主市場經濟秩序、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和我國社會主義政治穩定的需要。”此時“懲治腐敗”也屬于定語成分,若將其后面的逗號也改成頓號,就更不妥了,因為逗號和頓號同時使用表示的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停頓。 【例2】為了加強熟肉制品市場管理,規范熟肉制品市場經濟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決定…… 【例3】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把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大精神上來,把力量凝聚到實現黨的十八大確定的各項任務上來,現通知如下…… 類似“為了……”“為……”這樣較長的目的式介詞結構在公文開頭經常使用,在句子中充當狀語成分,中間一般用逗號而不用頓號。另外,公文結尾也常使用較長的目的式介詞結構作狀語,如號召式的“為……,……,……而努力(奮斗)”(不另舉例)。 新《標點符號用法》在附錄B(B.1.1)中對逗號和頓號表示并列詞語之間停頓的區別作了說明,對“較長的并列詞語之間可用逗號”的情況作了補充性規定。然而所舉示例卻是:“我們需要了解全局和局部的統一,必然和偶然的統一,本質和現象的統一。”此例說明的依然是較長的賓語中間用逗號,不能說明較長的定語中間或狀語中間也可用逗號。 (二)未明確分號可用于表示列舉省略的“等”類詞之前 新《標點符號用法》在附錄B(B.1.2)中對表示列舉省略的“等”類詞之前標點符號如何使用作了說明,對“并列成分之間用逗號時,末尾的‘等’類詞前也用逗號”的情況作了補充性規定。給出的示例是:“寫文章前要想好:文章主題是什么,用哪些材料,哪些詳些,哪些略寫,等等。”但實踐中還經常遇到并列成分之間用分號時,末尾的“等”類詞前該用什么標點符號的問題,新《標點符號用法》卻未涉及。筆者以為,此種情形下,“等”類詞前應當也用分號。 【例4】在校對公文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一是形體相似和字音相同的錯別字檢查不出來;二是意義不同的同素詞(即語素相同、字序各異的不同類詞)檢查不出來;三是丟詞落字的地方檢查不出來;四是標點符號錯誤檢查不出來;等等。 【例5】標題事由繁雜冗贅,主要表現在:批轉、轉發、印發多份文件時把每份文件都一一列出;批轉、轉發多部門的聯合發文時把每個部門都一一列出;需要多層次轉發時將公文標題弄成“……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式;概括常規性公文標題事由時不突出主旨和重點而將正文內容泛泛羅列,有的語句提煉概括得不好,不簡潔,不準確,詞語啰嗦、重復;等等。 類似這兩例的情形,“等等”前面不用標點符號不妥,用逗號也明顯不妥。 (三)未明確正文內標題的末尾通常不用標點符號 新《標點符號用法》在附錄B(B.4)中規定:“文章標題的末尾通常不用標點符號,但有時根據需要可用問號、嘆號或省略號。”而實際上,正文內的標題末尾通常也是不用標點符號的,對此應當一并加以明確。 【例6】一、對該文體裁的認定問題。 二、關于……是否侵犯原告名譽權的問題。 三、關于剽竊、抄襲問題。 【例7】一、檢查內容: 二、檢查要求: 三、檢查方式: 四、檢查時間: 兩例均系正文內標題,例6中的三個句號和例7中的四個冒號均應去掉。 二、語言表述和標點符號存在瑕疵 【例1】使用問號應以句子表示疑問語氣為依據,而并不根據句子中包含有疑問詞。(A.2) “包含”即里面含有之義,后面不宜再加“有”。此句中的“包含有”,屬于詞義重復的詞不當組合。規范用法應當是,或者用“包含”,或者用“含有”。 【例2】用于句子末尾,表示陳述語氣。使用句號主要根據語段前后有較大停頓、帶有陳述語氣和語調,并不取決于句子的長短。( “停頓”后面的頓號明顯使用不當,應改為逗號。作為規范標點符號用法的新國標,表述時怎能不符合標點符號用法標準? 【例3】當數值伴隨有計量單位時,如:長度、容積、面積、體積、質量、溫度、經緯度、音量、頻率等等,特別是當計量單位以字母表達時,應采用阿拉伯數字。(新《數字用法》 根據新《標點符號用法》規定,此句中的“如”后不應當用冒號,刪去為宜。 三、所選用的示例存在錯訛 (一)標題不規范 【例1】《教育部關于提請審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 經查閱資料得知,有《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國發[1981]8號)文件,批轉的是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按現行公文規范化標準衡量,即便國務院的這個行文,其標題也是不規范的。它反映了我國公文不盡規范時期的特點。而即使在當時,呈轉性公文(即呈請上級機關批轉的公文),也不存在“提請審議”之說,更何況此文件于 (二)引號不一致 【例2】紀念“五四運動”90周年( “九一八”事變 “五四”運動( “五四運動”如何表示,在同一個標準里不應該出現兩種做法。 (三)表述有歧義 【例3】本市將召開《全國食用天然色素應用研討會》。( 此為書名號誤用的示例。全國性的研討會一般由全國性組織召開,也有由一個地區或者一個或幾個單位發起而邀請全國同人與會的情形。示例的表述,明顯存在“某市召開全國性會議”之歧義。從語義來講,應當是“全國食用天然色素應用研討會將在我市召開”。新國標選用這樣的示例,有所不當。 【例4】北京—上海特別旅客快車( “特別旅客快車”之說,不知出自何處。它不僅存在歧義,而且“特別旅客”令人費解和反感。這或許是“特快旅客列車”之誤。 (四)用詞不得當 【例5】他以“條件還不成熟,準備還不充分”為由,否決了我們的提議。(B.2.1.) “否決”詞義為通過表決否定議案、提案等。“提議”是商討問題時提出主張請大家討論。如果說成“他們以……為由,否決了我的提議”,順理成章;但分析此示例的語義,竟然是一個人“否決”多數人的提議,實在不妥。 (五)錯用異形詞 【例6】他連這些最起碼的常識都不懂,還敢說自己是高科技人材?!( 根據語言文字規范《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在“人才—人材”這組異形詞中,“人才”為推薦詞形。新國標選擇錯用了異形詞的語句作為示例,同樣不妥。 (六)格式不標準 【例7】廣平先生:……( 同志們、朋友們:……( 這是冒號“用于書信、講話稿中稱謂語或稱呼語之后”的兩個示例。很明顯,冒號后面的內容應當另起一行。兩例均不符合書寫格式規范,易產生誤導。 (七)概念不準確 【例8】電子郵件地址:X186@186.net(新《數字用法》 “電子郵件地址”似有不妥。《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對“電子郵件”的解釋是:“指通過互聯網傳遞的郵件,即用戶之間通過電子信箱發出或收到的信息。簡稱電郵。也叫電子函件。”對“電子信箱”的解釋是:“用戶在互聯網設置的電子郵政系統中所擁有的信息存儲空間。用戶使用密碼打開電子信箱,進行電子郵件的收發、編輯等各種操作。也叫電子郵箱。”筆者以為,“電子郵件地址”似應改為“電子信箱地址”或“電子郵箱地址”。這和“通信地址”不能說成“信件地址”,道理是一樣的。 【例9】公文編號:國辦發[1987]9號(新《數字用法》 “國辦發[1987]9號”現在稱作“發文字號”,而不應當稱作“公文編號”。1980年以前因國家無明文規定,故發文字號的叫法有多種多樣,如文號、字號、編號、公文編號、文件編號、公文字號、文件字號、發文編號、發文字號等。 順便指出,“國辦發[1987]9號”中括注年份的方括號也已過時。1988年以前,發文字號中的年份外多使用方括號,1988年9月發布的《國家機關公文格式》也曾明確規定使用方括號。1999年12月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將方括號改為了六角括號,至今未變。為體現新國標精神,應選用一個與時俱進的發文字號,而不宜用1987年的例子。 四、規定內容和示例說明不一致 規定內容和示例說明不一致,比較典型的是對連接號基本用法的闡釋。 標示下列各種情況,一般用一字線,有時可用浪紋線: a) 標示相關項目(如時間、地域等)的起止。 示例1:沈括(1031一1095),宋朝人。 示例2: 示例3:北京—上海特別旅客快車 b) 標示數值范圍(由阿拉伯數字或漢字構成)的起止。 示例4:25~30g 示例5:第五~八課( 此規定的總述是“標示下列各種情況,一般用一字線,有時可用浪紋線”,但分述的兩種情況中,每種情況的示例都只用同一種連接號,讓人以為標示相關項目(如時間、地域等)的起止用一字線,標示數值范圍(由阿拉伯數字或漢字構成)的起止應該用浪紋線。再分析總述內容,什么時候用一字線,什么時候用浪紋線,什么時候既可用一字線又可用浪紋線,竟不得而知。這樣的闡述有悖邏輯,讓人糊涂。 除以上所述之外,新《標點符號用法》和新《數字用法》兩者之間也存在個別不一致之處。如前者所稱的“浪紋線連接號”,后者稱作“浪紋式連接號”;前者示例中的“五四運動”和“五四”運動,后者未加引號;等等。 另值得斟酌的是,新《數字用法》的標題依然是《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為什么還要加上“出版物上”的限定呢?新《數字用法》開頭就規定了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出版物(文藝類出版物和重排古籍除外)。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公文,以及教育、媒體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數字用法,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與原《出版物上數字用法》比較,增加了公文和相關領域參照執行的規定,亦即公文和相關領域可以名正言順地執行新《數字用法》。既然如此,像《標點符號用法》標題那樣,干脆稱作《數字用法》,豈不更好? 新《標點符號用法》和新《數字用法》出臺不久,不可能朝令夕改。筆者建議:待條件成熟時,由國家主管部門對國標作必要的修訂,使之更加完善、更加規范。 (此文原載《秘書》雜志2013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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