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預備合并之訴,是指同一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對同一被告,主張二個以上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并存的請求或訴訟,在先位請求或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即不要求法院裁判后位請求或后位之訴,在先位請求或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才請求法院裁判后位請求或后位之訴的合并之訴。
一般情況下,提起先后位之訴的當事人為同一方當事人,那么提起先后位之訴的當事人能否為不同方的當事人?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的這種特殊的預備合并之訴被稱為預備反訴,預備反訴屬于反訴的一種。
所謂預備反訴,是指被告提出的反訴與原告提出的本訴之間存在一定的預備合并關系,如果法院認為原告的本訴有理由,則請求法院審判反訴,或者如果法院認為原告的本訴無理由或不合法,則不請求法院審判反訴或撤回反訴。例如,原告(出賣人)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提出本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買受人)返還房屋,被告(買受人)為防止法院判決原告(出賣人)勝訴,同時提出反訴,如果法院支持出賣人本訴請求,買受人則請求出賣人返還買賣合同價金。
預備反訴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預備反訴是一種特殊的附條件之訴,一般附條件之訴其所附條件為己方的訴訟行為,而預備反訴其所附條件為對方的訴訟行為。
其二,本訴與預備反訴的程序法關系類似于非固有預備合并之訴,本訴勝訴是反訴的判決條件,本訴敗訴是反訴的解除條件。
其三,本訴請求與預備反訴請求一般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原因事實,或本訴請求是預備反訴請求的先決問題,這是由反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性決定的。
有人認為,預備反訴不構成訴的預備合并,預備反訴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請求提出抗辯意見之后,為了防備其抗辯意見不被法院認可,而在假定法院確認原告本訴請求的基礎上提出的反訴。在預備反訴中,雖然被告存在兩個具有主次順位關系的訴訟上的請求,但這兩個請求之中,只有一個是訴,即作為反訴形式出現的訴,另一個則是針對本訴原告的抗辯意見,而不是一個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所以它不構成訴的預備合并。依照這種觀點,預備反訴與抗辯意見之間構成預備合并,而非與本訴之間構成預備合并。
筆者認為,法院不認可抗辯意見與支持本訴請求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抗辯意見與預備反訴之間的預備合并其實就是本訴與預備反訴之間的預備合并,沒有必要人為添加抗辯意見環節,故預備反訴從性質講同樣是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對預備反訴的審理裁判可參照客觀預備合并之訴,預備反訴一經提起即與本訴一同系屬于受訴法院,受訴法院應當對預備反訴與本訴同時進行言詞辯論及審理,再根據本訴的裁判結果決定是否裁判預備反訴。
預備反訴尊重了被告的程序選擇權,給被告提供了更好地攻擊防御手段,更有效地維護了被告的權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預備反訴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本訴請求是反訴請求的先決問題。例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原告認為被告構成違約,提起本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如果直接提出反訴請求減少違約金,等于隱含承認己方已構成違約,則可考慮提起預備反訴,如果法院支持原告本訴請求,認為被告構成違約,則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其二,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系建立在同一法律關系或原因事實之上,如果法院沒有支持本訴的法律關系或原因事實,則反訴亦無必要進行審判。例如,上述案例中原告本訴請求返還房屋與被告的預備反訴請求返還合同價金都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則預備反訴實際上失去審判的價值。
此外,還有一種預備反訴是反訴的預備撤回,即被告在提出反訴時同時聲稱如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均被法院依法駁回,則申請撤回對被告的反訴。法院支持原告的本訴請求則請求審判反訴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本訴請求則請求撤回反訴。這是一種特殊的預備合并,體現了被告對自己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的處分,故也有其存在的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允許被告撤回反訴,對本訴和反訴一般須分別裁判,對本訴適用民事判決書,對反訴適用民事裁定書。
(作者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