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查取證范圍—哪些證據能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時間:2011-03-14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1686次
民事案件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義務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最終敗訴。但有些證據是當事 人無法收集的,例如購買股票的記錄,銀行存款,委托律師有時也不能調取,例如機關事業單位的房產登記情況。有時申請法院取證,法院卻說不屬于法院取證范 圍,不予準許。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調查取證是如何規定的呢?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但是,該規定對哪些證據不能自行收集沒有規定,哪些原因屬于客觀原因也沒有說明。 相關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況之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例如,車管所車輛違章記錄詳細單、銀行抵押貸款合同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例如,公安機關有關犯罪報案材料。但是實踐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案卷材料有時不允許法院調查。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但是該條中什么是“客觀原因”,也沒有明確。舉個例子,如果原告 需要到一家企業查詢這家企業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這家企業不允許,是否屬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如果被告需要對證人調查取證,證人不配合,被告 能否申請法院取證?實踐當中,有的法院準許申請,有的法院不準許申請。 一般情況下,工商檔案材料、房產登記材料、預售登記、預售許可證均可以委托律師查詢。婚姻登記情況有地方允許律師查詢,有地方不允許。 由于有些證據能否取得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案件的勝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這說明,如果當事人申請法院取證,法院未 調查的,可能導致當事人敗訴,應當再審,這成為引起申訴再審的一個理由。建議立法中明確什么情況下屬于“客觀情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