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法院執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作者: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鞏志芳 發布時間:2010-11-19 09:40:19 一、 我市兩級法院執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現狀 近年來,我市兩級法院從司法為民,維護穩定出發,高度重視和積極開展執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在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訴訟費“減、免、緩”的同時,多方式多渠道妥善解決申請執行人為特困群體而被執行人又缺乏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確保困難當事人基本生活,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認識到位,高度重視 我市兩級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執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群眾實際困難,化解執行信訪矛盾,實現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進行安排部署和實施。同時,由于這項工作既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又涉及多個部門,為進一步將司法救助工作做實做好,按照“以政府為主導,法院推動,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的原則,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更大支持,推進這項制度的制度化,規范化。 (二)出臺制度,完善機制 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的同時,兩級法院從自身做起,出臺制度。 安陽縣法院制定并實施了《執行救助實施方案》,對救助資金的管理、救助范圍,發放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該院將執行救助的對象,原則界定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幾種案件,大多是申請執行人確屬特困群體,被執行人又確無或一定時間內沒有履行能力,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但案件仍難以執行到位。同時規定執行救助基金實行追償制,申請人獲得救助后,應書面承諾在被執行人恢復履行能力后由法院執行代位追償權,以此保證救助資金的穩定來源和規模。 滑縣出臺了《滑縣涉法信訪救助辦法》,對申請執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標準,或因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醫療費用、生活難以維持,或因受害致殘致死給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難的案件當事人,通過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按照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救助。 北關區法院出臺了《北關區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暫行)》,對資金渠道、救助條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司法救助基金由區財政撥付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救助基金由區委政法委負責監督、撥付,法院設立專門帳戶,及時支付需要救助的當事人;在被執行人具備條件后將財產及時執行回來后,除清償債權人,余額打入法院司法救助基金專門帳戶,用于對其他案件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同時該院將救助對象擴大到交通肇事賠償類、刑事附帶民事類、人身損害賠償類、勞動報酬類、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類及其他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情形。 此外,湯陰縣法院與財政局聯合出臺了《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林州市法院也出臺了《關于建立涉法涉訴救助資金的意見》,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據。 (三)認真開展救助,解決實際問題 據統計,我市兩級法院先后實施執行案件司法救助300余次,發放司法救助金近340萬元。通過對大量案件的當事人進行救助,解決了他們的實際困難,化解了矛盾,清理了積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讓群眾切實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關懷,提升了人民法院在群眾中和社會上的滿意度。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司法救助制度有待完善存。司法救助工作已經全面開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為一項重要制度,還處在探索性階段,雖然部分法院制定實施了這方面的制度,但由于這項工作涉及面很廣,不是法院一家所能全部決定和承擔,需要黨委、人大、政府等共同研究,出臺正式文件,以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保證司法救助工作扎實開展。 2、個別法官對司法救助工作認識不到位。個別法官未能從本質上理解司法救助,片面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局限于中立角色,對困難群眾關心不夠,對救助工作不夠積極,甚至認為爭取救助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沒有從大局和政治的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 3、司法救助經費不足。從我市情況看,執行案件中申請人為弱勢群體、困難群體的情況比較多,現有資金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資金來源也不夠穩定,導致救助面小,救助金額少。經費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司法救助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4、部分救助不夠及時。不少案件是在矛盾激化、發生上訪的情況下才實施的救助,未能做到問題發現在前,救助解決在前。應堅持及時救助原則,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做到及時登記、及時審查、及時審批、及時上報、及時撥付資金、及時發放。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議 1、統一立法,提升司法救助制度的效力和權威。通過人大,以立法的形式將司法救助制度化,并使這項制度法律化,增強其法律效力和實施力度。要明確政府、法院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和義務。要對司法救助的原則、形式、程序,以及申請、適用條件、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審查和批準程序等作出相應規定。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把司法救助制度與社會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2、保證司法救助基金來源和規模。強化國家負擔社會管理風險的責任,進一步將司法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設立專項資金。在財產投入為主的同時,加大司法救助基金宣傳工作,爭取大量吸納社會對司法救助基金的捐贈、資助,拓寬資金來源。此外,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循環使用制度。對采取司法救助的案件,待執行款執行到位后,應扣除已向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的金額,轉入司法救助基金賬戶,作為司法救助基金循環使用;擴大救助面,適當提高救助額度,建立以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生活困難等,而其所申請執行的案件未能依法執結,權利未實現的所有的申請執行人均能申請領取司法救助基金的制度,不能局限于案件的類型。 3、擴充司法救助的方式。在抓好訴訟費減、緩、免和指定辯護人這些基本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知識救助、調解救助、信訪救助、設立專項基金救助、對特殊群體開通“綠色通道”救助、加強窗口服務、跟蹤監督等方式,為進入訴訟的貧困當事人實施立案、審理、執行全程救助。 4、加強與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的銜接。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把對特困群體的案件當事人的救助與其他社會保障、救助體系對接,多渠道多層次妥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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