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文化主題】春節的近代史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袁世凱將元旦定義為西歷01月01日,將春節定義為農歷正月初一。中國國民黨曾試圖廢除春節,但不被中國人接受,后以失敗告終。
北洋政府確立春節 內務部民治司第一科呈大總統 事由:呈擬規定四節由 總長 朱啟鈐(蓋章) 中華民國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為呈請事,竊自新邦肇造陽歷紀元,所以利國際之交通,定會計之年度,允宜垂為令甲,昭示來茲,但乘時布令,當循世界之大同,而通俗宜民,應從社會之習慣。故日本維新以來,改正歷法,推行以漸,民間風俗之所關系,悉屬因仍未改,春秋佳日,舉國嬉嬉,或修祓禊,或隆報饗,歲時景物,猶見唐風,良以征引故事,點綴承平,不但為經濟之節宣,且可助精神之活潑。我國舊俗,每于四時令節,游觀祈獻,比戶同風,固由作息之常情,亦關人民之生計。擬請:定陰歷元旦為春節,端午為夏節,中秋為秋節,冬至為冬節。凡我國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員亦準給假一日,本部為順從民意起見,是否有當?理合呈請大總統鑒核施行。謹呈大總統 內務總長 一月二十一日 袁大總統批曰:“據呈已悉,應即照準,此批”。 內務部訓令第 號(另令順天府尹,步軍統領,警察廳類同) 中華民國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令各省民政長 新邦肇造陽歷紀元,所以利交通而便會計,允宜垂為令甲,其四時令節,關于社會風俗人民生計,本部衡度民時,對于此類習慣,未便干涉,呈明大總統:以陰歷元旦為春節,端午為夏節,中秋為秋節,冬至為冬節,國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員亦準給假一日,以順民意,而從習慣等因,奉大總統批:據呈已悉,應即照準。此批,奉此,除電知外,合行抄錄原呈,令行該民政查照,并轉行各機關知悉,此令。 國民黨廢除春節失敗 1928年5月7日,中華民國內政部呈國民政府,要求“實行廢除舊歷,普用國歷”。原因是:“考社會日常狀況,十余年來,依然沿用舊歷,罔知改正,……”。“擬辦法八條,冀從根本上謀徹底之改造。”其中第二條是嚴禁私售舊歷、新舊歷對照表;第三條是嚴令京內外各機關、各學校、各團體,除國歷規定者外,對于舊歷節令,一律不準循俗放假;第四條是通令各省區市妥定章則,公告民眾,將一切舊歷年節之娛樂、賽會等一律加以指導改良,按照國歷日期舉行。 1930年,政府重申:“移置廢歷新年休假日期及各種禮儀點綴娛樂等于國歷新年:(一)凡各地人民應將廢歷新年放假日數及廢歷新年前后所沿用之各種禮儀娛樂點綴,如賀年、團拜、祀祖、春宴、觀燈、扎彩、貼春聯等一律移置國歷新年前后舉行;(二)由黨政機關積極施行,并先期布告人民一體遵照辦理,廢歷新年不許放假,亦不得假藉其他名義放假。” 據時人記述,春節期間派警察到關門停業的商店,強迫其開門營業,并將元寶茶及供祀的果品搗毀,有的還要處以罰金,“甚至鄉間售賣歷本的小販,亦一并捉去拘役。一時間人心惶惶,將一個歡天喜地的新年,弄出啼笑皆非之狀”。不過這種做法,一二年后即消失,人們照舊過自己的春節,當局也無可奈何。 1934年,國民政府停止了強制廢除陰歷,要求“對于舊歷年關,除公務機關,民間習俗不宜過于干涉”。 新中國時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決定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時,采用世界通用的公元紀年。為了區分陽歷和陰歷兩個“年”,又因一年24節氣的“立春”恰在農歷年的前后,故把陽歷一月一日稱為“元旦”,農歷正月初一正式改稱“春節”。地球繞太陽一周,歷法上叫一年,循環往復,永無止境。但是,人們根據春、夏、秋、冬四季節氣的不同,就以夏歷正月初一為一年的歲首。每年農歷十二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半夜子時(十二點)過后,春節就算正式來到了。臨近春節,人們開始舉行辦年貨,除夕時,全家團聚在一起吃年夜飯。貼年畫、春聯等的熱鬧活動。隨著新中國的建立,春節慶祝活動更為豐富多彩。 春節不僅保留了過去民間習俗,剔除了一些帶有封建迷信的活動,而且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這些內容都使春節開始具有新的時代氣息。1949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規定每年春節放假三天。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過新年的形式各有不同。漢族、滿族和朝鮮族過春節的風俗習慣差不多,全家團圓,人們吃年糕、水餃以及各種豐盛的飯菜、張燈結彩,燃放鞭炮,并互相祝福。在有些地區人們沿襲過去祭祖敬神活動,祈求新的一年風調雨順,平安、豐收。古代的蒙古族,把春節叫做“白節”,正月叫白月,是吉祥如意的意思。藏族是過藏歷年。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等,是過“古爾邦節”。春節也是苗族、僮族、瑤族等的盛大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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