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實施T+0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降低市場的交易風險;其二是提高資產的交易性,提升證券市場的財富效應;其三是給參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驅動金融市場的創新。 全球主要股市都可以當日買賣即T+0的制度,似乎只有中國和另外幾個新興股市選擇T+1制度。從實施時間看,其他實施T+1制度的股市開盤時間晚于中國,因此可以說股票交易的T+1制度是“中國創造”。 由于T+0是證券交易的國際慣例,上海證券交易所開盤之初暫時選擇了T+1制度,約半年后即在1992年5月轉為T+0制度,隨后在1993年底,深圳證券交易所也開始實行T+0制度。從1995年1月1日起,根據中國證監會的一紙通知,滬深兩市同時改行T+1制度,該規定后來被寫入1999年《證券法》第106條款。但是在2005年,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新版《證券法》刪除了原《證券法》第106條款,中國證監會對此從未正式表態,直至2013年7月13日,證監會發言人在回應市場人士的詢問時表態說:由于2005年《證券法》已取消了股票交易T+1的規定,“A股市場實行T+0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礙”。 還記得在《證券法》修訂草案工作小組討論該條款時,面對堅持T+1制度的人士,曾任英國金融監管局律師的米歇爾女士問:你們為什么要實行T+1制度?在場的證監會代表答曰:“是為了抑制股市投機”。后來在整理紀要時我私下又問米雪兒律師,她說:“那就不要開股市好了!”最后拍板決定刪除《證券法》第106條款的人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周正慶先生,因為新版《證券法》涵蓋期貨交易,全球期貨交易無一例外都實行T+0制,有太多案例可以證明T+1制度會使期貨交易的市場風險急劇放大乃至完全失控。 T+1制度會導致期貨交易的風險失控,如古人云:夜長夢多!但股票交易的T+1制度卻被中國監管者認為可抑制投機!事實果真如此嗎?與此相關的問題還有:股市投機何錯之有?抑制投機的政策會降低市場風險嗎?中國人習慣于用善惡來評價經濟問題,監管者也常以道德天使的身份來制定政策,比如核準制或審批制據說是新股發行的“道德衛士”,在二級市場中,投資為善,投機為惡,抑制投機似乎也成為一種價值判斷的標準?;诖耍种仆稒C的T+1政策被寫入法律而成為中國特色的交易制度,甚至在法律將其刪除后至今逾9年仍未開始修正。 投機是股市與生俱來的交易行為,抑制投機的政策會在抑制交易風險的同時提高市場風險。在證券交易市場中,資產的流動性特指其變現能力,任何未能變現的金融資產都處于風險中,所以金融風險理論創造了“在險價值”(Value At Risk)一詞,簡稱VAR。以“在險價值”和流動性為標準,抑制投機的政策由于降低了資產的流動性而傾向于提高而不會降低市場風險。證券交易實施T+0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降低市場的交易風險;其二是提高資產的交易性,提升證券市場的財富效應;其三是給參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驅動金融市場的創新。 金融業的核心價值不是勞動價值,而是交易價值。任何金融交易都是在承擔風險之時獲取財富的行為,所以:交易創造價值,風險創造財富。拋開倫理道德的價值判斷,證券市場的本源就是創造交易:一切投資行為都是投機,先有機會,才有投資;一切投資機會都有風險,先有風險,才有機會;一切投資決策都是預測,先有預期,后有決策。所以把投資和投機對立起來的道德標準,和早已被廢除的“投機倒把罪”并無二致。在證券市場中,投資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非合作博弈,參與交易者彼此之間并沒有信息溝通,何談善意或道德!非合作博弈的參與者必須遵守規則,因為博弈即游戲,英語是同一個詞(Game)。和其他各種游戲一樣,證券市場的博弈超越道德,只論規則。以倫理道德標準監管市場,就像體育競賽中堅持“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原則一樣,必然改變游戲規則,弱化競爭精神。 投資即投機,規則即道德。證券交易的T+1制度是一個歷史的錯誤,現任監管者不必再為前任善良的無知尋找理由了,把投資人當傻瓜的時代應早日徹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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