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保障和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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