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古代京官的官邸制復雜一些,有免費,有租賃,有買斷,有貨幣化分配,以及分期付款等等。那么,地方官員的官邸制就簡單多了,一般都是免費居住,但無產權,離任就要完全退出官邸。 地方官邸多與地方官衙相連,前邊部分是辦公區,后邊是官邸,給官員及其家屬隨從享用,俗稱“內衙”,“廨舍”。 官員的官邸叫“內衙”,官員的兒子則叫“衙內”。宋人孔平仲在《珩璜新論》卷四云:“或以衙為廨舍……兒子謂之衙內”。“衙內”既是指這些官家公子們是“衙門之內”或官邸之里生長生活者,也因為這些“內衙”只有官員及其家庭隨行可以居住,官府子弟被稱為“衙內” 是一種特權的指稱。確實,住官邸(舍)一直是一種政治待遇和榮耀,《晉書·陶侃傳》云:“迎母官舍,鄉里榮之”,陶侃做官后,有了官邸(舍)可住,把母親接過去住,鄉里人覺得很榮耀。 (在古代,朝廷為官員提供的官邸是可以“拎包入住”的,官邸內的一應家具雜物亦由朝廷供給。圖片源自網絡) 另外,內衙官邸的院落與前面辦公事的大堂之間有門相聯,是為前門,平常公務往來,走前門,只有那些非公務之事,或是私交甚好的朋友或者自家晚輩才走后門進入官邸。那些往官邸里送錢送禮,請托官員辦事的,當然不會走前門,明目張膽地行賄,官員也不敢如此堂而皇之地通過前門腐敗,只會繞過大堂,走后門去完成私下交易。“走后門”一說由此而來,指通過托情或利用職權等不正當的途徑謀取通融或利益。 衙門以及后面的官邸都是“朝廷臉面”,自然馬虎不得,建筑施工扎實威嚴,用料也頗為講究。北宋元祐年間,蘇軾擔任杭州知州時,給中央上了一道《祈賜度牒修廨宇狀》,想要修繕一下衙門和官邸。稱杭州的機關辦公和居住用房,多是五代時期留下的建筑,“皆珍材巨木,號稱雄麗”。可見是當初這官舍是相當豪華的,只是“官不修衙,客不修店”,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官員不會永遠在一個衙門工作,頻繁調動是常有的事;且官邸又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何必要修呢,大家都得過且過。再有就是政府不讓地方官員擅自修官邸廨舍,宋、明、清各朝都有官員因違規修繕遭受處分的記載。如北宋仁宗時期,知汝州李壽朋因違例修衙遭御史彈劾而降職降級。所以,年久失修,蘇軾住的官邸“每遇大風雨,不敢安寢正堂之上”,于是只好向中央打報告,要求修繕一下。 不過,蘇軾說得有點夸張了,衙門官邸破舊一點是事實,但普遍來說,比一般的百姓住房還是要好很多,想想杜甫寫的《茅屋為秋風所破歌》,那真是“床頭屋漏無干處,雨腳如麻未斷絕”。北宋初年有一個大學士叫陶轂,親眼見過老百姓的住房多么可憐,“四鄰局塞,半空架版,疊垛箱籠,分寢兒女”,房子太小,中間加架一層,把箱子柜子拼起來,給孩子們睡。 此外,朝廷為官員提供的官邸是可以“拎包入住”的,官邸內的一應家具雜物亦由朝廷供給。以明代淳安縣署官邸為例,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官邸的家具雜用有63種,200余件,縣丞、主簿等有60種,典史僅19種,配備不可謂不齊全。當然,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家具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不得帶走,這是歷代的規矩。朱彧在《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邸里一張躺習慣的藤床帶回了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最后乖乖把公家的東西送回去。 不過也有例外的,《晉書》中就有這樣的記載,說先前的官員調任,將政府暫時安排給他和家屬居住的官邸據為私有,新官上任,只得重建。這官員不光不歸還家具雜用,還把官邸給霸占了,居然沒有人奈何得了他,不知道是不是“朝中有人好做官”的原因。 從京官和地方官的住房福利比較可以看出,總體而言,地方官似要優渥一些,這大約也是一直以來,地方官常常受青睞的原因之一。唐朝白居易由翰林學士改任地方官后,客人登門祝賀,他高興地吟詩道:“置酒延賀客,不復憂空樽。”(北宋洪邁《容齋續筆》) 回頭一看,除了清代官員多購買“經濟適用房”外,似乎歷朝都有很多官員在職期間“不殖私產”。為何如此?一方面可能是房價太貴,殖不起,尤其是在京城為官,京城房價又貴,只能掛眼科。比方說明朝京師繁華的秦淮河畔,一間房能賣到600兩銀子,約為現在的55萬人民幣,即便現在的官僚,全憑工資購買也不容易,在當時,一般的官員想都不敢想。 另一方面也與朝廷不讓殖產有關。至少元、明、清三朝,朝廷規定官員不許在工作地買房。李開周先生分析,原因是南宋剛剛滅亡時,一批蒙古人到江南為官,他們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甚至強拿強要,激起民憤,各地義軍紛紛起兵抗元。為了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頒布了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業的嚴令。(李開周《古代房屋限購令》,載《國學》2011年第7期) 明清沿襲此制。明代規定,“有司官吏,不得于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匯編·萬歷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如果官員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沒收房產。在清朝,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迫賣,并對當地知情不舉的官員一同處分。 再有就是,官員致仕(退休)后,一般都要求“告老歸鄉”、“解甲歸田”,有的朝代,比如南宋規定,凡各級地方政府官員休官后,三年內不許在任職地居住,倘在當地有親屬,或置有財產,三年以后也不許居住,違反者處一年徒刑。(史海玉《古代官員的“瓷飯碗”生涯》,載《決策與信息》2010年第2期)如此看來,官員在做官的時候在任職地“不殖私產”是很正常的事。做官時不讓其在當地置業,退休了不讓在當地養老,那又何必在當地購房呢?有政府提供的免費官邸,或是廉價的官舍,設施配置又那么的齊全,難道不是很好的福利嗎?官員做官賺了錢,可以拿回老家或其他地方置辦房產、田地,那才叫光宗耀祖,非常顯擺的事。事實上也是這樣,很多官員都在老家修有大第豪宅,住都住不過來,實在不能隨便相信古代官員普遍買不起房子的鬼話,而現在一些上了級別的官員說買不起房子,則會讓民眾笑出聲來。 另外扯一句,有讀者認為,“官邸”應該換一個說法,不然不夠走“群眾路線”。這固然沒有什么不對,可是在古代,這是萬萬不行的。據瞿同祖先生考證,古代房屋是有定制的,私人住房的大小、間數式樣和裝飾,都有定制,不能隨意亂用。譬如,廳堂間數有一定的格式,庶人無論如何富有,可以造很多所房子,但規定每一所房子的廳房不得超過三間,五間七間都只有做官才可有。又譬如,瓦獸只限于品官之家,梁棟、斗拱、檐桷,也只有品官才能加以彩飾。房子稱謂也不一樣。皇家才能稱宮殿,親王才稱府,宅弟公館官員才能用,平民、遮民稱家。(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 2010年版)這都是無形福利收益。為這住房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又豈有不努力去做官的道理? (責任編輯:代金鳳) 閱讀(1.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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