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商業銀行規范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銀監會深入總結近年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發展實踐經驗,并充分征求商業銀行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完善,于近日發布。 修訂后的《指引》分為七章,五十一條,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引導商業銀行強化內控管理: ——內控評價方面,細化要求持續改進。《指引》補充完善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準,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推動內控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以利于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改進其內控設計與運行。 ——內控監督方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指引》單設章節,從內、外部兩方面提出內控監督的相關要求。商業銀行應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產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持續監管,強調發揮內外部監督合力。 ——監管約束方面,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指引》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采取監管處罰措施。 ——監管引領方面,充分體現原則導向。《指引》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控制、崗位設置、會計核算、員工管理、新機構設立和業務創新等提出了提出內部控制的原則性要求,沒有針對具體業務的章節和條款。 通過此次修訂,《指引》內容更加全面,體現了原則性、導向型的要求,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秉承穩健經營的理念,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科學確定內控管理重點,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內控管理的有效性。 銀監會:商業銀行內控指引新增違規處罰措施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修訂出臺回答了記者提問。 1.《指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指引》出臺實施十余年來(2002年印發,2007年修訂),對促進商業銀行規范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和其他監管法規制度的出臺,原《指引》部分規定和要求已難以適應銀行業改革發展與監管工作實際,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 一是部分條款在銀行業務發展后難以執行。如原《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大額存單簽發、大額存款支取實行分級授權和雙簽制度,而目前在銀行業務中,對于大額存款的存取已基本嵌入系統進行控制。 二是部分條款與新的監管要求不一致。如原《指引》規定的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內容不一致。 三是部分內部控制要求與銀行經營現狀不匹配。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經營復雜程度發生了較大變化,面臨的風險日益多元化,內部控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需要修訂《指引》更好地引領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本著與時俱進、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原則,銀監會在充分征求商業銀行及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指引》的修訂工作。 2.修訂后《指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么? 答:修訂后的《指引》分為七個章節,共五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內部控制的定義、目標和原則,強調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參與的,通過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實現控制目標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二章內部控制職責。規范了內部控制的治理和組織架構,明確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業務部門等各主體關于內部控制的職責分工。 第三章內部控制措施。從制度、流程、系統、職責、崗位、授權等多維度提出控制要求,也涵蓋了強制休假、員工行為排查等常用的重要控制手段。 第四章內部控制保障。旨在督促商業銀行構建包括信息管理、人員管理、考評管理和內控文化等在內的有效內部控制保障體系,其中也著重強調了與商業銀行經營密切相關的業務連續性管理等。 第五章內部控制評價。明確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包括評價組織和實施、范圍和頻率、評價結果的運用等。 第六章內部控制監督。規定了內部監督責任、外部監管措施及處罰規定。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指引解釋權、實施時間。 3.《指引》修訂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指引》主要修訂增加了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內部控制評價。修訂后的《指引》補充完善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準,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推動內控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以利于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改進其內控設計與運行。 二是監管約束。修訂后的《指引》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要求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采取監管處罰措施。 4.《指引》不涉及具體業務的原因是什么? 答:原《指引》對銀行的一些業務或環節做了詳細的操作性規定,修訂后《指引》只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控制、崗位設置、會計核算、員工管理、新機構設立和業務創新等提出原則性要求,沒有針對具體業務的章節和條款。主要考慮是: 一是從我國銀行業務實踐看,近年來,我國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豐富,涉及金融市場、財富管理、投資銀行、電子銀行等多個條線,《指引》無法覆蓋所有業務,若從具體業務角度進行規范難以跟上業務的發展變化。 二是從我國銀行監管制度體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發布以來,銀監會已對授信、資金業務、理財業務、銀行卡業務、信息科技等商業銀行各主要業務條線制定了一系列監管指引或辦法,《指引》再行規定容易引起重復。 三是從立法導向看,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經營的主體,承擔著防范風險的首要責任,有效的內部控制是開展經營的前提,控制過程應體現商業銀行的自發性和主動性,內部控制的監管文件更應體現導向性、原則性要求。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全文)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4〕4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修訂后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9月12日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防范風險,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參與的,通過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實現控制目標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保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三)保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證商業銀行業務記錄、會計信息、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制衡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構或開辦業務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四)相匹配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產品復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控制職責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由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業務部門組成的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內部控制治理和組織架構。 第八條 董事會負責保證商業銀行建立并實施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保證商業銀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審慎經營;負責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保證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 第十條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制定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負責組織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控管理職能部門,牽頭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落實和檢查評估。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內部控制的監督職能,負責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報告審計發現的問題,并監督整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負責參與制定與自身職責相關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負責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負責按照規定時限和路徑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組織落實整改。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業務部門是指除內部審計部門和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外的其他部門。 第三章 內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合理確定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風險控制點,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執行標準統一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確保規范運作。 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充分識別和評估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對各類主要風險進行持續監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控制,通過內部控制流程與業務操作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結合,加強對業務和管理活動的系統自動控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合理確定部門、崗位的職責及權限,形成規范的部門、崗位職責說明,明確相應的報告路線。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崗位,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重要崗位,并制定重要崗位的內部控制要求,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或強制休假制度,原則上不相容崗位人員之間不得輪崗。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規范員工行為的相關制度,明確對員工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和排查,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舉報、查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分支機構和各部門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風險狀況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明確各級機構、部門、崗位、人員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并實施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準則與制度,及時準確地反映各項業務交易,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和重要憑證及時進行盤點。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新機構、開辦新業務、提供新產品和服務,應當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確外包管理組織架構和管理職責,并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涉及戰略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及其他有關核心競爭力的職能不得外包。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定期匯總分析投訴反映事項,查找問題,有效改進服務和管理。 第四章 內部控制保障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所有業務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統和業務操作系統,及時、準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對各類信息實施分等級安全管理,對信息系統訪問實施權限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相關部門和員工及時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制度和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其戰略目標相一致的業務連續性管理體系,明確組織結構和管理職能,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組織開展演練和定期的業務連續性管理評估,有效應對運營中斷事件,保證業務持續運營。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準,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加強員工培訓。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合理設定內部控制考評標準,對考評對象在特定期間的內部控制管理活動進行評價,并根據考評結果改進內部控制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對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區別于業務部門的績效考評方式,以利于其有效履行內部控制管理和監督職能。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培育良好的企業內控文化,引導員工樹立合規意識、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水準,規范員工行為。 第五章 內部控制評價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是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開展的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等系統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規定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準等,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當由董事會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納入并表管理的機構進行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當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的并購或處置事項、營運模式發生重大改變、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有重大實質影響的事項發生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評價。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根據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劃分內部控制缺陷等級,并明確相應的糾正措施和方案。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質量控制機制,對評價工作實施全流程質量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客觀公正。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可將評價結果與被評價機構的績效考評和授權等掛鉤,并作為被評價機構領導班子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對其履行法人監管職責的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按上述時限要求,報送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均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職責,應根據分工協調配合,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產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監督的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人員應將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按照規定報告路線及時報告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相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問題整改機制,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規范整改工作流程,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級負責,并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管理責任。 (二)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對未適當履行監督檢查和內部控制評價職責承擔直接責任。 (三)業務部門應當對未執行相關制度、流程,未適當履行檢查職責,未及時落實整改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持續監管,并根據本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按年度組織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進行評估,提出監管意見,督促商業銀行持續加以完善。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應當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銀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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