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某縣有兩名偷狗賊被村民抓住后暴打示眾,不少網友為此叫好。偷狗者固然違法,但村民為泄憤濫用私刑,甚至索要5萬贖金才放人的做法同樣涉嫌犯罪。而高喊“打死活該”的圍觀者“痛惜狗命”,卻漠視人命,徒有虛偽的道德。
偷狗者違法,視情節可按盜竊罪追究,還可能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偷狗當然是違法行為,除行政處罰外,根據2013年最新的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可適用盜竊罪,如果有盜竊前科等情形,數額標準可再低百分之五十。另外就算沒有盜竊數額,2年內盜竊3次以上依然可認定為"多次盜竊",像此事中偷狗者帶了弩針這類可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還可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而根據報道,這類偷狗者按盜竊罪處置的案例并不少見,如2012年浙江義烏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三名偷狗者有期徒刑7個月至1年不等。還有按搶劫罪處置的,如2014年山東省臨沭縣有偷狗者盜竊未遂卻因持刀嚇退狗主人構成搶劫罪,被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另外,如果偷狗者所用弩針、飛鏢有毒,將毒殺的狗肉賣到市場后,還可能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就算偷狗者可惡,也不代表群眾有充分理由直接暴打示眾 偷狗者很可惡,但偷盜有錯,不代表抓住小偷直接暴打一頓就是對的。罪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小偷應受的懲罰應該與其犯的罪行相適應,而這個判定和量刑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決定,暴打示眾顯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刑罰。另外即便是罪犯,也有法律賦予的人格尊嚴權,沒有人有將其游街示眾的權利。有人覺得走司法程序太麻煩,而且處置往往太輕,但現代法治社會之所以重視程序,很大程度是為了防止冤案。換種假設,除正當防衛之外,如果抓住偷盜現行犯就可以直接痛打,那么誰來決定打到什么程度是合適的,如果因此打人致傷致殘,甚至死亡又該如何歸罪? 對偷狗者用私刑同樣是非法行為,還涉嫌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等 事實上,具體就此次事件而言,村民私自懲治偷狗者的行為涉嫌多項罪名,如果被追究,其面臨的指控可能比盜竊更嚴重。暴打涉嫌故意傷害,砸毀汽車可能涉嫌刑事毀壞,而扣押偷狗者并索要5萬贖金的行為不止是非法拘禁,更涉嫌敲詐勒索。根據過往案例,此類事件不乏有獲重刑的案例,如2007年山東日照有網吧老板抓住小偷毆打之后,向其家人索要1萬贖金,被當地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2013年廣西南寧毆打偷狗賊致一死一傷案,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7名被告人5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對偷狗者濫用暴力并不是正義,只是野蠻的泄憤 有人認為現有的法律體系對偷盜行為處置不力,群眾就可以"替天行道",痛打一頓更有直接的震懾力,還以新加坡的鞭刑為例,稱"亂世該用重典",但鞭刑等肉刑本身就被現代社會認為是野蠻酷刑,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眾多公民權利相關的國際公約,在國際上也備受爭議。另一方面,具體以私刑處置小偷來說,當小偷已經失去抵抗能力而繼續施暴,此時原本的受害人已經變為加害人,使用暴力僅僅只是報復泄憤而已。而且,當村民在憤怒之下限制偷狗者的人身自由,要求家屬付5萬贖金才放人的時候,更與正義無關,與敲詐勒索無異。 為私刑叫好的圍觀者以愛狗為名,卻漠視人命,徒有虛偽的道德 濫用私刑者違法,而為之叫好的圍觀者同樣藐視法律的存在,還有愛狗人又為偷狗者加了一重罪名,"這種人的命還不如狗,死有余辜"。在道德至上者的眼里,偷狗者本身就無人權可言,以暴力非法懲治偷竊違法也是情有可原,甚至以非法手段致人死亡也是"活該"。在這種邏輯里,衡量一個人的價值僅以道德為標準,有道德污點的人也就不配受法律保護,但口口聲聲以愛狗為名,卻漠視人命,這種偽善的道德觀令人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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