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法制日報 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參與起草人員最多、適用最為廣泛,102頁、共計5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一經發布,就引發各界廣泛關注。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就民訴法司法解釋八大亮點以及帶來的新變化,進行了詳細解讀。 確保民事訴訟公正 “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杜萬華表示,最高法制定這一司法解釋時,堅持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公開透明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更具有操作性。 保障當事人訴訟權 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 杜萬華說,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當事人訴權保護,建立立案登記制;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重復交叉,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保證司法審判公開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近年來,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取得很大成效,但與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據杜萬華介紹,司法解釋明確,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 規范證據審查運用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分層次、分情形處罰規定;增加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規定。 提高民事審判效率 當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提出更高要求。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杜萬華介紹,司法解釋規定了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同時完善了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 “司法解釋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杜萬華告訴記者,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 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司法解釋增加了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是司法解釋明確要予以制裁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也是新增內容,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杜萬華表示,失信名單將會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健全公益訴訟制度 新民訴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明確規定,公益訴訟要符合4個條件,即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司法解釋規定了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該在10天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此外,還對公益訴訟的調解、和解問題作出相關規定。”杜萬華說。 完善法庭紀律規定 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甚至有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便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進行處理。 “有上述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杜萬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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