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最高法今天發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這就意味著一位員工下班回家路上去賣菜,在賣菜途中出了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這一解釋引發了很多網友的關注和吐槽。多數網友對此表示支持和擁護,認為順道買菜為合理時間,法律應該有這樣人性化的規定。但也有網友表示,這樣的規定聽起來很人性化,但是范圍似乎不太好界定,比如買菜算工傷,回家路上順道見個朋友,看個電影算不算呢,實際操作中要認定起來恐怕有難度。專家如何解讀新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網友如何評說?“看起來很美”的法規如何落到實處?
網友評:
damumao:支持!上下班也是為了去企業工作。應該得到保障。
wiki11:就該這樣,溫州這邊的企業更黑,別說下班途中了,在上班受傷還不認帳!純利潤百分之六十,你們這些企業家們,能在為農民工的辛苦錢少賺點嗎?
生活21:企業為員工買保險也花不了多少錢,增強企業主的責任感,員工視企業為家,這種企業必定發達。
cc0225:那上下班時間當事人違反交通規則的怎么處理?騎大馬力電動車超速行駛的呢?惡意碰瓷的呢……?
嗎稀土:我只想知道工人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企業要承擔多少?社保要承擔多少?
SimonRock:工傷認定條件的放寬,無疑是好事。不過,如何界定這個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呢?
公民40后:太寬泛可能不好掌握。順道買菜如果可以,那么順道看病、順道吃飯、順道接孩子、順道看親戚、順道泡個澡、順道上超市、順道去朋友家……還包括下鄉回來這樣順道,出差回來如此順道……
厚禮大宋:工作以時間以外應當不算工傷,工作時間以外也算工傷那家企業能擔得起呢?這方面政府應當有點作為,不要把社會責任全部推給企業,因為有很多小企業根本就沒有這個能力啊。
周子木_zzZ:工作以外的時間,發生事故為什么不能由政府承擔?而是推給企業。
胡杰琳:解釋得好,我今年一月六日早晨騎自行車上班,在單位冷庫轉彎處因為路滑摔倒,造成鎖骨骨折,單位說因為騎自行車不算工傷,治療的費用全自己出,請各位大俠說說這到底算不算工傷?在家養傷兩個月,還被扣了工資。
最高法明確4種工傷情形:下班順路買菜出意外也算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廣受社會關注,那這一次的細化解釋,關鍵詞就是“合理”兩個字,四種情形圍繞于: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是“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關鍵詞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將成為其中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體實踐當中可以有多種情況,在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這個問題作為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來進行研究和規定。
將于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看起來很美”的法規如何落到實處?

最高法根據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出臺了工傷認定的細則是好事,體現了人性化,是一種進步;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可能還會遇到種種認定難題,下一步應該出臺更加系統更加詳盡的規定以保證今天的細則得以真正實施。
對于這個問題,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表示,這樣的規定細化是好事,使得工傷認定機構在認定時有了更具體的依據。
姜穎: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是源自國務院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經過修改之后,把過去的“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改成了現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害”,把它認定為工傷。這次最高院的這個司法解釋,和這幾年我們的工傷事故比較多,工傷認定當中出現了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有關。《工傷保險條例》把它做了一個細化的規定,我覺得有一定的合理性,便于當事故發生以后,工傷認定機構更加具體的認定工傷。
從現在工傷保險的整個發展趨勢看,全球都在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但是也面臨新的問題,比如到底怎么認定為合理,還需要更加系統細化的規定。
姜穎:從現在工傷保險的整個發展趨勢來講,實際上各個國家都是在逐步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以便能夠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以我覺得把工傷認定具體化是好的,關鍵在于誰來認定怎么樣才是合理的。
最高法出新規細化工傷認定 律師解讀

關于最高法出新規細化工傷認定,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岳成律師事務所岳運生律師對此做詳細解讀。
從全球范圍看,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都是一個趨勢。很多網友也表示,規定“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很人性化,是一種進步。對于這個規定,從專業人士的角度來說,您怎么評價?
岳運生:專業人士肯定是歡迎這樣的規定的,為什么呢?因為關于工傷認定,這些年來,因為工傷保險條例里面規定的相對原則,就是說“上下班途中”,而在具體的案件當中,不同的地方可能對“上下班途中”有不同的理解,導致很多裁判的標準不完全一致。同樣的情形,可能在A法院被認定為工傷,在B法院沒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導致裁判標準不統一。
最高法的職責是什么?就是要統一裁判標準,使得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次出臺這個解釋,無疑就能起到這樣的作用,把一些常見的情況,能夠用司法解釋的方法把它規定下來,這就使得不會出現同一情況有不同判決結果的情形了,對于我們專業人士來講,肯定是歡迎這樣的規定出臺的。
說“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在解釋相關規定時舉的例子,也有網友質疑,我下班回家途中路過商場,逛逛買點別的東西算不算呢?我看場電影算不算呢?這就涉及規定中所提到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到底該如何認定的問題?這樣的規定在實際實施中好執行嗎?
岳運生:倒也不是不好執行,相比較而言,以前的規定更需要法官根據不同的案情,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權。我們都知道,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可能把生活中所有的細節都面面俱到,更多的時候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同的具體案件,要由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區別對待。
最高法出臺的這個規定其實是一個相對比較人性化的規定,因為我們都知道,大家上下班途中尤其是下班途中,為了生活所需,偶爾買個菜,這是很常見的,而且相對來說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比如說下班之后會會朋友,或者看場電影,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做法官,我就會覺得這可能不是一個合理的時間,因為我們不需要天天下班都去看電影,它不是生活的必需。所以趙大光庭長就舉了一個相對來說好理解的例子,讓大家的知道,什么樣的情況是生活必需的、合理的時間和線路,這樣的情況出了意外,可以屬于工傷范圍;但如果你超出了合理時間和合理線路,那就不屬于工傷范圍了,這樣更容易讓大家理解。
人性化的規定出臺之后,還需要哪些配套規定來保證認定工作有依據?
岳運生:我覺得目前這樣一個解釋已經很細化了,我們不能指望把生活中所有的方方面面都細化,有的時候我們得依賴于法官,法官憑著自己內心對正義和良知的追求,根據不同的案件,做出合適的裁判。不可能把所有的環節都用硬梆梆的文字規定出來,有的時候還需要我們的法官來做具體的適用性的工作。
長姿勢:工傷包含哪些范圍?

何為公傷?
公傷,相對于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于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采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于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于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 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ㄋ模┗悸殬I病的;
?。ㄎ澹┮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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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