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六種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適用哪種情形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不僅需要實體上符合該種情形,而且需要嚴格按程序進行。
在上述6中情況下,因為是勞動者的過錯行為,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也存在著許多的風險。為了更好的減低辭退的成本,企業應該做到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