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廣大業主于20142013年128月至20152014年112月間陸續購買了無錫崇安龍瑞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錫滬路路以北,江海路以西名為紅星國際晶品公寓二期的期房。本著對中國商業地產第二名、中國地產第五十一名—紅星地產的絕對信任;以及對售樓處沙盤、各種宣傳資料與效果圖、特別是置業顧問的信任;我們在眾多的樓盤中義無反顧的選擇了紅星,選 擇了晶品公寓二期,當時大家都很慶幸自己能夠成為紅星地產在無錫開發的首個高檔小區的業主。 現在交房在即,但是現場看房的結果令我們廣大業主痛心疾首,。紅星地產欺詐業主、擅改小區規劃,使得所謂的高檔小區與當初宣傳和承諾的相去甚遠,讓我們廣大業主無法忍受也無法接受。為了敦促開發商兌現承諾,晶品公寓二期業主代表于20122014年12月28日上午與無錫崇安龍瑞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總監謝某、客服主管俞某虞某以及物業負責人梅某進行了 現場交涉。 紅星地產三位代表于2014年12月28日中午承諾在2015年10月610日上午9:30給予業主答復,但是在2015年102015年1月610日開發商與業主協商會議上,開發商代表完全沒有對于解決問題的問題作出積極態度,對一系列的侵權欺詐行為避而不談,拒不給出明確解決方案,態度極其蠻橫理。 最后迫于無奈直接搬出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否認自己的沙盤、宣傳資料,甚至否認自己的銷售人員能夠代表紅星地產進行銷售的事實,簡直是無賴之極! 基于此,紅星地產及其下屬子公司無錫崇安龍瑞投資有限公司與社會各界同仁廣大業主鄭重向主管部門、各界同仁揭露紅星地產及其子公司無錫崇安龍瑞投資 有限公司欺詐業主、私自更改小區規劃的事實,并主張維護業主應有的權利。 開發商侵權的主要事實如下: 1、私自更改小區規劃 為通過驗收私自更改小區規劃,導致交付時的二期實景與沙盤發生重大變化,與13年下半年以及14年上半年售房時作為參照的一期簡直有天壤之別。買房時參照一期的花園,人工水池,涼亭等全部不見蹤影;豪華入戶大堂變成了普通門廳,承諾的與一期大堂相同變成了空口白話;承諾的參照一期的高檔綠化全部成了安居房小區隨處可見的普通灌木。宣傳的豪華小區甚至還不如較好的安居房小區!?。?br/> 2、隱瞞小區北面規劃建造加油站的事實 開發商2013年4月已知曉與二期北面僅一墻之隔已經規劃并準備建造錫滬加油站,卻刻意隱瞞,侵犯買受人知情權,拒不履行對自己開發并銷售之商品周邊不利 因素的披露義務。此舉將使業主承受巨大安全隱患。此前上海已經發生過一起建造在小區旁加油站的爆炸事例,加油站爆炸后殺傷范圍基本可以達到500米以外,而小區樓王12號樓與加油站卻僅有15米,中間僅有一堵水泥圍墻。 試問連生命安全都無法得到保障的小區,還有誰敢居?。。。。。。?br/> 3、容積率偷換概念嚴重歪曲買受人購買意圖 在銷售時對買受人灌輸二期容積率完全符合國家標準3.0的信息,卻偷換概念隱瞞一期與二期共同計算容積率才能達到國家標準3.0標準的事實,實際二期若分開計算容積率完全不可能達標。導致業主收房時發現二期的容積率遠遠小于一期。嚴重歪曲業主的購買意圖?。?br/> 4、私自更改消防門位置以及小區路面材質 私自將小區消防出入大門從物業樓棟轉移到業主樓棟旁,在政府規劃建設消防等主管部門未強制要求的情況下,出于自身成本考慮將小區最外圍景觀石板路面變更為瀝青柏油路面,業主要求改為既符合驗收標準又與一期相同的景觀石板路面時,開發商叫囂“這不是你說了算的”,氣焰及其囂張,態度及其惡劣??! 5、夸大宣傳樓間距忽悠業主 售房時宣傳資料所宣傳的超大樓間距完全成為虛假空談,銷售承諾業主的50米超大樓間距直到業主去規劃局查找規劃資料時才發現,二期從規劃時就僅有31米;根本沒有50米,對比一期47米的樓間距,廣大業主才知道了什么叫做“超大樓間距”,簡直就是超級大忽悠?。?! 當場就有業主憤然撥打銷售電話,質問為何 當初承諾的50米樓間距縮水為31米,銷售聶高梅支支吾吾,顧左右而言他,最后干脆假裝信號不好聽不清楚掛斷電話! 6、隱瞞小區門前規劃市政道路(錫洲路)的事實 開發商在小區規劃時早已知曉一期和二期之間會規劃一條市政道路(錫洲路),但在銷售期間,刻意隱瞞買受人。銷售人員在一期和二期的沙盤上解釋小區門前馬路為小區內部景觀路,供小區內部業主使用。誤導了廣大業主對于二期門前錫洲路的錯誤認知, 嚴重影響了買受人的購房意圖?。?! 試問:一旦該市政路一旦通車,而小區樓王9號樓和樓王8號樓業主將與錫洲路一墻之隔,將每天生活在噪音和尾氣的環境中。這樣的居住環境怎么能定位成高檔 小區出售? 以上開發商欺詐和擅自改變規劃的行為嚴重的侵犯了廣大業主的利益,使得業主購買的房屋品質大大降低,生命安全毫無保障,固定資產嚴重縮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三條規定,:開發商針對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對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確定有重大的影響,商品房銷售前就住宅小區的模型效果圖及有關宣傳資料的具體確定,應屬要約行為,。開發商不得在不通知買受人的情況下更改既定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也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履行重大告知義務時承擔嚴厲的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因此開發商在明知加油站等不利因素的情況下,為滿足銷售業績,刻意隱瞞事實,欺詐業主,歪曲業主的購買意圖已經違反國家法律??! 我們二期業主在此一致申明:請紅星地產就一系列的欺詐、侵權行為拿出切實可行的解決 方案??! 包括: 1、即刻解除合同,退還房款,承擔包含且不僅限于利息損失的一 切賠償!! 2、對刻意隱瞞后已經建成且無法拆除的不利因素做出違約賠償??! 3、對偷換概念虛假營銷、夸大宣傳后已經建成且無法拆除的部分做出違約賠償!! 包括容積率、樓間距等不可改變的事實!! 我們業主方希望紅星地產及其下屬子公司無錫崇安龍瑞投資有限公司就以上問題作出正面回應,并積極的與二期業主協商解決方案。如果紅星地產一意孤行,置廣大業主利益于不顧,我們將集體拒絕收房,并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紅星地產,要求集體退房,并索賠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中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合同違約金,業主精神損失費,業主誤工費,相關的交通、通訊、咨詢費用等等。 無錫市崇安區紅星國際晶品公寓二期準業主 二零一伍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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