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者不愿意在創業企業中占大股份,就是讓創業者有經營的積極性;整個企業基本上還是由創業者在經營,創業團隊對行業和創業企業的情況最了解,他們根據對市場的了解和公司的能力,作出了符合“邏輯”的財務預測,倘若能夠完成這些經營目標,獲利最大的將是創業者和它的團隊。那么,倘若不能夠完成這些經營目標,由誰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由誰來承擔是商業活動中的基本邏輯,主要責任的也應該是創業者的。但是,投資者千兒八百萬的真金白銀投了進去,一旦企業經營不善,創業者本人已經沒有別的資產了,“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這讓創業者如何來承擔責任? 投資者與創業者相比較,在投資過程中的風險更大,倘若創業企業運營不成功,創業者不但損失了機會,也損失了金錢,而投資者不但同樣損失了機會,而且損失的金錢比創業者要多得多;反之,一旦創業企業經營成功,雖然投資者能有幾倍或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投資收益,而創業者則是“鯉魚躍龍門”,“跳上枝頭變鳳凰”所獲得的收益要比投資者大的多得多。 因此,降低投資風險的基本邏輯就是充分調動創業團隊的積極性,將融得的資金變成資本,有效的應用在創業企業的項目發展和客戶營銷上面,真正的為目標客戶解決長期沒有解決、而且客戶已經“習以為?!钡摹袄洗箅y”問題,確實為客戶創造出客戶可以明確感受得到的價值,讓客戶從心里生出感激之意,出現類似于“處長請吃飯”的客戶表達感謝的情況,真正打動了客戶的心,從而獲得了客戶的忠誠。與此同時也要讓創業團隊感到有巨大的壓力,因為經營不成功承擔大部分責任的是創業者和創業團隊,并把這種壓力轉換為兢兢業業經營好創業企業的動力。 創業投資機構沒有“用腳投票”的機制,一旦投資的創業企業或項目出現了問題時,投資機構只能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來幫助創業企業解決問題。 為了彌補前期對企業了解的不足,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議中的重要條款有“表明和保證”、“承諾”、“違約補救”等內容,創業企業管理層的聲明和保證,即創業者需要為業務計劃中包含的財務數據提供證據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對創業企業在接受創投的投資后的行為、目的、結果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包含有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兩部分。合同制約就是通過制定嚴謹的條款來規定創業企業必須做到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合同也規定了發生問題引發必要調整的條件,以及進行調正的措施,創投機構對違約行為有懲罰措施,對完成經營目標有獎勵,用來引導創業企業更好的控制經營團隊的行為方式。 創業投資機構分段投資來控制風險,通過股權激勵來刺激企業經營團隊,積極參與管理咨詢來監控企業運作,嚴格執行業務計劃書。創業投資者對管理參與、咨詢和監控:組建董事會,策劃追加投資,監控財務業績,制定企業發展戰略和營銷計劃,挑選和更換管理層,協議中設定變現投資股權的方法,處理危機等,其目的都是為了降低投資的風險程度。 為了調動創業者的積極性,將創業團隊的注意力一直聚焦在創業企業的經營上,不會亂花投資者的錢,既要給創業團隊希望,也要給創業團隊以壓力。另外,也要防止萬一企業經營不成功的時候,讓投資者多少還能夠收回部分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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