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重新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幾年來各級稅務機關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采取了成立領導小組、引導中介代理、開展專項培訓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企業報送的年度納稅申報表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著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稅務機關負責審核人員非常重要,只有把好審核關,才能有助于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下面談一些我的思考。
一、用最新的財稅知識武裝自己,提高業務自身素質
會計與稅法,是我們稅務機關每一位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做好稅收工作的根本。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而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是我們做好匯算清繳審核工作的根本,其內容、地位與作用勿需多言。其次,作為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還需準備一些重要的配套法律法規及匯算清繳年度新頒布的政策性文件。比如《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所在省(市)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部署資料,相關行業稅收法規等。常見的法規要經常隨手翻閱,比如像上面提到的國稅函[2009]3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判定究竟哪些可以算至稅法上的福利費,是否需要納稅調整?財產損失改審批為備案,具體要求有哪些變化?審核中我們會經常碰到,所以要多看多應用,以備不時之需。為什么要提到“所在省(市)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這是地方具體執行規定,與我們具體匯算清繳工作息息相關。比如說12月份計提的工資,次年1月份發放,究竟能否在本年度稅前列支?還有通訊費如何稅前列支?各省市的具體規定就不一樣。
二、理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表審核思路,逐步推進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濃縮的稅法之稱,企業所得稅各項稅收政策最終都要通過年度納稅申報表反映,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作為學習掌握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的主線,當然也是我們審核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主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共有一張主表十一張附表,其中主表是核心,我們審核企業的年度納稅申報資料,首先入手的就是主表,主表填報質量的高低也直接決定著年度納稅申報質量的高低。審核主表,我們就要熟悉并確認企業的基本財務數據。這些數據可以從企業報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注等資料上獲得。企業的基本財務數據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延伸了解的數據有工薪支出、職工福利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等,具體參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這些數據的掌握為我們下一步的審核奠定重要的基礎。其次,依據上面提到的內容,按照收入、成本、稅收優惠等逐步審核,進行相應的計算與調整。進一步通過對企業申報資料的橫向和縱向分析比對,發現企業疑點和異常情況,有針對性的實施延伸調查。認真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等后續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對審核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的重大問題,要及時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三、發現企業匯算清繳存在特殊事項,重點關注
(一)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免稅收入,屬于收入的范圍,只是國家根據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為了發揮稅收的調控和杠桿作用,在一定范圍或期限內給予了免征稅款,是暫時性的。按照收入費用配比的原則,免稅收入對應的是應稅項目,只是暫時給企業享受了稅收優惠而已,所以相關成本費用可以扣除。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4、符合條件的非贏利組織的收入。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現實成本調整過去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即在暫估價與實際取得的發票金額有出入時,會計上按照“重要性原則”不再進行追溯調整折舊額,只調整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上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調整已計提的折舊,并調整相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補繳或退還企業所得稅,由此形成的會計與稅法上的永久性差異,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處理。政策依據,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三)跨年度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虧損的政策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0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由于資產損失追補確認的必要條件是會計上已做了損失確認的賬務處理,只是沒有在當年匯算清繳中扣除,如果資產損失追補時,會計上確認資產損失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暫時性差異,則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處理。按照資產負債表法,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對于會計上確認資產損失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暫時性差異,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甲公司2011年匯算清繳時,發現2010年一批庫存產品發生意外火災全部燒毀,該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金額40萬元。已知全年總計耗用存貨金額500萬元,全年生產成本金額800萬元。2010年12月20日經董事會批準,會計上作了財產毀損處理,但是未報稅務機關審批扣除。假設2010年和2011年每年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相同,2010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2011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該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企業所得稅率25%。
2010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44.25
貸:產成品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25
2010年12月20日經董事會批準,
借:營業外支出44.25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44.25
2010年資產損失44.25萬元追補確認期限未超過五年,應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經稅務機關認定,該企業認定的資產損失的計稅基礎符合稅法規定,準予追補2011年度全額扣除,追補后2010年實際虧損44.25-10=34.25(萬元)。所以2010年多繳稅款10×25%=2.5(萬元),2011年應繳企業所得稅(50-34.25)×25%=3.9(萬元)。多繳的稅款2.5萬元可在2011年度抵扣。2011年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9-2.5=1.4(萬元)。由于該項實際資產損失造成了2010年虧損,根據25號公告規定,因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只能抵扣(可遞延)不能退稅。
借:所得稅費用1.4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1.4
(四)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根據以上規定,開(籌)辦費攤銷可以有兩個途徑:一是稅法與會計處理一致,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開辦費在籌建開始年度發生的虧損,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延長了虧損彌補期限,不作為5年彌虧期的累計年度。二是可以作為長期待攤銷費用處理,即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五)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但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研發費用與高新企業的研發費用范圍是不一樣的,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下列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1.間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間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如公司用小汽車接送研究人員發生的燃料費。3.提供研發人員后勤服務的人員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時作研發之外的用途,則不能加計扣除。5.另外研發人員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研發房屋的折舊等全不能加計扣除的。所以審核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分清哪些可以加計扣除,哪些不可以加計扣除以及與高新企業研發費用的區別,做到匯算準確,避免過了匯算期造成補稅罰款的損失。
(六)關于股權轉讓損益確認和計算問題。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另外,《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七)關注會計入賬憑證。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業務不等于必須有票,憑證不等于必須外來,一般來說涉及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必須要有票據,但有時也并不如此,比如拆遷戶取得的補償款,其實質是拆遷戶轉讓房產所得,但各地都規定暫不征收,所以雖然取得了款,也不必開具發票,而是由開發商制作收據并附上相應合同,身份證,簽字蓋章即可。再比如農民賣菜給企業,農民不可能去開票,一般納稅人企業只有去領農產品收購憑證來作為抵扣和入帳依據,這種情況下也不需要有票。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共享利潤共擔風險,也是免征營業稅的,象這種情況以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入帳也是可以的。憑證還有個自制憑證問題,比如工資,比如產品成本結轉,比如職工福利費,有的企業把送禮支出硬塞進應付福利費里,審核出來后要調增業務招待費,還要補扣個人所得稅。發票與稅收唇齒相依,受票和稅政相輔相成,企業提供發票,但是卻并不一定就能扣除。比如巴州一家公司在阿克蘇買了塊地,爾后租給阿克蘇公司,提供了巴州地稅局監制的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原因是發票不合規。再比如建筑業發票,必須在建筑工地所在地開具。新稅法實施后,餐飲發票受到業務招待費的限制,有些企業就會開會務費發票。我們實施納稅檢查時,還應當查看會務安排計劃,與會務主辦方簽訂的合同,會務費明細等。查看提供的發票憑證是否規范,有些企業替關系戶報賬,報賬發票受票人不是本單位的,也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八)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再需要報批。從2011年度起,企業發生的各類財產損失不再需要主管稅務部門的審批,而由企業自行申報后在稅前扣除。企業自行申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企業未向主管稅務部門申報的財產,不得稅前扣除。政策依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號公告)和《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新國稅公告〔2011〕3號),文件明確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申報時必須按規定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九)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備案。為扶持和鼓勵企業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除少數項目外,企業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資料,提請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在登記備案出具書面告知書后,由納稅人執行。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有權及時處理。經自治區地稅局《關于做好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函〔2012〕18號)明確,在2010年度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2011年度匯算清繳可以暫按15%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度預繳也暫按15%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待國家《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頒布后,對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應及時補繳少申報預繳的稅款。
(十)納稅人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不必納稅。2011年,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應作為不征稅收入,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分別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二是財政性資金包括: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三是這部分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是企業將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慎重審核,注意申報表中調增調減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年度終了后5個月之內,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調整確認收入。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于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注意審核企業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及視同銷售收入行為。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等。
(二)調整確認成本費用。與收入一樣,成本費用是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按照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調整和控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也就是說,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不以是否實際支付為原則,除非稅法有特別規定。
(三)調整確認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各種費用。管理費用的調整,重點要關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有專門的稅前列支標準和范圍的費用。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等文件。
(四)調整確認銷售費用。銷售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貨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費用。銷售費用中主要調整內容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傭金手續費。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等文件。
(五)調整確認財務費用。財務費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資本化利息)、銀行手續費、匯兌損益、現金折扣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對利息費用、利息資本化處理和匯兌損失有專門規定,現金折扣也允許稅前扣除。關聯方借款和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是需要考慮的主要方面。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等。
(六)調整確認稅金。企業實際發生的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金,可以在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補的稅金也可以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但企業代開發票代繳的稅金不得由企業承擔。由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滯后性特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如注銷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可以按照規定計算出其在注銷前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七)調整確認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罰款支出等。上述損失按稅法規定自行扣除或審批扣除,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性罰款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贈支出在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之內限額扣除。
(八)各項準備金調整。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現行稅法只對金融業、保險業、證券行業的企業以及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等允許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計提的準備金,其他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均不得在計提時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6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九)調整確認資產折舊。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這些資產可以通過折舊攤銷或結轉成本的方式稅前扣除。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面價值核算差異明顯的,予以關注。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等文件。
(十)審核完成后簽字確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主要反映在申報表上,所有的調整內容都要填寫在1個主表和11個附表中。11個附表又分為一級附表和二級附表,一級附表主要有: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和彌補虧損明細表;其他均為二級附表。申報表有兩種類型,查賬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核定征收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經過認真細致的審核工作,我們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審核工作基本上就完成了。
以上幾點思考,基于對平日工作的整理和思考,我整理出的目的,是希望對我們各基層局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所助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受限于個人學識,片面和不到之處請海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