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沖突指的是同一客體作為不同法律的保護,能夠依法分別獲得不同的權利,由于權利主體的不同而產生的沖突。 權利沖突作為法學領域的普遍現象,幾乎是無處不在的,如物權和債權的沖突,抵押權與留置權的沖突等等,而在新興的知識產權領域這樣的權利沖突表現就更為突出,更為復雜了。 關于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權利沖突問題,在國際上早已存在了。早在1806年法國就頒布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法,給它以工業產權的保護,此后不久,法國法院則感到,有些美術創作成果如果已受1806年法的保護,是否還應當受1793年法國版權法的保護,這是個經常碰到的難題。為了解決這一權利沖突,1902年法國頒布的版權法規定:一切工業品外觀設計(包括已經受到工業產權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在內)都可以享有版權,這可以說是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雙重保護的第一部法律。
1968年,英國頒布了一部《外觀設計專利法》。它是英國法院在外觀設計保護的工業產權與版權之間企圖尋找界限而徘徊了多年的產物,按照這部法律,外觀設計在英國受到的保護可以概括為下面幾點:(1)在一般情況下,外觀設計都可以作為藝術品而自動享有版權。(2)凡是享有版權的外觀設計一旦經版權人同意應用到工業上,則原享有的版權喪失,轉而享有“特別工業版權”。(3)按照英國《外觀設計注冊法》獲得“類專利”的外觀設計,可以同時享有該法(屬于工業產權法)以及版權法雙重保護。但其中享有的版權保護只有15年的保護期。
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知識產權的運用范圍迅速擴大以及在國內外經濟、貿易中的地位不斷上升,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也大量增加,如“葉愛民訴上海天佑廣告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裴立,劉薔訴景陽崗酒廠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都是近年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案件的典型代表。由于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實用美術作品保護上可能會發生交叉,二者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已經引起了我國相關權利人、司法實踐界和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因此,本文試從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及所產生的原因出發,探討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沖突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分別受到《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保護,有著重大的區別。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它以產品為依托,以美感為核心,可以大量的復制。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其中創造性僅是不抄襲或模仿他人的外觀設計,實用性是指美感。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 一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其實質要件是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即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創作而產生的,體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單純模仿或抄襲他人的作品,即使與他人的作品有某種雷同之處,也不影響其所享有的著作權。簡而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一種產品裝飾,而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但是實踐中,一件外觀設計專利尤其是實用美術作品比如工藝美術掛歷,因其首先是一幅作品,具有獨創性,設計人對其享有著作權,理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就產生了同一作品既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受專利法保護的情形。這種沖突屬于相同知識產權客體受不同的知識產權單行法的調整并受之保護的多項權利之間發生的沖突。這些權利如屬相同的主體享有, 則會產生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競合,如屬不同主體享有,則會產生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
二、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產生原因之分析
(一)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取得程序不同
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取得程序
根據我國先行《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程序如下:第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依法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第二,審查和批準。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批準程序采用的是形式審查制度,即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授予專利權。如果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即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不適用實質審查制度。
2、著作權的取得程序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由此可見,我國著作權的取得適用“無手續原則”,即是指作品在作者創作完成后,不需在著作權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交存樣本、手續費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為條件即取得著作權。
從上述二者的取得程序可以看出,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取得并未實行嚴格審查制度,而二者保護的客體又有可能相同,這就使得二者后來沖突成為可能。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在其外觀設計中未使用他人的作品,該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后,不會發生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沖突的問題。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在其外觀設計中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且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該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后,必然發生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沖突的問題,即著作權人認為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在先著作權,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認為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合法的,不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二)二者具有知識產權權利的特殊性
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人們享有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并不僅在于對權利客體的“占有”,而主要表現為認識、利用。因此,二者的“權利邊界”不象有形財產權那樣直觀,知識產權侵權與否的判斷也存在一個“模糊區”。 而且由于知識產權與法定物權不同,它具有“一物多權”的特點,即同一知識產品上可以同時存在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權利,如果這些權利為不同的主體享有,就會產生權利沖突。即如果同一作品既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受專利法保護,就會產生二者之間的沖突。
(三)利益驅動
從現實生活來看,利益驅動是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產生的動因,對于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沖突也不例外。由于外觀設計專利權不僅是一種法權,而且是一種重要的競爭性資源,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可以獲得持續而穩定的市場優勢。于是一些經營者便產生了“搭便車”的意圖,他們不惜引人誤認或誤解而將同一或類似知識產權如著作權的客體依照法定程序申請獲得了與原權利人不同的知識產權,使自己本應構成侵權的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不過,嚴格地講,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而是一種“假性沖突”, 是一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三、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的解決原則
(一)尊重在先權原則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涉及權利沖突的,應當保護在先依法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這就為解決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在先權利原則是從物權法中的物權優先原則演化而來的,體現的是誰先取得知識產權就先保護誰的“先來先得”精神。 關于在先權的概念,國內外學者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在先權利,或先前權利,嚴格講不是法律上的一個特定概念。人們通常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同一權利客體,可以同時或先后受到多種權利的保護,對于依法先產生的權利,則被稱為在先權利。” 有學者認為,“相對于商標權而言,在先權系指他人在待注冊商標申請注冊之前依法享有的民商事權利。” 筆者認為,在先權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相對于某個特定的權利或者行為而言,在該權利產生之前或者該行為發生之前,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叫在先權。相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而言,在先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尊重在先權利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一項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尊重在先權利原則是指在后權利的設立與行使不得侵犯他人此前已經存在并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在后權利要想成為一項獨立、完整而又無瑕疵的民事權利,必須從形式到內容都合法,否則,非法存在于他人合法權利之上的民事權利都是有瑕疵的民事權利。有暇疵的民事權利或可以撤銷或部分撤銷,或可構成侵權而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正確把握尊重在先權利原則,還應注意分析在先權利的效力范圍,即在先權利的效力范圍必須覆蓋在后權利,方能與在后權利相對抗。
但是尊重在先權利原則并不是絕對的,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產品上使用了其作品,后被作者發現,但作者并未提出明確的反對意見,而是聽之任之使用其作品。而隨著專利權人的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其外觀設計的知名度也日益提升,此時若原作者要求保護自己的在先著作權,如一概適用尊重在先權利原則則有失公允。因為原著作權人在最初自己權利受到侵犯時未加制止,事實上已是默認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侵權行為,而在對方經營規模擴大時來主張權利,若法院支持其主張,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以一定程度的制裁,這對社會財富的利用是不合理的,公眾對知名包裝已經形成的認可度也會發生一定的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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