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1日訊 (記者 張先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以下簡稱《意見》,全文見三版),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各地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了積極成效。
為進一步加大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解決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處理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罪名適用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意見》的出臺,有力解決了依法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法律適用問題,將對有效遏制傳銷活動發展蔓延勢頭,震懾傳銷違法犯罪分子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