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 謝磊 早高峰時段,一名老人騎著自行車突然摔倒,從其身旁騎電動車經過的小龐見狀,停車返回并扶起老人。不料警察來后,小龐反被老人指為撞人者,并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6萬元。日前,閔行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最終依據侵權責任舉證規則及2份鑒定結論,還了小龐一個公道。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上了小龐,盡管法院已還了他清白,但他仍心有余悸,不愿深談:“案子過去就過去了,我不想再去談論。”救人者:救人被誣,很心寒 2012年4月的一個早晨,邱老伯在虹梅路的非機動車道上騎自行車回家,突然從右側竄出四五輛電動車,他被其中一輛疾馳而過的電動車撞倒。駕駛電動車上班的小龐見此情景立即停下車,返身扶起老人并撥打了110電話。交警來后,邱老伯一把抓住身邊的小龐,說是他駕駛電動車撞了自己。 “明明是我救他,卻反說我撞他,一聽心寒了……”小龐回憶,事發時自己與同行的多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自己確實超越了邱老伯,但并沒有碰擦邱老伯及他的自行車。超越邱老伯數米后,他聽到有人喊“有人摔倒了”,就停車返回看情況。當時,已有四五人在圍觀,邱老伯已處于半昏迷狀態。 小龐想到救人要緊,便一手扶起邱老伯,另一只手順手用老人的手機撥打110報警,接著又用自己手機撥打120電話。交警來后,邱老伯有些清醒了,卻堅持說是小龐撞了他。小龐百口莫辯,交警讓他不要急,并與牽引車司機仔細看了小龐的電動車,沒有發現碰擦痕跡。被救者:舉牌找到目擊者 住院后,邱老伯的傷情經鑒定,為左肱骨大結節骨折及左三踝骨折,遺留左上肢、左下肢功能障礙,兩處都屬于十級傷殘。住院期間,各類花費近4萬元,幾周后才得以靠輪椅行動。不久,邱老伯一紙訴狀將小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6萬元。 根據交警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小龐駕駛電動車超越邱老伯同向行駛的自行車后,邱老伯倒地受傷。然而,自行車為何會倒地,經公安機關調查無法查清。 為了尋求真相,2012年5月訴訟期間,邱老伯坐著輪椅到事發路段舉牌,尋找目擊證人。終于,他在對面工地找到了案外人唐某。當日,唐某便隨邱老伯至公安機關作證。他向警方表示,早上看見路上有人舉著尋找目擊證人的牌子,一看就是4月那天發生事故的老人。唐某作證稱,他是事發路段工地上看工地的人。事發那天,他距事故發生地西側約二三十米。 7時30分左右,一輛自行車沿虹梅路由北向南行駛,還有一輛電動車在自行車后面同向行駛。“后來,電動車超過了自行車,然后自行車就倒地了。”唐某稱,電動車從自行車右側超車,超過時把自行車擦倒,自行車左側倒地。但具體怎么碰倒,碰在何處,他表示自己也沒看得十分清楚,只看到自行車倒地后,騎車人處于昏迷中,倒地的自行車沒有動過。后來,電動車的騎車人停車后,去扶那個騎自行車的人,把他扶到了路邊,然后從受傷人的口袋中掏出手機打電話。[法院審理]2份鑒定結論給出“排除”理由 閔行法院了解到,事發時該路段沒有道路監控記錄。通過調取事發時小龐的報警電話錄音以及民警出警錄音記錄,上述錄音材料中,基本與小龐所陳述的內容相符,沒有涉及本起事故是他所為的情節。 針對唐某的證詞,法院通過電話、短信試圖與唐某聯系,但郵寄信函沒有回應,電話則一直忙音,致使調查陷入僵局。不過,交警支隊提供了兩份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內容有關邱老伯自行車的碰撞形態。 第一份載明,邱老伯的自行車與小龐的電動車均未見明顯碰撞痕跡,兩車沒有發生接觸。第二份載明,根據交警支隊提供當事人深色長褲,其一,傷者騎車時,褲腿上的痕跡離地高應大于50厘米,而電動車前后輪最高點只有42厘米;其二,褲腿上所留痕跡與電動車前后輪輪胎花紋進行比對,二者形態、特征、高度均不符合。 法院認為,非機動車間的事故屬于一般侵權,受害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邱老伯提供的證據,均不能直接證明小龐駕駛的電動車或其本人對原告有過碰擦,致使摔倒。而案外人唐某在公安機關的證詞,由于法院窮盡送達手段均無法聯系其出庭作證,暫不論其陳述是否為孤證,從其陳述可見,對于邱老伯摔倒是否由小龐碰擦所造成的,他表示未看清楚。綜合以上證據,法院排除致使邱老伯摔倒的原因在于小龐的可能,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閔行法院表示,無論小龐是否造成邱老伯受傷,亦無論是出于社會公德還是良心譴責施以援手,這種救助受害人的行為都應受到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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