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韓仲林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碼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號碼) (委托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出租房屋(以下簡稱“承租房屋”或“房屋”)坐落于 第二條 第三條 租賃期限自 第四條 房屋(月)(季)(年)租金為人民幣 第五條 租金按每6個月結算一次,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保證金計人民幣 第六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出租后如有按揭、抵押債務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在房屋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賣或抵押承租房屋,應提前 第七條 乙方應自覺維護承租房屋安全和設備完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導致損壞時,乙方應負責賠償或按原狀恢復。 租賃期間,乙方應守法經營,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房屋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規定并服從甲方監督檢查,做好用電、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和防火防盜安全等各項措施。 第八條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對房屋拆改、擴建或增添其他設施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 第九條 凡承租房屋在承租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和其他雜費均由乙方承擔和及時交納。 如乙方逾期交納前款費用而導致甲方被追索或承擔的,甲方有權按照欠交費用總額每日1‰計算乙方的滯納金,甲方有權在乙方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該等滯納金。如乙方超過30日仍未繳清欠費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承租房屋,并沒收乙方已交納的保證金,乙方已交納的租金不予退還。 租賃期間,甲方不予承擔除房屋主體結構以外的維修及由于房屋原因產生的乙方任何損失。 第十條 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及時騰房并將房屋妥善退還甲方。如乙方需繼續租賃,則須提前 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乙方不再續租的,應當于屆滿后的15日內向甲方提交保證金收據原件,甲方經審查認定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規定后及時向乙方無息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或轉讓租賃權的; 2、擅自將承租房屋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擅自與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合作或合伙經營使用承租房屋的; 6、未經甲方同意,對房屋拆改、擴建、裝飾裝修或添附其他房屋設施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如乙方違反前款規定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已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二條 如乙方有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租賃期內,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承租房屋而乙方拒不交還的,乙方須按本合同規定的房屋租金標準向甲方支付承租房屋占用費,甲方有權在乙方保證金當中扣除該等占用費。 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屆滿后拒不交還承租房屋的,將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期交納房屋租金,經甲方催告后仍未如數交納的,乙方每日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房租滯納金;乙方經甲方催告后逾期仍未如數交納租金達 租賃期內,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比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收取違約金;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而獲利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甲方返還不當利益或賠償相應損失。 第十五條 房屋因地震、暴風雨、洪水、雷電等自然災害原因致損或滅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房屋被政府列入拆遷范圍而需要拆除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無條件予以搬離并退還房屋。 第十六條 無論本合同因何等原因終止,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將承租房屋內的附屬物(包括但不限于桌椅、書籍、衛生器具、用電器具、房屋裝飾裝修物等)搬離或完好拆除,逾期沒有搬離或沒有完好拆除的,房屋內遺留的附屬物均無償歸由甲方所有,甲方有權自行處理,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甲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登記備案機關(蓋章) (國家對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有關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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