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
GB/T 50331-2002
條文說明前言
《城市具名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2002),建設部于2002年9月16日以第60號公告批準發布,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的主編單位是建設部城市建設司,標準編寫的具體組織單位是中國城鎮供水協會,參加編寫的單位有: 中國城鎮供水協會企業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給水管理處 上海市自來水集團市南有限公司營業所 深圳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 武漢市自來水公司 沈陽市自來水總公司 成都市自來水總公司 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便于各地自來水公司和相關部門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或制定本地區標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編寫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考。使用中如發現本標準條文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至建設部城市建設司。 1 總則
1.0.1 本條說明了標準編制的目的,是增強城市居民節約用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持續利用,推動水價改革。
1 我國淡水資源日益短缺,進行合理開采、有效利用、節約控制,是今后水資源管理的重點內容。轉變粗放型用水習慣,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標準,滿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與考核制度,使之不斷完善,形成體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簡單易行的有效方法。 2 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為基礎,為逐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水價機制,進一步理順城市供水價格創造條件。 1.0.2 本標準適用范圍確定為“確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標”。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各地流動人口數量變化、供水狀況及管理要求等情況不同,在執行本標準時,需要結合本地區的管理,計量方式等具體情況制定地方標準或辦法推動實施。 1.0.3 本條規定了各地在執行本標準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GBJ13—86《室外給水設計規定》1997年(修訂版)對部分條文做了修訂,其中區域分類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調整。修訂后的標準將原來的五個分區變成了三個,以城市規模的大小劃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樓,定額值取消了時變化系數的調整方法,直接給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額值。這個規范是用于室外給水設計的文件,與本標準用途不同。本標準的指標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標,低于設計標準。 2 術語
2.0.1 城市居民本標準城市居民定義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義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國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職業和戶籍情況。隨著城鄉差別的縮小,擇業就業方式和觀念的變化,戶籍管理方式的改革,人口流動等情況將大大地增加,作為標準為增強其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及能基本適應實際的使用情況,只有這樣才能確定“城市居民”的內涵和外延。人口統計和管理非常復雜,各地差異也很大。在執行本標準或制定地方標準時對城市居民的確認要結合本地具體情況來確定,本標準對城市居民只作一個定性的定義。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1 本定義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自建供水設計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來水。其具體含義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質是維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來水。 2 在用本標準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時,對于家庭內部走親訪友流動人口可不作考慮,對戶口地與居住地分離的,按居住地為準進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 2.0.3 日用水量 1 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指標值計算單位。標準列表中此項指標值的單位用“L/人·d”,是一個階段日期的平均數。此指標作為計算月度考核周期對居民用水總量的基礎值。 2 以日用水量為基數,每個年度按365天計算,可按平均每個月為30.4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個月中各月天數不一樣,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或季度作為用水量考核周期時,可用此平均天數計算,避免按實際天數核定的繁瑣。 3 用水量標準
3.0.1 本條按照地域分區給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簡稱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
1 地域分區原則:我國地域遼闊,地區之間各種自然條件差異甚大。本標準在分區過程中參考了GB50178—93《建筑氣候區劃標準》,結合行政區劃充分考慮地理環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區域內的城市經濟水平、氣象條件、降水多少,能夠處于一個基本相同的數量級上,使分區分類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劃分成了六個區域。即: 第一區: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 第二區: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山西、陜西、寧夏、甘肅 第三區: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區:廣西、廣東、海南 第五區:重慶、四川、貴州、云南 第六區:新疆、西藏、青海 本標準參照“GB50178—93標準”在一級區中將全國劃為7個區,其中重點是將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劃出一個區,新疆東部、甘肅北部、內蒙西部又劃出一個區,其他五個區范圍與本標準基本吻合。 2 標準值的確定 (1)數據調查結果 在數據采集過程中,分別由沈陽、天津、武漢、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來水公司作為組長單位對六個區的居民用水進行了用水情況調查。其中沈陽組負責第一區調查,天津組負責第二區調查,武漢組負責第三區(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調查,上海組負責第三區(B)的上海、江蘇、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區的調查,深圳組負責第四區的調查,成都組負責第五區的調查。調查工作分別用“四個調查表”采集了108個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個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數據;2002年12個月的分月數據;對一些住宅小區和不同用水設施的居民用戶按A、B、C三類用水情況進行了典型調查。七個組對六個區的調查數據地經過加工整理后數據匯總情況見表1及表2。
表2中調查的A、B、C三類用水戶其定義為:A類系指室內有取水龍頭,無衛生間等設施的居民用戶;B類系指室內有上下水衛生設施的普通單元式住宅居民用戶;C類系指室內有上下水洗浴等設施齊全的高檔住宅用戶。
表2中各列數據反映了不同用水設施和條件的三種類型,以及不同時期、最近一年整體居民、典型戶居民的用水狀況,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既反映了歷史情況又反映了當前的實際狀況。 (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調查情況 為使標準值的確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實際水平,又能清楚反映與世界發達國家水平的關系。在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組成員查閱了許多國內外有關居民生活用水的資料。從調查資料情況看,歐洲國家用水水平和我國的現狀情況基本一致;臺北、香港用水消耗與多數沿海和南部經濟發達城市水平相當;美國多數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較高,反映了寬裕的用水水平。如幾個國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狀況見表3。
另據《城鎮供水》雜志2001年第二期有關文章介紹,歐洲15個國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區小商業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遞增0.41%。我國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時和西班牙,基本與芬蘭、德國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國、英國和挪威,低于瑞士、奧地利、意大利、瑞典、盧森堡、荷蘭、丹麥。
(3)居民生活用水跟蹤寫實和用水推算情況 為進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設施、居住條件的用水情況,編制組組織了有關人員對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頻率、用水內容進行了跟蹤寫實調查,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對統計調查的數據作進一步的印證分析。調查情況見表4。
從表4中所反映的數據是按照居民用水設施的必要的生活用水事項計算確定的,不包含實際使用過程當中的用水損耗、走親訪友在家庭內活動的用水增加等一些復雜情況的必要水量。因此,表中的水量值是一個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員必不可少的水量消耗,所以調查值相對較低。表2中反映的A、B、C三種類型的各項數據是家庭生活用水的全貌,貼近生活實際。實際上跟蹤調查的居民用水情況與整群抽樣的典型戶調查基本接近,與整年份的總體統計數據也大體吻合,說明此次數據采集的調查結果具有很好的使用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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