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單位要與技術人員簽競業協議,卻從現行工資里拿出一部分作為保密工資,沒有其他補償了,這合理嗎?(提問者:QQ企鵝 ) 牛人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可見,在職期間,員工有義務履行協議,無須支付補償。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期限內才需要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所以從現行的工資里拿出一部分作為保密工資的協議是不成立的。案例里的說法是不合理的。 (2013秋值班牛人:秋千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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