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定罪上,銷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進行銷售,才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什么是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知。 本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第七十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本罪的量刑: 一、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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