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露天采石場年開采量30萬噸,山上沒有土層,礦區全是石頭,沒占用土地,已辦有地質環境恢復方案,石場占用的是國有林地,已在國有林管理局交納林地使用費、林木補償費、林地復墾費等費用。請問現在還需要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和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嗎(地質恢復方案中沒有明確說明包含土地復墾費用)?如果沒有編制地質環境恢復方案,需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和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嗎? 回復:你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露天采礦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負責復墾,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根據你反映的情況,露天采石場所損毀的是林地,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將損毀的林地及時復墾利用。為了確保土地復墾費用落實到位,《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按照“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進行。 感謝您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耕地保護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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