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你好,我單位在去年年底招工,招了一部分工程技術人員,與個人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這部分技術人員在當地按規定標準的社保交納養老及醫療保險,一般是讓這些人員一個季度將以個人名義在當地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的單據拿回我單位并給予報銷。想問一下,1.我單位支付的個人交納的社保及醫保報銷費用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如果允許扣除的話,此項是應列入基本社會保險費中扣除,還是應列入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中扣除?3.企業為此部分員工報銷的異地繳存的社會保險費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需要提供哪些憑據? 答復: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問題答復如下:該企業與所招用人員未簽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只簽訂了用工協議,對這些人員發放報酬,同時報銷這些人員在外地繳納的納入統籌部分的社會保險。根據稅法規定,因未簽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這些招用人員不屬于你單位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發放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報酬屬于勞務費用,應憑能夠證明相關費用確已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包括勞務合同和勞務費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你單位為這些人員報銷的以個人名義在當地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問題答復如下:企業與用工人員簽訂的是勞務用工協議,而非勞動合同,因此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所得,而非工資薪金所得,企業為此部分員工報銷的在異地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應作為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提供在異地繳納的養老及醫療保險的單據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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