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產生業委會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書面申請后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二、產生籌備組成員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一般為5—15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也可以自薦) 三、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 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將業主的推薦的籌備組成員名單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四、進行籌備工作 籌備組做好下列各項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五、籌備工作公告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六、業主大會召開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1.首次業主大會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由大會籌備組介紹大會籌備情況; (二)公布并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公布并通過管理規約; (四)由大會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況; (五)表決。 2.業主大會首次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決定物業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3.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資格;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 (三)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程序; (四)候補委員產生程序; (五)爭議解決辦法; (六)分期開發的物業管理項目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七)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其他需規定的內容。 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日,廣泛聽取業主意見。籌備組根據業主意見對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后確定。 4.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30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1名(1名業主只能參加1次推選)。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人數一般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150%,業主推薦的委員候選人人數較多時,由籌備組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的任職條件。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七、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持備案證明、刻制印章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九、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名單等公告 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公約》在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告或按戶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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