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發展改革委的《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文件下發后,2011年4月1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也下發《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指導意見(黔府辦發[2011]47號),致使我省煤礦企業新一輪兼并重組工作于2011年5月正式啟動開始。2012年12月1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再次下發《關于轉發省能源局等部門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1號文件,明確提出了我省新一輪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目標及完成完成時間。現我就我省新一輪煤礦企業兼并重組中的常見法律風險及其防范建議進行簡單分析,供煤礦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中參考。
一、作為煤礦企業兼并重組主體資格的要求
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2月17日下發的《關于轉發省能源局等部門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1號等文件,煤礦企業作為兼并重組主體則資格與一般企業兼并相比,具有以下條件:
1、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省內工商部門注冊的煤礦企業(集團);
2、是已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集團);
3、是煤礦企業(集團)設計規模,畢節市、六盤水市不低于200萬噸/年,其余市(州)不低于150萬噸/年,跨地區的煤礦企業(集團)規模原則上就高不就低;
4、是所屬礦井位于煤與瓦斯突出礦區或突出危險礦區內,以及擬兼并重組煤與瓦斯突出礦區或突出危險礦區內礦井的煤礦企業(集團),必須經評估具備瓦斯防治能力。優先支持實施煤電磷、煤電鋁、煤電鋼、煤電化四個一體化的企業(集團)成為兼并重組主體。
二、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法律風險分析
1、訂立兼并重組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
從現有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政策來看,眾多達不到標準的中小煤礦面前只有兩條路:或選擇關閉或選擇整合。在這種不整合就關閉的強制政策下,中小煤礦顯然更傾向于與具有兼并資格的煤礦進行整合。但如果兼并方以此“仗勢欺人”,在訂立兼并重組合同時不遵循相關收購程序,以極低價格進行收購,那么當以后政策壓力稍有變動,這些被兼并的中小煤礦企業有可能以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兼并重組合同,這無疑會給兼并方帶來損失并引發不可預料的法律風險。
2、產權不清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我國原來煤礦管理體制下,一些中小煤礦存在產權不清的問題,如煤礦掛靠、煤礦承包等,由于種種原因,這些煤礦并沒有理順企業產權,如果參與此次兼并重組,將產生諸多法律問題。
(1)產權不清造成煤礦企業產權主體不明確
從現有煤礦狀況來看,一些煤礦的產權很不明確,如有的煤礦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個人所有;有的集體煤礦,其資產中含有國有資產;甚至有的煤礦名為民營企業,實為承包村集體的集體企業;還有的煤礦股權結構比較雜亂。對于這些情況,被兼并煤礦并不一定會主動說明,即使說明白,理順產權也是一項費時費力費錢的工作,無疑將給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帶來很大障礙。
(2)產權不清會給進行兼并重組的煤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及涉訴風險
很多煤礦企業產權之所以不清,往往由于原來的煤礦管理體制造成的,理順產權的困難相當大。兼并方如果事前不了解這些情況,一旦實施兼并重組,將面臨由于產權所有者不清,兼并合同的效力受到質疑,并由此可能會陷入產權糾紛中無法脫身,從而引發涉訴風險及巨大的經濟損失。
3、被兼并方改制不完善帶來的法律風險
從目前煤礦企業的情況來看,不少中小煤礦企業一直無法在省工商局通過年檢注冊登記或變更企業性質及名稱,原因在于,曾經政策允許對國有、集體小煤礦的采礦權進行有償協議出讓,并且事實上也履行了部分手續,即采礦權人已經變更,但由于其他手續不完備,不能滿足工商登記注冊的要求,導致相關煤礦企業處于采礦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的尷尬境地。據了解,在本次煤礦企業兼并重組保留礦井中,就存在此類煤礦企業。這些煤礦企業一般愿意選擇出讓企業股權的形式和其他煤礦進行重組,但由于企業過去未走完轉讓程序,選擇股權出讓的方式兼并重組首先就需要完善程序以便完成公司制改造,只是完善被兼并企業轉讓程序的工作相當復雜和艱難。因此,兼并重組這類煤礦企業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4、兼并方的企業性質在兼并重組過程帶來的法律風險
(1)民營煤礦企業作為兼并方具有特殊要求
目前,民營煤礦企業要想兼并國有小煤礦具有一些特殊性,不但要符合民事法律規定,還要符合《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相關政府規章的規定。
根據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政策規章,民營煤礦企業要兼并國有煤礦,不僅要征得國有煤礦主管部門的同意,而且國有企業整體資產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招、拍、掛,通過公開轉讓程序,最終完成交易。否則,僅有兼并方與被兼并方的協議既不符合法律規定又不能實現兼并重組的目的。
(2)國有煤礦企業具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
對于國有煤礦企業而言,在兼并重組過程中,無論是兼并還是被兼并,都必須履行《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相關政府規章政策的要求,力求避免《關于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所規定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否則,一旦在兼并重組中發生不符合法律規章要求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相關負責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5、被兼并方侵害其小股東利益給兼并方帶來的法律風險
目前,不少中小煤礦企業股權結構復雜,因此,在兼并重組過程中,兼并方一般與被兼并方的實際控制方進行股權收購談判。這致使實踐中出現被兼并方的實際控制方(大股東)為了獲得更大利益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如大股東在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欲以低價強行收購小股東的股份,小股東不同意,就以不分紅等手段進行威脅。此時,小股東很可能以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情況本來與兼并方并無關系,但被兼并方股東權益糾紛無疑將阻礙兼并方進行并購重組的進度,或者迫使兼并方重新考慮對該企業是否進行收購,從而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6、承繼債務的法律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原企業的債務應由兼并重組后的企業承擔,因此,原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重組后的企業追討債務。在兼并重組過程中,即使兼并方與被兼并方達成由被兼并方償還債務的協議,但該協議只有經原企業債權人認可才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兼并重組后的企業主張債權。
另外,一些煤礦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很多債務往往不能在企業報表和賬目上得到真實的反映,如有的煤礦在礦井建設中打的白條等。對于這種潛在債務,兼并方往往很難了解到,一旦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可能要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
7、被兼并方對外擔保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一些煤礦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對外提供擔保具有隨意性,對被擔保方的情況審查不嚴謹,若被擔保方涉及相關訴訟,擔保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兼并重組過程中,兼并方對被兼并企業的擔保情況僅通過書面資料往往很難了解清楚,這給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帶來擔保責任隱患和相應的法律風險。
8、被兼并方涉訴帶來的法律風險
被兼并方是否有未結訴訟、仲裁及生效裁決、裁定的執行等情況,決定了其資產數額的準確性,尤其是重大訴訟會對被兼并方的資產總額造成較大影響,且對并購重組交易價格的確定也產生重要影響。
如果說上述已經發生的訴訟顯而易見,兼并方可以預見其后果,那么被兼并方潛在訴訟則更需要兼并方備加留意,否則,交易完成后,發生潛在訴訟,將使兼并方遭受經濟損失。
9、職工問題存在的法律風險
(1)職工安置存在的法律風險
煤礦企業兼并通常涉及職工工作變動,小煤礦的職工還可能發生身份轉換。兼并方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貴州省和各市的職工安置政策性文件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礦企業的職工,否則將產生勞動爭議,甚至導致職工群體上訪等事件,最終致使兼并重組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且給兼并方造成惡劣影響。
(2)被兼并方勞動爭議帶來的法律風險
一般而言,勞動爭議分為勞動合同糾紛、工傷保險糾紛、養老保險糾紛、工資支付糾紛以及遺屬待遇糾紛等。在實踐中,有的煤礦企業忽視職工待遇及安全保障,未給職工辦理法定社會保險,導致職工的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出現問題后,煤礦企業須承擔所有責任,向職工賠償相應的損失,其中,有些經濟賠償是后續的。兼并方很難了解到被兼并方的這些情況,在兼并重組后,后續責任通常轉移到兼并后的企業。
10、土地使用不規范帶來的法律風險
一般來說,煤礦企業用地采用劃撥、轉讓方式居多,但在實踐中,不少中小型煤礦采用與村集體訂立土地租賃合同的方式使用村集體土地,而我國法律對集體土地的出租行為是嚴格限制的,擅自租賃集體土地的行為往往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兼并方對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情況應當了解清楚,妥善處理此類土地租賃合同,完善相關法律手續,否則,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而且有可能與村集體發生沖突,使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11、財務、稅務等帶來的法律風險
由于兼并方與被兼并方信息不對稱,兼并方往往很難了解被兼并方的財務及稅務情況,雖然可以從被兼并方的財務報表或者賬目中了解一些情況,但實踐中,有些小煤礦的報表與賬目存在不少虛假情況,導致兼并方不能正確判斷被兼并方的財稅情況。尤其在被兼并方未予納稅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一般會要求兼并重組后的企業承擔原企業納稅不足的法律責任,這無疑加大了兼并方的收購成本和法律風險。
12、環保帶來的法律風險
隨著國家對環保的日益重視,新一輪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政策對環保標準作出嚴格規定,既有對煤礦排污治理的要求,也有對特殊區域禁采、限采的規定。收購方在本次兼并重組中應當充分考慮煤礦環保問題,如果兼并重組違反相關環保法律規定,將要承擔巨額罰款等懲罰的環保責任,污染嚴重的企業則有可能會被勒令停產或限期整頓。
13、被兼并方原有社會責任承繼帶來的法律風險
從不少中小煤礦的經營現狀來看,當地村集體及村民往往與本地煤礦有較深的利益聯系,煤礦出于各種考慮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如優先雇用當地村民,給村集體出資辦學,給當地村民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煤炭等。而一旦煤礦被兼并,對于以上社會責任,兼并重組后的企業是否承繼是兼并方應當注意的事項,處理不當的話,同樣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
14、兼并重組資金短缺帶來的融資法律風險
本次資源整合的并購主體面臨的難題之一是資金來源不足。對兼并方而言,不僅并購其他煤礦企業需要資金,而且建設并購后符合標準的礦井更需要資金,何況自身有些礦井也需要改擴建以達到政策的要求。按照并購完成后的煤礦企業要達到政策要求的最低標準。而企業通過投融資的方式來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具有政策和法律風險。
(1)政策風險
對于省屬煤礦企業來說,引進資金要嚴格遵循政策要求。否則,該引進資金項目很可能被煤礦企業主管部門撤消,而企業會因此承擔違約責任,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法律風險
在進行銀行貸款時,主要有兩個法律風險:一是互保法律風險,是指在銀行要求第三方提供擔保才發放貸款的情況下,企業獲得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的條件往往是同等地為對方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而擔保企業如出現信用危機,就會把借款企業卷入其中。也就是說,企業在通過這種保證擔保獲得融資的同時,除了要承擔自身經營風險,還要承擔擔保企業的經營和信用風險;二是抵押財產法律風險。銀行為確保債權的實現,總是盡可能地將更多的財產納入抵押范圍,并對抵押物評估值進行打折,使得企業獲得的貸款數額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財產的實際價值。
三、兼并重組中法律風險的防范對策
綜合以上法律風險分析來看,有些風險在兼并重組過程是可以避免的,有些風險雖不可避免,但能采取措施進行疏導,最終化風險為機遇,下面對如何防范法律風險提出一些應對對策,以供參考。
1、充分調查被兼并方的企業信息
從煤礦企業兼并實踐來看,不少法律風險的產生源于兼并方對被并購企業情況的不了解,兼并方往往根據一些初步信息就開始并購操作。操作過程中出現法律風險才想起解決,而有些風險是長期積累下來的,解決起來相當困難;有些風險是潛在的,并購完成后才爆發出來。因此,兼并方在進行并購實質操作前應當對被并購方進行多方面調查,如工商登記、稅務情況、銀行還貸情況、房產設備抵押情況、環保情況以及職工情況等,全面、充分了解被兼并方的信息,作出正確的并購策略,既能有效規避一些法律風險,也能節約收購成本。
2、遵循企業并購基本程序,避免“惡意收購”
前面己經分析過,本次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政策導向和強制性非常明顯,對于具有兼并主體資格的煤礦企業來說,擁有很強的并購優勢,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并購過程中可以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公平原則。否則,兼并方將來可能面臨撤消兼并合同的訴訟。因此,企業并購應當遵循公平交易原則,對被兼并方資產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以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從表面上看,這似乎加大了并購方的義務和收購成本,但實際上能有效防止合同被撤消的法律風險,更有利于維護交易穩定。
3、對產權不清的煤礦企業進行產權界定
兼并產權尚未清晰的煤礦企業,首先要明晰其產權,進而確定產權的所有者。根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等文件,制定妥當的產權界定操作辦法,最終厘清企業的產權歸屬,為最終成功兼并打下基礎。
4、完善改制程序
一些過去改制不完善的煤礦企業在本次兼并重組中屬于保留礦井,但依然需要進行兼并重組以符合政策所規定的要求,其第一步是完善改制程序,徹底實現改制目的,最終成立集團公司;在此基礎上,以股權出讓等形式,與其他煤礦進行兼并重組,從而到2014年既符合政策的相關規定,又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5、非國有煤礦企業兼并國有煤礦企業應遵循相關規定
非國有煤礦企業兼并國有煤礦企業不僅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還要遵守中央、省及各市關于國有產權轉讓的政策規定,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268號)和《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等文件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程序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一旦非國有煤礦企業在兼并國有煤礦企業過程中違反了這些政策規定,其兼并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無效,從而承受相應的經濟損失。因此,嚴格遵守法律政策規定的兼并重組程序,是此類兼并重組完成的必要條件。
6、國有煤礦企業實施兼并行為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指導意見(黔府辦發[2011]47號)文件強調了在兼并重組過程需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在兼并重組操作實踐中,國有資產流失的核心問題是國有煤礦企業高價并購其他企業或國有煤礦企業低價出讓給其他企業。對于國有煤礦企業出讓給非國有企業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政策規定,衡量這種國有資產流失有了比較明確的標準;但對于國有煤礦企業高價并購其他企業尚沒有明確的標準。兼并重組操作中,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首先,對兼并目標企業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其次,對被兼并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再次,簽訂的兼并合同宜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通過這些途徑,國有資產流失的法律風險是可以控制的。
7、及時介入被兼并方因兼并帶來的股權糾紛
由于被兼并方因兼并帶來的股權糾紛會深刻影響兼并重組進度,因此,兼并方有必要介入收購股權談判過程。如以等額比例的方式收購各股東的股權或者建議控制被兼并企業的大股東依照法律召開股東大會,達成兼并重組以及由大股東以合理價格收購小股東股權等決議,消除小股東的疑慮,以便順利完成企業之間并購重組。
8、對被兼并方的債務、擔保合同妥善處理,解決潛在訴訟威脅
根據我國《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被兼并方的債務,一般由兼并方與被兼并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被兼并方在兼并前提供的對外擔保,在未取得被擔保人同意解除或變更擔保的情況下,兼并后成立的新公司一般也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兼并方要掌握被兼并方在兼并前的債務以及對外擔保,首先要全面審查被兼并方的財務資料及合同狀況;其次,針對被兼并方在書面資料上沒有顯示的債務或對外擔保情況,可以向知情人員調查或者向相關部門查詢;再次,與被兼并方簽署債務及擔保責任承擔的協議,但該協議一般僅在兼并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只有經債權人和被擔保人同意后,才對其產生效力。
9、妥善進行職工安置,解決勞動爭議
(1)職工安置
目前,職工安置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規。被兼并方屬國有企業且涉及職工身份轉換,還要適用中央、省及各市對職工安置的規定。正確適用上述法律政策,能有效取得職工對兼并重組工作的支持。
(2)職工勞動爭議的解決
被兼并方尚未解決的或雖己解決但存有后續義務的勞動爭議,兼并方應促使被兼并方盡快處理,并預留相應的解決費用,或使其與職工達成相關協議,能有效防止勞動爭議影響企業兼并重組的進程。
10、土地租賃使用需按法律要求規范化
在實踐中,中小煤礦企業由于行業屬性,租用集體土地建造廠房且不辦理產權登記的情形較為普遍。雖然有的租賃土地合同經過鄉政府的認可,但更多的是煤礦企業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但這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法律對租賃集體土地有嚴格的限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按照法律程序完善土地租賃手續,為地上建筑物辦理產權手續是非常必要的。地上建筑物缺乏相關證件,對于煤礦資產的認定是個重大瑕疵,會給企業兼并重組帶來障礙。從程序上來說,要使用集體土地,首先,該土地須經征用為國有土地;其次,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再次,在簽定租賃合同后,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最后,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注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
11、全面調查被兼并企業財稅情況,促其及時處理
盡管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能源局等部門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1號文件中規定了對兼并重組后新組建煤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被兼并煤礦企業以前所欠稅款則沒有優惠政策。因此,兼并方有必要對被兼并企業欠繳、漏繳的稅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發現其有未繳的稅款及時溝通,使其在兼并重組工作完成前繳清欠款;對于未來可能需繳付的稅款與其簽定相關合同,盡可能排除由兼并重組后企業負擔拖欠稅款的可能性。
12、調查被兼并方環保情況
隨著社會的發展,環保問題逐漸成為政策關注的焦點。在本次煤炭資源整合中,環保問題成為影響兼并重組的重要因素。對于兼并方而言,聘請中介機構對被兼并方作環保評估是非常必要的,其內容包括礦井周邊生態環境狀況;地質狀況,被兼并方過去采煤是否造成過地面塌陷;是否處于禁采區、限采區等。掌握被兼并企業的環保狀況,不僅能有效預測環保成本,而且能防止因環保問題引起的民事糾紛和行政處罰。
13、融資法律風險防范
一是市場融資:支持具備條件的兼并重組企業上市融資,己上市公司可優先增發或配售股票,支持兼并重組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二是信貸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在金融資源投放決策時,優先給予兼并重組企業信貸支持,對其貸款授信和不良債務回購等予以優惠;三是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四是設立專項資金。
根據煤礦企業的實際情況,上述一、三、四項融資方式,對于大多數兼并重組的煤礦企業而言,采用標準過高,實現的可能性比較小,這里主要就采用信貸方式如何避免擔保風險作出簡要分析。對于互為擔保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選擇互保企業時,首先,要注意調查對方企業的貸款信用度以及現實的還款能力;其次,在簽訂擔保協議時,要對貸款額度進行限制。對于抵押擔保,可以和銀行協商,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對抵押財產進行評估,以減輕企業過度擔保的風險。
四、律師在兼并重組中的作用
1、協助兼并方選定被兼并公司
在兼并雙方達成初步收購意向后,律師可以協助兼并方對擬被兼并方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被選定的被兼并公司是否符合條件,其目的在于幫助兼并方明晰并購重組交易中的隱藏法律風險,如通過對被兼并方的財務、經營狀況和股權情況等審查,以確定兼并方所購買的股權或資產是否存在隱藏的及可避免的風險。調查的主要內容簡要如下:
(1)擬被兼并方的主體資格,以確定其主體資格是否存在瑕疵;
(2)出讓方對擬出讓的股權或資產持有是否合法;
(3)被兼并方財產權利的完整性與合法性,如是否存在租賃和對外擔保情況;
(4)被兼并方出讓的股權是否己被質押;
(5)被兼并方對外投資情況和內部管理情況;
(6)被兼并方重大合同履行情況;
(7)被兼并方債權債務情況,是否存在隱藏債務等;
(8)與其他中介機構一起調查被兼并方的財務及稅務狀況;
(9)被兼并方的環保狀況;
(10)被兼并方土地使用狀況;
(11)被兼并方職工人員狀況;
(12)被兼并方的保險狀況等。
2、參與股權收購及協助起草、制訂相關轉讓合同
3、參與資產轉讓及起草相關合同
協助兼并方收集與資產轉讓有關的政策法規,制定資產收購的可行性方案。
4、對兼并所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報批及辦理股權、資產過戶手續
6、協助處理產權糾紛、重大合同糾紛、其他訴訟及仲裁糾紛等
7、對產權不清的被兼并方進行產權界定,以確定企業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
8、完善被兼并方改制程序,以確定被兼并方的企業性質、股權結構等,為兼并重組奠定基礎
9、幫助被兼并方進行職工安置。妥善解決職工問題以利于兼并重組工作的順利進行;改變國有性質的被兼并方還要依照相關政策安置身份轉變的職工。
10、幫助被兼并方完善土地使用方式,起草制訂土地處置方案,避免因土地使用方式不合法引起的行政處罰。
11、對被兼并方的債權債務處置起草相關方案,并提出法律建議,避免因債權債務處置不當給兼并重組后的企業造成損失。
12、為兼并重組后成立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起草章程等文件,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