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只做三件事:律師、拉拉隊、鏡子 林格在《父母只做三件事》一書中提出,有三件事事父母應該學著做的: 其一,不當“法官”,而是要做“律師”————所謂的不當“法官”,就是要求父母不能等到孩子“犯了事”后才管孩子,而應當防患于未然,父母對孩子要像律師對待當事人一樣,了解、調查、傾聽孩子的心聲和需求,并始終以維護其合法權利為唯一宗旨,而不是相反。 其二,不當“裁判”,而是學做“拉拉隊”————不應像裁判,作出“得分“或是”犯規“等冰冷冷的判斷。相反,在孩子作出精彩“動作”時,要不失時機地為其充當“拉拉隊”,搖旗吶喊,振臂加油。 其三,不當“馴獸師”,而要學做“鏡子"————孩子們通常只能依據他人的反饋來認識自己,這時,父母的反饋,即充當“鏡子”的作用就顯得非常重要;餓。而在多數情況下,父母常常把孩子當成動物一樣馴養,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指揮、命令孩子,把他們看成沒有思想、沒有情感的“獸類”而橫加訓斥,這樣的 教育效果可想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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