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暫且存疑,再來看劉渡舟氏之六經、八綱觀點。劉氏認為:“六經是物質結構,是臟腑經絡所組成。辨證必須建立在物質之上,所以諸病不能越出六經的范疇。然而六經的證候活動規律,也不能離開八綱相對而生的必然結局”。[1]依此觀點,故劉氏將六經皆作表里寒熱虛實之劃分[2](劉氏《指要》中六經八綱細分,未全部羅列出代表方,故參考劉氏高足裴永清氏《傷寒臨床應用五十論》中觀點羅列出[3])。試圖示如下:
太陽病——陽證——實證
少陰病——陰證——虛證
陽明病——陽證——實證
太陰病——陰證——虛證
少陽病——陽證——實證
厥陰病——陰證——虛證
(經)表證——麻黃湯、桂枝湯
(腑)里證——五苓散、桃核承氣湯、抵當湯(丸)
寒證——麻黃湯
太陽病 熱證——(認為是太陽溫病,見《傷寒論》第6條,宜辛涼解表,裴氏未定方,劉氏另認為桂枝二越婢一湯亦屬此類)
實證——麻黃湯
虛證——桂枝湯
(經)表證——未定方(裴氏認為是“葛根湯”,并認為第235、234條的麻黃湯證、桂枝湯證亦屬陽明表證)
(腑)里證——三承氣湯
陽明病 寒證——吳茱萸湯
熱證——上:梔子豉湯,中:白虎湯,下:豬苓湯
實證——三承氣湯
虛證——未定方(第196條“無汗,身如蟲行皮中狀者”即是)
表證——未定方(第264條“兩耳無所聞,目赤,胸中滿而煩”)
里證——小柴胡湯
寒證——柴胡桂枝干姜湯(裴氏認為少陽無寒證)
少陽病 熱證——小柴胡湯
實證——大柴胡湯(裴氏認為少陽為弱陽,當虛實相間,未定方)
虛證——小建中湯+小柴胡湯(即第100條:“傷寒,陽脈澀,陰脈弦,法當腹中急痛”)
表證——桂枝湯(第276條“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
里證——四逆湯、桂枝加芍藥湯
寒證——四逆湯
太陰病 熱證——未定方(裴氏認為后世“瀉黃散”即是)
實證——桂枝加大黃湯
虛證——四逆湯、理中湯
表證——麻附辛湯、麻附草湯
里證——四逆湯、附子湯
寒證——四逆湯
少陰病 熱證——黃連阿膠湯、豬苓湯
實證——大承氣湯(第321條“少陰病,自利清水,色純青,心下必痛,口干燥者,可下之”。裴氏認為是“四逆散”)
虛證——未定方(裴氏認為是“四逆加人參湯”)
表證——當歸四逆湯(裴氏認為是“麻黃升麻湯”)
里證——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姜湯(裴氏認為是“烏梅丸”)
寒證——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姜湯(裴氏認為是“四逆湯、吳
厥陰病 茱萸湯”)
熱證——未定方(裴氏認為是“白頭翁湯、小柴胡湯”
實證——瓜蒂散、茯苓甘草湯(裴氏認為是“小承氣湯”)
虛證——四逆湯、當歸四逆湯(裴氏認為不單獨存在,常寓于
寒熱錯雜中)
通過以上圖表條縷分析,可以看出,劉氏之六經、八綱觀點實質,是把六經等同于臟腑經絡之物質結構,依此而定病位,再在此基礎上進行八綱病性的分類(其中八綱中的表里兩綱,則是再作細分定位,基本上是經絡為表,臟腑為里)。
可見,二家觀點之最大區別,在于對病位的認識差異。胡氏直取八綱中表里兩綱進行病位定位,加上傳統認為的半表半里,共三個部位,詳細見下:
表:指體表,即由皮膚、肌肉、筋骨所組成的外在軀殼。若病邪集中地反應于此體部時,便稱為表證。
里:指人體的里面,即由食道、胃、小腸、大腸等所組成的消化道。若病邪集中地反應于此體部時,便稱為里證。
半表半里:指表之內,里之外,即胸腹兩大腔間,為諸臟器所在之地。若病邪集中地反應于此體部時,便稱為半表半里證。
而八綱中的陰陽寒熱虛實六綱,胡氏以此作病性的分類。其中陰陽作總的病性分類,寒熱虛實作細的病性分類。
而劉氏繼承傳統認識,認為《傷寒論》中六經(三陰三陽)即《內經》中六經(三陰三陽)所指代的臟腑經絡,然后再在此基礎上進行八綱細分。
由此可見,胡氏所說之六經,實際涵蓋了病位、病性的判斷;而劉氏所說之六經,基本只涵蓋病位,并無病性的概念。兩家六經觀點差異如此,若彼此交流,豈非雞同鴨講?另外,雖然劉氏亦承認三陽屬陽證、實證,三陰屬陰證、虛證。然具體細分時,全然打破此認識,認為各經皆有表里寒熱虛實,又豈非自相矛盾?
劉氏之六經分類,不難看出有以下疑問:
1、 既然總綱認為三陽屬陽證,三陰屬陰證,何來三陽三陰各經皆有寒熱虛實證?如劉氏認為,陽明中寒不能食,為內轉太陰,為何仍將之稱為陽明寒證?不如直呼太陰證更恰當?
2、太陽的寒證是麻黃湯證,恰與胡氏認為麻黃湯是表熱證相反。
3、太陽熱證是太陽溫病?
4、陽明表證居然包括麻黃湯、桂枝湯?真正臨床應用,與太陽表證麻黃湯、桂枝湯,如何鑒別?
5、陽明寒證的吳茱萸湯證與厥陰寒證的吳茱萸湯證,真正臨床應用時,如何鑒別?
6、陽明熱證在下,用豬苓湯,與少陰熱證的豬苓湯證,真正臨床應用時,有何區別?
我們現在探究六經,無人敢說自己觀點最接近仲景原意。但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一切對六經的認識,應該以最有利于解決臨床問題,達到更佳的臨床療效與更廣的應用范圍為旨歸。以上諸疑問,則最能混淆臨床思維與運用。
試舉例如:條文234條“陽明病,脈遲,汗出多,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湯”;條文235條“陽明病,脈浮,無汗而喘者,發汗則愈,宜麻黃湯”。裴氏據此認為桂枝湯、麻黃湯即屬陽明表證。[4]然臨床如何抓此方證?
假設現在一個“脈遲,汗出多,微惡寒”的病人前來就診,我們可以正確開出桂枝湯,但我們會認為這個病人屬“陽明表證”嗎?我們會認為當屬“太陽表虛證”。如此,則“陽明表證”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假設現在一個“脈浮,無汗而喘”的病人前來就診,我們可以正確開出麻黃湯,但我們會認為這個病人屬“陽明表證”嗎?我們會認為當屬“太陽表實證”。如此,則“陽明表證”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不如胡氏之解釋更符合臨床實際。胡氏這樣解釋的:
234條,“本病冠以陽明病,實際是太陽病表證未解,里實不著,法當解表,宜桂枝湯”。
235條,“脈浮,無汗而喘,為傷寒表實證,雖已現陽明外證,但仍當發汗解表,宜麻黃湯”。[5]
實際上仲景將此麻黃湯、桂枝湯兩個條文冠以“陽明病”,無外乎在于提醒醫者,病情已現陽明病端倪,但皆因太陽表未解,仍可先以麻黃湯、桂枝湯解表,表解后,再“觀其脈證,隨證治之”。因為病情發展是連續的,而六經分界是人為的,所以此種情形,嚴格來說,應該是太陽、陽明并病,只是尚以太陽表證為主,仲景提示仍以解太陽表為佳。
此點若參透,則其它條文皆可迎刃而解。如:
陽明寒證,用吳茱萸湯,無外乎提示陽明證已轉入太陰了。此時,為何還呼為陽明寒證?無如直呼太陰病為佳。
少陰病,下焦熱盛,用豬苓湯,無外乎提示下焦轉入陽明熱證了。此時,為何還呼少陰病?無如直呼陽明病為佳。
至于太陽熱證,劉氏認為是條文6之太陽溫病,宜辛涼解表。辛涼解表是對的,但認為是“太陽溫病”,則有點離譜。張仲景條文6曰:“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其實質乃言陽明病。之所以冠以太陽病,無外乎提示醫者,因部分陽明病初起,亦見惡寒,然“雖得之一日,惡寒將自罷,即自汗出而惡熱也”(條文183),以此告誡醫者不宜全用辛溫解表,而以桂枝二越婢一湯之類辛涼解表為是。“太陽溫病”一詞,或是劉氏自造。
[1]《劉渡舟傷寒臨證指要》,陳明等撰次整理,北京:學苑出版社,1998年,頁23。
[2] 同引①,頁22-31。
[3]《傷寒論臨床應用五十論》裴永清著,北京:學院出版社,1995年,頁27-35。
[4]《傷寒論臨床應用五十論》,裴永清著,北京:學院出版社,1995年,頁32。
[5]《胡希恕講傷寒雜病論》,馮世綸主編,北京:人民軍醫出版社,2007年,頁145-146。
(待續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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