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例1、某企業(yè)為修建職工宿舍,購吊燈200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30000元,稅額51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 貸:銀行存款 35100 對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購進,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賬務調整為: 當年: 借:在建工程 351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5100 管理費用 30000 例2某企業(yè)為職工謀福利,用銀行存款購純凈水器100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20000元,稅額3400元。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待攤費用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用于集體福利的購進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記入“待攤費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賬務調整為: 當年: 借:應付福利費 234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3400 待攤費用 20000 以上兩例的跨年度調整賬戶,應借記相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及“以前年度損益的調整”科目。 例3、某商業(yè)集團公司,由于保管不妥,部分商品發(fā)生變質,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商品購進實際成本為12000元,公司決定由責任人賠償2000元。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0000 其他應收款——責任賠款 2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 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賬務調整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204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040 例4、某焦化廠因受洪水災害,焦炭被沖走1000噸,產品成本18萬元,應由保險公司賠償60%,即10.8萬元。該廠上月焦炭成本項目是,總成本150萬元,其中以17%稅率購進部分15萬元,以13%稅率購進部分75萬元,以10%抵扣率購進部分6萬元,以7%抵扣率支付運輸費用1.5萬元,以6%征收率購進部分3萬元,工資及間接費用49.5萬元。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72000 其他應收款——保險賠款 108000 貸:產成品 180000 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未辦理進項稅額轉出,首先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外購部分所占總成本的比例分別為10%、50%、4%、1%、2%,應轉出進項稅額的計算如下: 180000×10%×17%=3060元; 180000×50%×13%=11700元; 180000×4%÷(1-10%)×10%=800元; 180000×1%÷(1-7%)×7%=135.48元; 180000×2%×6%=216元; 應轉出進項稅額合計=15911.48元。賬務調整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5911.48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15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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