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的回避,按以下原則決定:
(1)辦案人員的回避,由紀檢監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決定。其中,普通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的案件檢查部門或者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決定;調查組負責人、案件檢查負責人和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分管領導決定。 (2)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黨委、政府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決定。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5月1日施行)第50條、第50條;《中共中央紀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中紀發[2008]33號)第36條;《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1991年11月22日,監察部第1號令)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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