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在民間借貸中,我們常常會簽一些借條或是欠條,這些都扮演著重要民事法律關系憑證的角色,但是借條與欠條之間在法律性質與法律效果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如果我們不加區分而相互混用的話,會直接導致我們的合法利益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那么,在民間借貸中借條與欠條有哪些區別呢?
1、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借款的時間尚未確定,即債務人應當歸還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債務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歸還的義務。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前,債權人也沒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立即還款。
而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后,債務人才有義務歸還借款,債務人才有可能不履行還款義務從而侵犯到債權人的利益,從而訴訟時效起算。
2、出借人依據未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欠條出具之日就已經表明借款人已經在法律上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出具欠條后不履行還款義務就已經侵害到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應當計算訴訟時效。
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出具借條時尚未計算訴訟時效,但出具欠條之日就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2年。
3、借條本身就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系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本身就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法律事實。
欠條本身僅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僅憑欠條本身無法明確是何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借貸、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都能在當事人之間因為金錢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欠條憑證,但欠條憑證卻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系。
借條原則上應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但是欠條卻不一定,要以基礎法律關系而定。
借條跟欠條別看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們卻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為了在民間借貸中嚴格維護我們的合法利益,我們一定要嚴格區分借條與欠條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