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司法 該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確認:1.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2.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管理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認定關聯公司? 公司法是以單一公司為原型設計的,對關聯公司的概念未作規定,但隨著規模經濟的發展,公司之間出現多種形式的聯合,涉及關聯公司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這就需要對相關問題進行法律規制。本案例涉及關聯公司的人格混同問題,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關聯公司。 從國外立法情況看,國際組織和各國立法均對關聯公司的界定不盡相同。《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中都規定了構成國際關聯企業的兩種情況:第一,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第二,同一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可見,上述范本把參與管理、控制和資本作為認定關聯企業的依據。 我國公司法雖然未明確何為關聯公司,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2012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也作了類似規定,并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9條(**)列舉了八種構成關聯關系的情形,對《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三個方面的關聯關系作了細化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們認為,在公司法尚未對關聯公司作出明確法律界定的情況下,可以參考上述規定認定關聯公司。 注:*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石,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在發揮其推動投資增長和迅速積累資本的同時,也可能被股東用作逃避契約或法律義務、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20世紀初,美國法院首次通過判例否認了公司法人人格,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也通過判例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我國2005年修訂公司法時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本身內涵豐富,情形多變,成文法難以將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各種情況一一列舉。本案例中涉及的關聯公司之間人格混同的情形,即屬于公司法中未明確具體規定的。 本案例裁判要點第一點中載明:“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產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該裁判要點表明,在上述情況下,可以認定關聯公司構成人格混同,但準確地說,該裁判要點并非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定義或概念。要嚴謹準確地表達人格混同的概念,是一個比較困難的課題。雖然一般認為,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是指關聯公司之間界限模糊,如資產部分、人員交叉、業務混同,甚至注冊地、營業地、銀行賬戶、電話號碼等完全相同,令外界無法分清交易對象,但由于人格混同的表現形式多樣,混同的手段也不斷翻新,一旦確定某一表現形式構成人格混同的表征,則某些公司必然盡力規避這些表征,同時依然保持有實質混同,使債權人的取證和法院認定判斷是否構成人格混同的難度大大增加。但是,認定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可以考慮一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第一,人員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雇員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 第二,業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一公司名義進行,以至于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無法分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第三,財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賬簿、賬戶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沖賬。需要注意的是,關聯公司依法合并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應被視為財務混同。 上述三種情形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典型表征,是人格混同的常見表現形式。實踐中,人格混同的情形不限于上述三個方面的表征因素,諸如電話號碼一致、宣傳內容一致等。在認定人格混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結構之下,控制公司對其下屬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進行統一管理是一種經常性的狀態。如,在人員方面,集團公司會向下屬公司派遣管理人員;在業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對下屬公司制定統一的業務規范,下達統一的生產經營計劃,進行統一考核;在財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等等。我們認為,這種統一的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圍內,在控制公司沒有濫用權利、侵犯下屬公司獨立人格的前提下,不屬于人格混同。 2.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 財產混同是指關聯公司之間的財產歸屬不明,難以區分各自的財產。如關聯公司的住所地、營業場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辦公設施、機器設備,公司之間的資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區分,公司之間的財產隨意調用等等。這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因為財產混同違背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公司資本為恥和公司資本不變等基本原則,潛伏著公司財產被隱匿、非法轉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隱患,嚴重影響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 3.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損害侵權人利益的后果時,法院才否認關聯公司的法人人格,讓關聯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該結果因素實際上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債權人的利益因為關聯公司人格混同而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其二,如果不是用法人人格否認,將無從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本案例裁判要點第二點說明:“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明確表達了這一內涵。也就是說,即使具有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實際上未給他人造成損失,也就不能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這是因為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宗旨,都是為了將利益和風險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資人和公司的債權人之間,實現利益平衡。當公司獨立人格被濫用,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時,必然使利益失衡,從而需要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對債權人的損失進行彌補,實現一種利益補償。若債權人利益沒有受損,則不需要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去矯正并未失衡的利益體系。至于如何認定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我們認為衡量的標準是公司的償債能力,即公司能否償還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公司能夠償還債務,債權人就不能主張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 關于本案例的法律適用 1、關于公司法第二十條的法律適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用中最為傳統、最為典型的情形是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此時的法律責任是從公司指向股東,由股東來承擔公司的責任。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法人人格被濫用的手段不斷翻新,如母公司將自己的利益轉移給子公司,將母公司空殼化,以使母公司逃避債務;又如姐妹公司之間人格混同,資產不當轉移等等。法人人格否認理論也隨之記你一步發展,法人人格否認已經突破了傳統的適用范圍,出現了某些擴張適用的情形,主要包括法人人格否認的反向適用和姐妹公司之間的法人人格否認。反向適用是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后,由公司替股東承擔責任,或母子公司場合下由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擔責任。姐妹公司之間的法人人格否認又稱為揭開姐妹公司的面紗或三角刺破。在三角刺破中,責任以一種類似于三角形的路線流動,首先從被控制的公司流向控股股東,接著從該控股股東流向其他受制于該股東的具有關聯性的企業。其實,這樣一種三角刺破的提法只不過是一種形象的說法而已,表明責任的承擔不是直線流動的,而是通過一定的媒介發生了轉向,最終由同一股東控制下的其他公司承擔了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例中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行為,是否能使用該條款予以解決? 我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在解釋中應當遵循解釋的基本原則,如忠實于法律文本的原則、忠實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圖原則等。擴張解釋作為一種解釋方法,雖然對法律用語作比通常含義更廣的解釋,但不能超出法律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只能在法律文義的“射程”范圍內進行解釋。從公司法第二十條的文義來看,其規制的對象是股東,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都是股東,將股東擴張解釋至關聯公司,顯然超出了擴張解釋的范疇。但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否認關聯公司各自的獨立人格,將關聯公司視為一體,對其中特定公司的債權人的請求承擔連帶責任,實質上就是將濫用關聯公司人格的股東責任延伸至完全由其控制的關聯公司上,由此救濟利益受損的債權人。因此,本案例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按照類似情況處理的原則,參照適用了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判決關聯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關于民法通則第四條和公司法第三條的適用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已的利益。城市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關聯公司人格混同、逃避債務的行為正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該條可以作為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關于發人財產獨立的法律條文,如前所述,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只有在財產分離的情況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地對其債務負責。當關聯公司的財產午飯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時,就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因此,該條款作為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適用條款,也是適當的。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應當審慎適用。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基本原則,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是一種例外實用原則。維護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是公司法的主要價值取向,只有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被濫用,并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才能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例外適用。因此,在擬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時,應當采取謹慎的態度,只有具有明確的人格混同的事實,并且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無法通過其他途徑救濟時,才能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 2.關于判決的效力范圍。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只對特定個案中公司的獨立人格予以否認,而不是對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徹底、永久地否認。也就是說,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判決效力不涉及該夠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并且不影響該公司作為一個獨立實體合法地繼續存在。這與公司因解散、破產而注銷,從而在制度上絕對、徹底喪失法人資格的情形完全不同,只是一時一事地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具有相對性和特定性,而不具有絕對性和對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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