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法庫提示:本案被稱為“就業性別歧視判決第一案”,是國內關于就業性別歧視的第一份判決。對用人單位不合規的招聘行為,發出了警示,極具參考價值!轉發給你的朋友們!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2014)杭西民初字第1848號 原告:郭某。 被告:杭州市西湖區某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原告郭某訴被告杭州市西湖區某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人格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倩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6月24日,正在找工作的原告在58同城網和趕集網上看到被告要招二名文案的招聘信息,原告認為自己的各項條件均符合其工作所需,于是在網上投遞了簡歷,確認被告收到簡歷后,原告一直沒有等來被告的回復,于是打電話詢問應聘情況,被告工作人員答復說,他們的文案職位僅招男性,因為需要出差,原告告知自己完全可以勝任出差,于是不甘心又到被告招聘現場去應聘,依然被以同樣理由拒絕。原告認為,文案職位并非只有男性才可勝任,被告僅因原告是女性就拒絕原告,給原告身心帶來極大傷害,心情一度非常沮喪和氣憤,找工作的信心受到很大打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就業歧視,侵害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人格尊嚴權。請求判決被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原告就其主張提交了下列證據: 1.被告發布在58同城網上的招聘簡章1份(打印件),證明被告要招文案一名,聯系電話是0571-85223659; 2.原告的簡歷和投遞簡歷截圖1份(打印件),證明原告應聘被告文案職位; 3.被告發布在趕集網上的招聘簡章1份,證明被告招文案一名,限男性; 4.原告投遞簡歷的截圖1份,證明原告應聘被告的文案職位; 5.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6月份通話記錄1份(打印件),證明原告打電話向被告電話溝通應聘情況; 6.通話錄音文字版1份(打印件); 7.錄音錄像光盤1份; 證據6-7證明被告以原告系女性為由,不予考慮原告應聘申請。 被告書面答辯稱:一、原告嚴重捏造、歪曲事實,被告沒有任何侵權行為,更沒有任何損害結果,依法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被告該次招聘的崗位具有特殊性,除早晚常態加班外,還須經常陪同校長去外地出差、應酬,出差周期長、應酬次數多。另被告出差管理制度明確,為節約單位成本,兩人以上(雙數)出差住宿的,必須同住一個標準間,否則超出部分不予報銷。被告校長均為男性,基于公序良俗、男女有別原則和單位制度規定,出于對女性的關愛和照顧,被告曾將上述事實如實告知原告,并建議原告應聘被告人事、文員等其他更合適的崗位。被告基于所招聘崗位的工作特點,招聘男性以適應較繁重、較特殊的工作任務,這不僅不是歧視女性,反而是充分尊重和照顧女性。二、原告發布虛假簡歷信息,虛報年齡、性別,捏造、歪曲事實,誣陷欺詐被告,其行為除嚴重侵犯被告的名譽權外,還擾亂了整個用工市場的秩序。三、原告行為明顯屬于通過惡意訴訟、濫用訴權,借國家公權力之手以達到博取眼球的炒作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就其主張庭審前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被告校長任職文件、身份證、出差管理制度、文字版通話錄音、崗位說明書(復印件),證明被告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規定,出于對女性的關愛和照顧,將事實如實告知原告,并建議原告應聘人事、文員等其他更適合的崗位,原告訴稱系捏造污蔑、不屬實; 2.原告投遞的簡歷(復印件),證明原告發布虛假信息虛報年齡、性別,欺詐用人單位及社會公眾,即原告欺詐行為屬實; 3.網址截圖(原告“維權”)及原告起訴狀(復印件),證明一方面原告經常以不平等為由多方投訴,利用不明真相的媒體虛張聲勢,利用網絡平臺向公眾及用人單位發布虛假欺詐信息;另一方面,原告通過到處“維權”、惡意訴訟,鉆法律漏洞,試圖利用公權力為己謀得不正當利益。 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提交了書面的質證意見,被告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訴稱的事實,與本案無關聯;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原告簡歷上的性別和年齡與事實不符,原告利用網絡平臺向公眾及用人單位發布虛假信息,實屬欺詐行為,原告發布虛假信息欺詐被告的事實,只能證明被告才是真正的受害方,與原告訴稱無任何關聯;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原告訴稱的事實,與本案無關聯;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從被告以下的舉證中會證明原告惡意訴訟,原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不能證明原告訴稱的事實,與本案無關聯;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對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足以證明事實非原告訴稱的“僅因女性就拒絕原告”,系原告捏造事實、污蔑被告;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本院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2中所載性別、年齡雖與原告實際情況不符,但其余內容以及其他錄音證據能印證是原告所投簡歷,其證明作用予以確認;證據3、4經過公證,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6-7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對證據5、7的真實性雖持有異議,但未說明具體理由,也未有反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故其異議不能成立。 被告提交的證據經質證,原告認為證據1均為復印件,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對真實性不予認可,若經法院核對其真實性成立,質證意見為不能證明被告的待證目的;對證據2沒有異議,但是被告的待證事實不存在,原告在電話中向被告說明了網上簡歷中的性別是輸入錯誤,年齡23歲和20歲是沒區別的,而且在招聘現場被告是見過原告的,電話中也核實過了,不存在欺詐的情形;對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網絡截圖是原告在做學生時參加一些性別平等活動時的相關內容,只能證明原告因為參加這些活動,所以比普通的女性具有更強的性別平等的意識,在遭受到性別歧視時能夠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認為原告是惡意訴訟。本院認為證據1系復印件,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即使真實,亦不能證明被告的待證事實;對證據2、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 被告在《58同城》網上發布了關于文案職位的招聘要求,未寫明招聘人數、性別。2014年6月原告在網上向被告投遞了個人簡歷,簡歷中載明性別“男”、年齡“20”,網上顯示被告查看了原告的簡歷。原告就招聘事宜打電話給被告的聯系人,同時說明在所投簡歷中不小心將其性別寫成男性,被告聯系人以文案職位需經常與校長出差、校長為男性、出差時間較長等為由回復學校定位只招男性,建議原告可考慮應聘被告的人事、文員等崗位。 被告在《趕集》網上發布招聘文案策劃(全職)職位的信息,招聘人數1人,最低學歷大專,工作經驗不限(應屆生亦可),性別要求為男性。2014年6月原告在網上向被告投遞了個人簡歷,被告未反饋。原告就招聘事宜打電話給被告的聯系人,被告聯系人以文案職位需早晚加班等為由回復不考慮女生,想招男生。 原告還到被告學校現場去人力資源部招聘面試處應聘文案職位,被告工作人員仍以文案職位需與校長出差、女性有很多不方便為由回復文案職位招男生、不考慮女生,同時建議原告可考慮應聘被告的人事、文員等崗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等情況不同而受歧視,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本案中被告需招聘的崗位為文案策劃,被告并未舉證證明該崗位屬于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工作,根據其發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勝任該崗位工作,其所辯稱的需招錄男性的理由與法律不符。在此情況下被告不對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條件進行審查,而直接以原告為女性、其需招錄男性為由拒絕原告應聘,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業的權利,對原告實施了就業歧視,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充分,至于具體金額本院根據被告在此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及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酌情確定為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區某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郭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二、駁回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已減半收取),由杭州市西湖區東 方烹飪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2×××68)。 審判員黃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於昆 回復關鍵詞“勞動法庫禮包”,下載勞動法庫最新福利140頁超級干貨《最高人民法院工傷司法解釋及案例匯編(2014最新版)》 點擊“閱讀原文”,可參加近期深圳和上海的勞動用工實務公開課 |
|
來自: 劉13989130130 > 《典型案例-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