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現在正在查一家融資咨詢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融資信息咨詢服務、理財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公司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出資時間都在2月底,該公司三個股東在5月份才把注冊資本打入公司賬戶,2000萬注冊資本打入公司賬戶后,又將1000萬注冊資本以公司名義對外投資,只保留了1000萬托管保證金在賬戶上,現在有如下幾個問題: 答:國務院明確的27類公司不實行認繳制、而實繳資本,是存在“兩虛一逃”違法問題的。但對實行認繳制的其他公司還要具體分析: 一、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不存在了。虛報注冊資本,指的是向登記機關對注冊資本以少報多,按舊《公司法》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實際上是虛報實繳注冊資本。比如一個公司向登記機關申報100萬元注冊資本,已經實繳30萬元。對這30萬元如果是虛假的,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其余70萬允許在一定期限內是“虛”的。但新法的實繳資本已經不再是公司登記事項了,因此也就不存在“虛報注冊資本”這個違法行為了;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還存在。但與舊法規定的形式和構成要件不一樣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都是謊稱已經實際出資。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司應當公開“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如果公示的已經實際出資的信息是虛假的,未實際出資而謊稱已經出資、或者出資后抽回出資而不公示真實信息的。就構成“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行為。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十七條,“(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對于虛假公示已經實際出資“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但依照什么法律、行政法規處罰,還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我認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是股東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股東承擔法律責任。而公示虛假內容是公司的違法行為。因此,公司對公示的虛假內容負有責任的,可以按《反不正當競爭法》“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定性處罰,但還需要國家工商局作出解釋,將“公示虛假內容”納入該范圍。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有“對自己的商業信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也是可以適用的。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實施以后,經查證公司公示的實際出資虛假的,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律對股東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最好及時出臺配套的規定十分必要。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以公示內容為準,而不是以章程約定為準。 三、本案構成違法的證據不足。 首先,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經營資金的組成部分,不是保證金,是允許公司用于經營活動中的。 其次,《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限制條件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可見公司對外投資并不違法。國家也鼓勵投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可以選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領域內投資。證券市場中的股票買賣就是投資,股民連執照也可以不辦。 其三,“投資”并不是經營者的經營范圍,不需要核準登記才能從事投資業務,只有當公司以“投資”作為取得收益的主要經營業務時,才成其為公司的一種經營方式。因此,本案公司并沒有超越經營范圍而改變登記事項的問題。 其四,至于本案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需要等待《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實施以后再查證。 其五,對于涉及金融類的咨詢公司,查辦的重點在廣告、虛假宣傳方面。如果涉及有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工商無管轄權,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者銀監部門,而不能按超越經營范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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