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條件的“孝道”到有條件的回報傳統家庭倫理的核心是“孝道”,這時的孝道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即父母給了兒子生命,并撫養其長大,就已經盡到了做父母的責任,年老后兒子就要無條件回報父母的養育之恩。傳統孝道實際上是一種子女對父母的單向義務。 “孝” 作為傳統家庭倫理的核心依然被農村村民認同,村落輿論依然也會對子輩的不孝行為構成壓力,但是村民尤其是年輕一代對“孝”的理解發生了很大的 變化。這一狀況集中體現在發生贍養矛盾或糾紛的時候,父母通常會按照老傳統指責兒子“不孝”、“沒良心”,兒子一方則通常會為自己辯護,認為自己并非不愿 意遵守“孝道”,而是父母的行為有“不正確”之處。這些“不正確”之處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其一,父母對各個子女沒有公平對待,如在分家的時候分配田畝、房產、義務等方面不公平,平時多給某個兒子錢、物或勞務幫助等。其二,父母沒有切實履行其職責,如沒有幫助照看孫子女,沒有替兒子娶親,沒有為兒子蓋新房子,兒子建房子時沒有給予應有的幫忙等。 其 三,父母對媳婦不好,如出言不遜或辱罵等。在一些地方是否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取決于父母對他們的付出,即“付出-回報”原 則,這一原則在父母和兒子(媳婦)那里則有著不同的內涵。傳統社會中那種要求兒子無條件回報的“孝道”已經讓位于當今有條件的回報原則了,而且這一條件的標準掌握在兒子(媳婦)的手中,可以指責父母行為的“不正確”。這就不禁使人產生疑問,為什么兒子能改變這些,做到這些呢?調查發現,原因就在于當代我國農村家庭代際權力關系發生了極大的變遷。 | |
父輩的權威全面失落 不少年輕人有看不起父輩的傾向在傳統農業社會中,家庭既是生活單位,也是生產單位,家庭幾乎承擔了包括生育、教育、宗教、生產、消費、娛樂等在內的一切社會功能,家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的存續,因此,這是一個“家”本位的社會。該社會中的家庭倫理、國家法律以及家族法規從維系家庭的穩定出發,均賦予傳統家庭中的家長以無上的權威。家長的權威集中體現在其對子孫擁有絕對的懲戒權、財產權和主婚權這三大權 力,其中財產權或經濟權是家長權威的基礎。 但是,隨著時代的推移,尤其是建國以來我國經濟、政治制度的巨大變革,家庭代際權力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父輩的權威全面失落。法律不再賦予父輩對子輩的懲戒權和主婚權,而是實行家庭成員平等、子女婚姻自由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原先父輩對家庭財產的控制權一步步喪失。
表現之一為家產主體的消解導致無財產可控制。在傳統社會,家產的主體是是田產和房產,法律賦予家長對家產的占有、使用、支配和處分的權利,家長對家產的控制 是其權威的基礎。但是建國后的一系列社會變遷消解了這一基礎,首先是田產的消解。從土地改革運動到人民公社化運動,公有制正式確立,原先由個體家庭所有的 土地逐漸收歸集體所有,家長因此喪失了對田產的控制。表現之二為代際職業分化導致子輩取代父輩成為家庭財富的主要創造者以及子輩個人財產權利意識的增強。隨著代際職業分化的加劇,子輩創造財富的能力不斷提高,個人財產權利意識急劇增強,導致家長對家庭財富的支配權被大大削弱。據一些村民反映,不少年輕人都有看不起父輩的傾向。 | |
媳婦轉變為強勢的女主人 農村老人晚年生活十分悲慘家庭代際權力關系的變化還體現在媳婦地位的急劇上升,即從原來完全聽命于公婆丈夫的“小媳婦”轉變為強勢的女主人。在子輩家庭內部,妻子對家庭經濟的貢獻越來越明顯,其家庭地位也有顯著提高,傳統時代的婆媳關系被徹底顛倒。這些變化必然對贍養關系產生直接的影響。 在私有制經濟條件下,富裕家庭婦女不參加農業生產,中等經濟條件以下的家庭一般也實行男外女內的勞動分工,女性通常只在農忙季節參加田間勞動。土地改革后, 家庭占有土地財產的相對均等化使雇傭勞動失去了基礎。集體經濟時期,土地和大型生產工具都收歸集體所有,農戶家庭只能依賴勞動力換取工分獲得收入。為了提高家庭收入,青壯年婦女普遍參加勞動,中青年妻子與其丈夫一樣也成為家庭收入的創造者,男女平等觀念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當代我國農村社區的老人和在傳統社會中一樣,都是在家庭中養老。調查發現,與傳統時代相比較,當今農村家庭的養老功能急劇弱化,老人的晚年生活十分悲慘。具體而言,首先,經濟供養內容萎縮,喪葬費和口糧基本上能有所保障,但生活費和醫療費則難以保證,老人勞動自養的情況很普遍,生病后不去治療等死的 狀況也很常見。其次,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甚至出項反向趨勢,老人不僅得不到子輩的照顧,反而要幫兒子做家務、干農活、照看孫子女,子輩不僅不能帶給老人精神上的安慰反而經常讓老人受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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