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重組改制土增稅有利好!房企不能享受 2015-03-24 中國稅務報 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2015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以下簡稱“通知”),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規范了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政策表述,將兼并納入合并;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改制重組形式,將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分立兩種形式納入優惠范圍。 此外,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現將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四、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六、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業按本通知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房產、國有土地權證、價值證明等書面材料。
八、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第三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2日 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的解讀
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2015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問:為什么要出臺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
答:近年來,我國企業改制重組步伐不斷加快,不僅成為企業加強資源整合、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成為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途徑。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促進企業改制重組,201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明確要求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企業在改制重組中的主體作用,抓緊研究完善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為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了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的土地增值稅政策。
二、 問:這次出臺的政策與以往企業投資、兼并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相比,有什么變化?
答:此次出臺的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對原有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規范與整合。具體而言,一是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二是規范了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政策表述,將兼并納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改制重組形式,將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分立兩種形式納入優惠范圍。此外,為便于征管操作,減少爭議,《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房地產時,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等相關事項。
三、 問:為什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不是一項新的規定。2006年,為減少稅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改制”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規避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考慮到在實際征管中,上述現象仍然存在,此次出臺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續了這一規定。 來源:中國稅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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