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權 第一局比賽用擲錢幣的方法來決定選擇場區或首先發球權、接發球權。得勝者,有權選擇或要求對方選擇。 ①選擇發球或接發球者,應讓對方選擇場區。 ②選擇場區者,應讓對方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2)發球 發球應按下列方法將球發送出去: 發球方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后、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里,然后用于將球向天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面以前用球拍擊球,球拍與球接觸,就算完成球的發送。 (3)腳誤 是指發球一方在整個發球動作中: ①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發球員發球時如兩腳輕微移動而未變更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動。 ②兩腳只準站在端線后、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不能觸及其他區域。 (4)發球位置 ①每局開始發球時,發球方應先從右區端線后發球;得(失)一分后,應換到左區發球。這樣每得(失)一分就輪流交換發球位置。如發球位置錯誤而未察覺,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覺,應立即糾正。 ②發出的球,在對方還擊前,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區風或其周圍的線上。 (5)發球失誤 發球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誤: ①未擊中球。 ③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除外)。 (6)第二次發球發球員第一次發球失誤后,應在原發球位置進行第二次發球。如第一次發球失誤后,發覺發球位置錯誤時,應按規則改在另區發球,但只能再發一次球。 (7)發球時間發球員須接球員準備好后,才能發球。接球員做還擊姿勢就算已做準備;如接球員表示尚未準備,即使所發的球沒有落到發球區內,也不能要求判此球失誤。 (8)發球無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應判發球無效,并重發球: ①合法的發球觸及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后,仍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或發球觸及球網、中心帶、網國白布后,在落地前觸及接球員身體或其穿帶物件。 ②不論發出的球成功還是失敗,接球員均未作準備。如重發球,則那次發球不予計算,但原先的第一次發球失誤不予取消。 (9)發球次序 第一局比賽終了,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員成為接球員。以后每局終了,均依次互相交換直至比賽結束。如發球 次序發生錯誤時,發覺后應立即糾正,由應輪及發球的球員發球。發覺錯誤前雙方所得的分數都有效。如發覺前已有一 次發球失誤。則不予計算。如一局終了才發覺次序錯誤,則以后的發球次序就以該局為準按規定輪換。 (10)交換場地雙方應在每盤的第一、三、五等單數局結束后,以及每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單位數時,交換場地。如一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雙數,則不交換場地,須等下一盤第一局結束后再進行交換。如發生差錯未按正常順序交換場地,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場區,按原來順序進行比賽。 (11)“活球”期自球發出時起(除失誤或重發外),至該分勝負判定時止,為“活球”期。 (12)有效還擊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都是有效還擊: ①球觸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或網邊白布后,從網上越過落入對方場區內。 ②對方發出或還擊的球,落到本方有效場區內又反彈回去或被風吹回對方場區上空時,本文運動員揮拍過網擊球,球落到對方場區內,其身體、衣服或球拍并未觸及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對方場區的地面。 ③球從網柱或單打支柱以外還至對方場區(不論還擊的球是高還是低于球網或是觸及網柱或單打支柱)。 ④合法擊球后,球拍隨球過網。 ⑤對方發出或擊出的球,碰到本方場區內的另一球,而還擊的運動員仍能回到對方場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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